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地區(qū)法院行政案件起訴指南
行政案件管轄,相對民商事,會比較容易理解和操作,本文整理歸納了溫州兩級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規(guī)定,供大家參考。
一、級別管轄的一般規(guī)定。
行政案件一般根據(jù)被告確定級別管轄,各基層法院管轄以縣級政府部門和地區(qū)級政府部門為被告的案件,溫州中級法院管轄以縣(縣級市或區(qū))政府或溫州市政府為被告的案件。
二、行政案件被告的確定和級別管轄。
1、一般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并以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級別管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以復議機關確定級別管轄。
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如原告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如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并按被告確定相應的級別管轄。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并按其中任一被告確定級別管轄。
5、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7、對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起訴的,以行政機關為被告,但法律、法規(guī)對該派出機構有授權的,以派出機構為被告。
8、對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如各街道辦事處、溫州生態(tài)園管委會、溫州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起訴的,因派出機關是獨立機關法人,應以該派出機關為被告。溫州生態(tài)園管委會和溫州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均是地市級派出機關,對其提起的行政訴訟,一般由溫州中級法院管轄。
9、對涉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所訴行政行為為房屋、土地登記行為提起的訴訟,如當?shù)匾褜嵭胁粍赢a(chǎn)統(tǒng)一登記的,應以國土資源局或其他不動產(chǎn)統(tǒng)一登記部門所屬行政機關為被告。
三、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訴訟范圍。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對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6、對信訪部門作出的信訪答復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四、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1、一般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不服復議決定的,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2、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時起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3、因不動產(chǎn)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如行政機關經(jīng)內部審批,延長辦案期限的還應增加相應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最長不超過二年。
5、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xié)議而提起訴訟的,參照民事法律規(guī)范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一般為二年)的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xié)議等行為提起訴訟的,適用前述第1-3條的相應規(guī)定執(zhí)行。
6、關于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或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作出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在兩個月期限屆滿后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