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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研討會會議紀要
來源于:勞動法庫
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召開了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業(yè)務會議,對審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有關問題進行了研究討論。會議紀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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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之后,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重新鑒定后的傷殘等級變化,能否變更工傷待遇的仲裁請求?申請人能否撤訴后重新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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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之后,因勞動能力重新鑒定的等級變更而需變更仲裁請求的,如在仲裁庭開庭前提出的,仲裁庭應對勞動者的請求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如在開庭后提出的,為了減少當事人訴累,仲裁庭進行審查后決定受理的應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并給予被申請人答辯期。勞動者要求撤訴后重新申請仲裁,如在開庭前提出的,經(jīng)仲裁庭審查后原則上同意撤訴;如開庭后提出撤訴的,除當事人雙方已達成和解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其他的由仲裁委根據(jù)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二、勞動者入職時已懷孕,但前后涉及兩個用人單位的,勞動者要求后一用人單位支付其三期待遇的,是否需追加前一用人單位為被申請人?
仲裁委不主動追加,如當事人申請追加的,仲裁委在審查后認為應當追加的,予以追加。
三、違法約定試用期,且已經(jīng)實際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100%賠償還是予以補足?該標準為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還是實際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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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穗勞仲會紀〔2011〕2號第29條規(guī)定,違法約定試用期,且已經(jīng)實際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已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100%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無需再行支付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的工資差額。賠償金計算標準為試用期滿后的實際月工資。
四、違法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且理由屬實,則該解除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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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且理由屬實,如其所主張的試用期為法定試用期內(nèi)的,該解除行為合法;如所主張試用期為超過法定試用期外的,屬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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