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婧律師
本文由作者授權無訟閱讀發(fā)布
公司股權轉讓未變更登記,再轉讓此股權時,應當以誰的名義?要解答這個疑問,先要理清以下三個法律問題:
第一、未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第二、若股權轉讓有效,未變更工商登記,此時的實際股權所有人是誰?
第三、買受人受讓股權,出讓人應當是實際股權所有人,還是登記股權所有人?
案例
如圖,達達公司有兩名股東,A1女士占股60%,A2女士占股40%。
2014年08月,A1女士與B先生簽訂協(xié)議,將達達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B先生,A2女士表明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2014年10月,B先生支付對價。
……(兩年期間,B先生要求A1女士變更工商登記,A1女士不予配合,兩人交惡)
2016年8月,C先生整體收購達達公司,C先生清楚上述交易情況,便與A2女士和B先生簽訂《股權轉讓意向協(xié)議》。
2016年10月,C先生通過盡職調查,得知達達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是A1女士和A2女士,這時候C先生犯難了,關于達達公司60%股權的出讓人應當是A1女士,還是B先生呢?
筆者分析,要解答C先生的疑惑,要理清下面三個法律問題:
1、未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根據上述規(guī)定可知,工商變更登記并非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也并非獲取股東身份的生效要件,而是對抗第三人的對抗要件。公司變更登記是對已經變更的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確認,股權經登記后產生的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是股權登記后的附加效果,公司變更登記并不創(chuàng)設股東權利。
結合本案,A1女士與B先生雙方達成合意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B先生支付對價之后,股權轉讓行為已經生效。
2、此時的股權實際所有人是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東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考察現(xiàn)行《公司法》之規(guī)定,圍繞股東資格之取得,在公司設立時存在一系列的程序性環(huán)節(jié)和要素,包括出資證明書(第31條),股東名冊之記載(第32條)、公司章程之載明(第25條)以及公司登記機關登記(32條)。然而,不論是股東名冊還是工商登記,都只是權利外觀,必須以出資、受讓股權等基礎性法律關系為基礎。如果基礎法律關系具備且無瑕疵,即便未經過股東名冊(對內登記)和工商登記(對外登記),仍然可以認定股權關系存在,并且據此請求公司完善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等外觀。
結合本案,就轉讓達達公司60%的股權事宜,B先生已與A1女士簽訂協(xié)議并支付對價,視為完成股權轉讓的基礎性法律關系,B先生也已經成為達達公司的實際股東,B先生可以達達公司為被告,以A1女士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身份之訴。
3、出賣人是實際股權所有人還是登記股權所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第二十七條,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力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處理。
買受人對存在先前另一股權轉讓合同的事實明知的情況下,其負有尊重在先權利的法律義務,以及在此情況下保持謹慎的商業(yè)理性。如因后買受人的介入而使得原本可以順利履行的在先股權轉讓合同無法履行完畢,即使后買受人已根據在后的轉讓合同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在先合同的受讓人仍可以《合同法》關于轉讓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規(guī)定為由,主張宣告轉讓方與后買受人的在后轉讓合同無效,并可要求后受讓人和轉讓方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段觀點摘自民商事裁判精要與規(guī)范指導叢書《股權轉讓糾紛》)
本案中,C先生已與B先生簽訂《意向轉讓協(xié)議》時已經知道B先生為實際股東,此種情況下,C先生已不符合《物權法》中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要件。故,C先生應當與實際股東B先生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向B先生支付股權對價;如C先生執(zhí)意與A1女士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B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C先生與A1女士簽訂的協(xié)議無效,并要求C先生與A1女士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編排/李玉瑩
責編/張潔 微信號: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