一、“特殊”借條的表現(xiàn)形式
(一)銀行匯帳或轉賬清單。即原告以匯款或轉賬的方式向他人提供借款,在起訴時向法庭出示匯款或轉賬的清單。雖然清單上有匯出數(shù)額,收款人姓名,但是并不能證明此筆款項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項。
(二)電話錄音記錄。在合伙或其他互負債務糾紛中,借款人往往逃避還款,原告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向被告打電話,電話內容包括被告承認欠原告錢。但是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卻對欠款事實否認。
(三)借條中出現(xiàn)特殊語言。首先是被告在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如將玖字寫成玫字,將崇字寫成祟字等。其次是欠條由他人代筆所寫,發(fā)生糾紛時經鑒定非借款人筆跡。最后是欠條中出現(xiàn)歧義,如對“還”字的理解。
(四)證人證言。原告再向被告借款時,有其他證明人在場,庭審時證人也出庭作證,但是原告未能提供其他有力證據與證認證有形成證據鏈鎖。
(五)附條件欠條。即欠條中附有其它還款條件,如交付憑證等。
二、審判實踐中應如何認定上述“特殊”欠條
(一)應堅持的原則。
一是堅持效力從寬原則。即在訴訟時效認定方面,不應輕易認定超過訴訟時效,如果有一定的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斷,就應認定中斷。這符合我國的法律傳統(tǒng)。
二是堅持債務應當清償?shù)脑瓌t。也就是說在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情況下,應當判處被告清償債款。如在附條件欠條中,即使原告未向被告交付相關憑證,也應判處被告償還欠款。再如原被告約定如果原告在為被告開具發(fā)票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條中的款項,結果原告未開具發(fā)票,被告也應承擔還款責任。
三是綜合考慮,去偽存真。針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法官應充分考慮,綜合考察,有效甄別,盡力避免虛假訴訟,虛構債務情況的出現(xiàn)。
(二)對特殊情形的處理。
一是相互印證可以認定。即上述“特殊”欠條中,如果有兩組或者兩個以上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就應當認定原告訴求成立。如匯款清單中證明原告已經向被告匯款,且有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被告確實向原告提供借錢的事實,被告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二是被告間接承認可以認定。即在電話錄音中,若被告間接承認欠錢,如“雖然是我借的但是我沒花這筆錢,實質是…借的錢”、“咱們之間還有其他事情要談,不光是我借你的這筆錢”等間接承認的言語,同時案件事實能夠查清,那么就應認判決被告承擔償還責任。
三是事實清楚可以認定。被告所提供的證據中能夠查明案件事實,即原告提供了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那么即使沒有書面的“欠條”證據也應支持原告的正確主張。
四是欠條歧義應按通常理解。對欠條中出現(xiàn)的歧義字句應按通常的理解和現(xiàn)實中的交易習慣予以認定,如原告持有的欠條中表明“還欠款…”,就應認定被告還應向原告償還借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