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案號:(2020)浙03民終1713號
基本事實:
原告張一、張二、張三、李某1、李某2分別是小張的妻子、父親、母親、女兒、兒子。
被告趙某承租了溫州市鹿城區(qū)某房屋,承租的房屋割成七間房間,被告趙某分別出租給他人,其中一間出租給小張、一間出租給小張的哥哥大張,一間出租給被告陳某、王某。該房屋原有一間衛(wèi)生間,被2米高的墻(上方漏空)分割成二間衛(wèi)生間,其中一間由被告陳某、王某專用,一間由承租人共用。
2019年7月20日零時許,被告王某在衛(wèi)生間洗澡時,懷疑有人在隔壁衛(wèi)生間偷看,便叫了被告陳某。被告陳某走出房間后,發(fā)現(xiàn)小張從衛(wèi)生間跑回其房間,將門反鎖。被告陳某、王某便敲小張房門,要求其開門,被告陳某對小張進行了謾罵,但小張并沒有開門,也沒有回答。后被告王某打電話給被告趙某,被告趙某住的地方較遠,便叫其一個朋友過來。被告趙某的朋友帶鑰匙過來后,也打不開小張房門。期間,大張也從其房間出來。當日零時33分,被告陳某報警。警察來到后,要求小張開門,小張也沒有回答。期間,小張從其房間墜落樓下地面死亡。后原告因與被告經(jīng)調(diào)解無果,遂向本院起訴。
張一、張二、張三、李某1、李某2向一審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食、住宿費等各項損失88913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陳某、王某因懷疑死者小張偷看被告王某洗澡,而敲小張房門,后被告王某打電話給房屋出租人即被告趙某,被告陳某報警,是為解決糾紛,不屬于違法侵權行為,被告陳某雖有謾罵小張,雖存在一定過錯,但不可能預見小張會死亡的后果。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陳某、王某的行為與小張墜樓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原告要求被告陳某、王某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被告趙某作為出租人,在接到被告王某電話后,叫其朋友來查看及了解情況,不存在侵權事實,與小張墜樓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原告要求被告趙某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張一、張二、張三、李某1、李某2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846元,減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張一、張二、張三、李某1、李某2共同負擔。
張一、張二、張三、李某1、李某2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陳某、王某、趙某的行為,均是為了解決前期糾紛的合理行為,即使存在一定的不當行為,該不當行為也與小張墜樓死亡之間缺乏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陳某、王某、趙某均無法預知,小張會墜樓,即被上訴人對小張墜樓死亡缺乏法律上的過錯,本案不符合一般侵權賠償?shù)臉嫵梢?,上訴人主張賠償,缺乏法律上的依據(jù)。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846元,由張一、張二、張三、李某1、李某2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判決日期: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