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掃馬路被撞成植物人, 替崗不影響責任認定
62歲的濮陽環(huán)衛(wèi)工毛喜梅沒有想到,自己默默無聞一輩子,這兩天會成為新聞人物。去年12月27日,她在清掃路面時被撞飛,住進了ICU病房。當時,交警認定肇事司機負事故全責。沒有想到,肇事司機在一個月后提起了行政復議,理由是:毛喜梅不是環(huán)衛(wèi)工,就不應該上路,要求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重新劃分。
肇事司機的訴求,無意中暴露了當地環(huán)衛(wèi)行業(yè)大量替崗行為的秘密。原來,事發(fā)地的環(huán)衛(wèi)工作早已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給濮陽市富邦勞務公司負責,該段路面由公司雇用的環(huán)衛(wèi)工李群山負責打掃,而毛喜梅又和李群山達成協議,替李群山掃馬路。
毛喜梅的替崗,似乎讓肇事司機尋找到一絲責任解脫的機會:既然毛喜梅不是環(huán)衛(wèi)工,就不應該出現在馬路上,既然她不應該上路,就不會出現事故,所以事故責任應該重新劃分。
這樣的邏輯演繹,犯了“滑坡推理”的謬誤。濮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第410901120180060821號)顯示,當事人王某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行駛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換言之,毛喜梅究竟有沒有替崗,和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沒有任何關系。退一萬步講,哪怕毛喜梅只是過往的普通行人,只要對方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行駛,即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就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欣慰的是,濮陽市交警支隊對行政復議做出了再次判定,重新做出了事故責任認定,結果仍然認定肇事車司機負事故全責。
不過,對于整天行走在車水馬龍之間的“毛喜梅們”來說,不出事則已,一出事就很危險。并且,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很可能引發(fā)復雜的法律問題。本案當中,替崗行為形成了一個崗位兩個勞動者的法律關系。對于工資,李群山將工資直接向毛喜梅支付,兩個人共用一份工資不存在爭議。但是,替崗行為會形成一個普遍的問題,就是“毛喜梅們”沒有任何保險,這個名額被“李群山們”占用了。
從法律上講,因為發(fā)生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隨時認可替崗者是自己的員工,并給予員工的待遇,包括各種保險,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等。一旦“毛喜梅們”出現工傷或生病,用人單位必須自行承擔醫(yī)療、傷殘補償金等。令人擔憂的是,現實中的“毛喜梅們”,估計很難享受相關待遇。
但不論如何,事實和法律很明確,用人單位的不負責任,不應變成法律層面的責任推卸。
□蔡斐(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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