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海娟,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龍鳳區(qū)。
被告:李寶志,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史海娟訴被告李寶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告李寶志所有的電話號碼1520459****采取查封保全措施。案外人張忠正自愿以其所有的薩爾圖區(qū)聯(lián)誼大廈209室房屋為該保全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電話號碼1520459****的開戶檔案,禁止對電話號碼1520459****辦理過戶、更名手續(xù);
三、查封張忠正所有的薩爾圖區(qū)東風新村七區(qū)209室房屋(NA311121)。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張 迪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徐艷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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