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難免會對證據進行質證,證據也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因素,那么,民事訴訟證據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民事訴訟中證據有哪些種類呢?有又有哪些證據規(guī)則呢?下面就由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證據的種類有以下幾種: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結論。
(7) 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xiàn)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證據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證據的客觀真實性
客觀真實性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xiàn)于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鑒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鑒定結論。
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證據在經過法庭質證后,法官沒有理由懷疑其為虛假,便可認定其真實性。
2.證據的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形式合法、主體合法和程序合法。
3.證據的關聯(lián)性
證據的關聯(lián)性指民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的客觀聯(lián)系。光有客觀真實性和合法性還不足夠,還必須讓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關聯(lián)。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xiàn)出來的關聯(lián)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xiàn)出來:
?。?)直接的聯(lián)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間接的聯(lián)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1.誰主張,誰舉證。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自認。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方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3.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的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4.事實推定。
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交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客觀事實與生效文書認定的事實,無須舉證證明。
客觀事實包括:自然規(guī)律以及定理、定律;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的事實;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生效文書認定的事實包括: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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