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
(四)刑事拘留(2/1)
1.主體:檢察院和公安(國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國安機關)執(zhí)行。
【陷阱點撥】法院沒有刑事拘留的決定權,只有司法拘留權。
2.對象:現(xiàn)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沒有被告人)
3.條件:
(1)公安決定
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④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37天)
(2)檢察院決定
①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②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4.程序:
(1)拘留證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2)24小時內三件事
送看守所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通知家屬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無法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除外)
訊問公安機關、檢察院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24小時進行訊問。
【考點提示】誰決定,誰訊問、通知。
(3)拘留人大代表
現(xiàn)行先拘留后報告。
嫌疑先批準后拘留。
(4)異地拘留應當通知異地公安機關協(xié)助
5.期限
公安:(1)一般:3 7/(2)復雜7 7/(3)(流、結、多)30 7
檢察院:(1)一般:14(2)復雜14 3
6.比較三個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1)性質不同:刑事強制措施(不具有懲罰性)——行政處罰(懲罰性)——司法強制措施(懲罰性)
(2)主體不同: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公安機關——人民法院
(3)對象不同:
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一般行政違法行為人——妨礙訴訟程序行為的所有人
(4)期限不同:10/14/37、小于15日、小于15日
(5)和判決關系不同:
可以折抵刑期——同一違法事項可以折抵刑期——與判決結果沒有關系
(五)逮捕(2/1)
1.逮捕主體
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執(zhí)行
2.逮捕條件
基本逮捕條件(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證據(jù)因素
①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
②有證據(jù)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③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jù)已有查證屬實的。
(2)刑罰因素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刑罰.
(3)危險因素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危險發(fā)生的:(了解)
①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②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③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④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⑤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無裁量逮捕
(1)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 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 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罰 曾經(jīng)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
轉化型逮捕
《刑訴法》79條第三款,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關聯(lián)法條】《全國人大常委關于刑訴法79條第三款的解釋》對于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3.逮捕程序
(1)決定期限
已拘留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未拘留15日內作出決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天。
(2)批捕中訊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①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③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④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⑤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⑥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批捕中聽意見
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如果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4)批捕程序
符合條件的——批準
不符合條件——不批準。
【考點提示】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5)不批捕救濟
公安機關向原檢察機關復議和向上級檢察機關復核。
【考點提示】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6)執(zhí)行逮捕
①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fā))。
②公安機關2人以上去執(zhí)行;
③立即送到看守所羈押。
④24小時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家屬。(除無法通知的以外)
⑤24小時內訊問;(誰想捕,誰通知,誰訊問。)
⑥異地執(zhí)行:應當通知當?shù)氐墓矙C關協(xié)助;
4.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
(1)人大代表
本級報請本級人大主席團或者常委會許可
上級層報所屬人大同級的檢察院報請許可
下級直接報請該代表所屬人大主席團或者常委會許可,也可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報請許可;
鄉(xiāng)級由縣級檢察院報告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大。
兩級分別依照以上3款的規(guī)定報請許可
外地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
(2)外國人
特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涉及國與國之間政治、外交關系以及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檢察院層報最高檢,最高檢征求外交部的意見后,作出是否批捕的批復,報送的檢察院依據(jù)該批復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一般其他的涉外案件——應當在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48小時以內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同時向同級政府外事部門通報。
(3)國家安全案件
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4)自偵案件的逮捕
省級以下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以上含本數(shù))
省級以上由本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辦理。
5.逮捕變更
(1)可以變更
①患有嚴重疾?。虎谡趹言?、哺乳自己嬰兒。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yǎng)人
(2)應當變更
①一審法院判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生效;(非羈押刑)
②二審期間,被告人被羈押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判處的刑期的;(刑期已折抵)
③案件不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審結的?!缎隆?6(超期羈押)
【考點提示】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不該逮捕,需要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不需要經(jīng)檢察院批準,但是應當通知檢察院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