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貼士
1、本案中,原告華威公司在庭審中有兩個主張:第一,被告永鋒公司盜竊其商業(yè)秘密;第二,被告孫有強(原告員工)違反保密協(xié)議將商業(yè)秘密披露給被告永鋒公司。雖然兩審法院均駁回原告起訴,但審判流程、思路存在較大差異。
一審中,西安中院總結的爭議焦點包括兩個:第一,原告主張的商業(yè)秘密是否成立;第二,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商業(yè)秘密是否成立。法院對被控侵權設備進行了證據(jù)保全,且對原告主張的商業(yè)秘密與被控侵權設備是否相同或實質相同進行了鑒定。從2017年7月26日立案到2019年7月29日判決,一審程序歷時整整兩年。
二審中,最高院沒有局限于常見的審理流程,從判定侵權的要件出發(fā),在認定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永鋒公司盜竊及被告孫有強違反保密協(xié)議將商業(yè)秘密披露給被告永鋒公司的情況下,直接駁回原告的上訴。關于原告主張保護的技術信息是否構成技術秘密,及被告永鋒公司的反向工程抗辯是否成立,二審法院認為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直接沒有論述。
可見,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的審理不是固定不變的。根據(jù)個案情況,法院可就某單一侵權法定要件論述,在該要件不成立的情況下,直接放棄對其他要件的論述,大大縮短了審判的流程。
2、本案適用于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彼時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的舉證責任未有規(guī)定。2019年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其舉證責任有了明確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jù),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yè)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yè)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yè)秘密不屬于本法規(guī)定的商業(yè)秘密。商業(yè)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jù)合理表明商業(yè)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jù)之一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一)有證據(jù)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yè)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yè)秘密實質上相同;(二)有證據(jù)表明商業(yè)秘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三)有其他證據(jù)表明商業(yè)秘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犯?!?/p>
對于權利人而言,其應當完成基本的舉證責任,包括采取相應保密措施、合理表明商業(yè)秘密被侵犯,否則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對于被訴侵權人而言,只有在權利人完成基本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發(fā)生轉移后,其才有義務進行相應抗辯,若權利人無法完成前述舉證責任,其可直接請求法院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即使本案適用于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告華威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jù)合理表明其商業(yè)秘密被侵犯,法院仍舊會駁回其訴訟請求。
3、本案原告華威公司為三級保密資格單位,保密措施的制定和落實都比較完備,但忽略了交易中的風險。機械類的技術秘密很容易通過反向工程獲取,因此,權利人對于特定客戶可簽訂保密協(xié)議,禁止客戶進行“技術移植”和“向第三方泄密”。
基本事實
華威公司是國防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委員會認定的三級保密資格單位,制定了多種保密制度,并在公司的相應部門進行了張貼。
2005年4月27日,華威公司申請了多級盤管振動式連續(xù)冷卻結晶器實用新型專利,2006年4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華威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ZL20052007XXXX.4。該實用新型專利提供了以糧食或其它原料冷卻結晶制葡萄糖、山梨醇、甘露醇等的多級盤管振動式連續(xù)冷卻結晶器的技術方案。其在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公開了設備的整體結構。
2006年10月20日,華威公司申請了冷卻結晶盤管實用新型專利,2007年11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華威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ZL20062013XXXX.5。該實用新型專利提供了一種結構合理、制造簡單、冷卻結晶效率高的冷卻結晶盤管的技術方案。
2010年1月5日,華威公司與孫有強簽訂了保密協(xié)議書。
2017年1月20日,華威公司與玉鋒公司簽訂葡萄糖項目工程178立方米結晶系統(tǒng)采購合同、技術協(xié)議。約定由華威公司向玉鋒公司出售32套178立方米結晶系統(tǒng),單價239.8萬元,總價7673.6萬元。由華威公司運至玉鋒公司,協(xié)助玉鋒公司進行安裝。同時,對該系統(tǒng)的材料、性能指標等進行了約定。
2017年2月18日,永鋒公司與玉鋒公司簽訂葡萄糖項目工程178立方米結晶系統(tǒng)合同、技術協(xié)議。約定由永鋒公司向玉鋒公司出售8套178立方米結晶系統(tǒng),單價200萬元,總價1600萬元。
一審中,華威公司表示其主張的技術秘密為178立方米結晶系統(tǒng)制造圖紙27張,包括1張總裝配圖,26張零配件圖,同時提交了《關于圖紙及技術資料借閱管理的通知》,以期證明對該27張圖紙采取了保密措施。永鋒公司主張其是參考公開的技術資料,通過對華威公司出售給玉鋒公司的設備實施反向工程,設計出被訴侵權產品。
華威公司就永鋒公司制造的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華威公司主張技術秘密的178立方米結晶系統(tǒng)制造圖紙27張所體現(xiàn)的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或實質相同提出司法鑒定申請,一審法院委托西安市科技信息服務中心進行鑒定。西安市科技信息服務中心對原審法院保全查封的被訴侵權產品進行了現(xiàn)場勘驗,并與華威公司提交的27張圖紙比對后,出具西科信【2018】鑒字第09號鑒定意見書,認為:1.涉案設備結構與涉案圖紙相關內容一致;2.涉案設備結構尺寸與圖紙相關內容相同。
上述鑒定意見作出后,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西安市科技信息服務中心也到庭接受了質詢,還組織華威公司與永鋒公司共同前往玉鋒公司進行了調查,該公司結晶糖醇車間主任高國英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后表示:2017年4月26日-30日,華威公司陸續(xù)將4套設備運至玉鋒公司,玉鋒公司工作人員向高國英匯報永鋒公司對華威公司的設備進行了測繪。
一審法院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華威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是否成立。華威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證明,其對主張技術秘密的27張圖紙采取了保密措施,該27張圖紙記載的技術信息并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為華威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符合技術秘密的法定條件。永鋒公司辯稱,華威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已經在ZL20052007XXXX.4多級盤管振動式連續(xù)冷卻結晶器實用新型專利中公開,相關產品已經在市場上公開銷售,不具有秘密性。由于ZL20052007XXXX.4多級盤管振動式連續(xù)冷卻結晶器實用新型專利及相關公開出售的產品僅公開了設備的整體結構、尺寸,但對各個零部件的構造、性能參數(shù)、相互間如何結合等并沒有公開,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也無法直接獲得。因此,本院對永鋒公司的辯稱,不予采信,華威公司所主張的技術秘密成立。(二)華威公司主張永鋒公司、孫有強侵害技術秘密是否成立。華威公司主張孫有強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涉案技術秘密后,披露給永鋒公司,但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jù)。永鋒公司主張其通過公開信息,結合對華威公司產品的測繪、分析,自行設計了被訴侵權產品并提交了證據(jù)予以證明。由于華威公司并無證據(jù)證明永鋒公司以不正當手段知悉華威公司的技術秘密,永鋒公司也提交了其技術信息合法來源的證據(jù),華威公司主張永鋒公司、孫有強侵害技術秘密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觀點
本案中,華威公司二審中主張永鋒公司以盜竊的手段獲取涉案技術信息,并披露和使用上述技術信息的行為侵害了涉案技術秘密。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上述規(guī)定可知,以盜竊的手段獲取技術秘密是之后披露和使用行為的前提,因為披露和使用的均是之前以盜竊手段獲取的技術秘密。華威公司在原審中主張其技術人員孫永強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涉案技術信息后披露給永鋒公司,但未能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華威公司二審所主張的永鋒公司盜竊獲取涉案技術信息并非稱永鋒公司盜竊直接載有技術信息的圖紙,而是認為永鋒公司在玉鋒公司處擅自測量華威公司設備取得的技術信息。如前所述,盜竊是不正當手段的一種形式,而這里的技術秘密是指可以直接獲取的技術秘密,如果華威公司能夠證明永鋒公司具有接觸或非法獲取其技術秘密的條件且被訴信息與技術秘密相同或實質相同,則可推定永鋒公司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了涉案技術秘密,除非永鋒公司能夠證明其通過合法手段獲得該技術信息。此處的合法手段指自行研發(fā)、反向工程等。華威公司主張的永鋒公司在玉鋒公司處擅自測量華威公司設備即是屬于反向工程的范疇,并不是華威公司所稱的盜竊行為。且永鋒公司在玉鋒公司處測量華威公司設備時,華威公司也未能證明其采取了保密措施以防止永鋒公司測量。此外,華威公司二審中稱沒有證據(jù)證明永鋒公司披露了上述技術信息。所以,華威公司所稱永鋒公司盜竊獲取并披露其技術秘密的主張不能成立。華威公司還稱永鋒公司在其生產的設備中使用了上述技術信息,但華威公司對該項主張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且如前所述,華威公司現(xiàn)有證據(jù)未能證明永鋒公司從華威公司處盜竊獲取了涉案技術信息,故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足以認定永鋒公司實施了被訴行為以及被訴行為侵害了涉案技術秘密。
案號
(2017)陜01民初1010號
(2020)最高法知民終9號
作者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