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雖然不是公務員,但是特定情況下,同樣也能構成貪污罪。湯道某、湯榮某原身為村書記、村主任,卻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征地補償款,被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三年五個月及罰金不等。此外,村民湯森某還伙同湯榮某利用湯榮某的職務之便騙取征地補償款,同樣被新羅區(qū)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
一審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近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湯道某、湯榮某分別在擔任雁石鎮(zhèn)某村黨支部書記、雁石鎮(zhèn)某村村民委員會主任、雁石鎮(zhèn)雙永高速某村征地拆遷小組成員期間,利用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雙永高速雁石鎮(zhèn)某段征地工作及土地征用補償款管理、發(fā)放的職務便利,騙取征地補償款。村民湯森某還伙同湯榮某利用湯榮某的職務之便騙取征地補償款。
二審法院認定:湯道某、湯榮某在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款;湯森某伙同他人利用職便,騙取公款。其中,湯道某單獨或伙同他人騙取公款計人民幣595905.2元,其個人得款人民幣529870.2元;湯榮某單獨或伙同他人騙取公款計人民幣370376元,其個人得款人民幣186128元;湯森某伙同他人騙取公款計人民幣158652元,其個人得款14000元。三人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一審法院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提示:村官雖然不屬于公務員,不符合貪污罪的主體條件,但全國人大常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解釋》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93條第2款規(guī)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1、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移民、救濟物的管理;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yè)款物的管理;3、國有土地經營和管理;4、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5、代征、代繳稅款;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7、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币簿褪钦f,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前述規(guī)定的公務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構成犯罪的,以貪污罪論處。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構成犯罪的,同樣也以貪污罪論處。 陳立烽周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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