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李正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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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愷威和蔣欣主演的《繼承人》電視連續(xù)劇第十集剛開始就演繹了一個超級富豪謝飛(二十億身價)與其弟弟以及鐘董、湯董吃飯期間,接受鐘董(其身份同時也是一位大律師)建議,當面在餐巾紙上寫下一句話“我謝飛的財產(chǎn)歸我兩個兒子”,邊寫邊念,念完停筆(餐巾紙上沒有簽名也沒有落款書寫時間)!說來也巧,就餐完后,謝飛遭受意外身亡,后續(xù)故事不用我多講大家都能猜到劇情的發(fā)展(其實還是套路,在此不再贅述),無非就是圍繞這張“餐巾紙遺囑的效力問題展開”??催^我上一篇文章的朋友們應該就很明白【點擊閱讀:李律師說“繼承”之系列(一)】,如果這張“餐巾紙遺囑”有效,大體上講(排除一些及其特別的因素外)那么作為其父親、母親等其他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將無法分得謝飛的遺產(chǎn),其財產(chǎn)將按照遺囑繼承由其兩個兒子繼承。反過來講,如果“餐巾紙遺囑”無效,那將是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二者結果可就是天壤之別了。
老規(guī)矩,我們繼續(xù)接著來看看這里面所涉及的有關“繼承”的法律干貨。
一、先簡單看看遺囑形式都有哪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span>
一目了然,遺囑形式按照法律規(guī)定存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每種遺囑有規(guī)定的法律生效要件,在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法律常識的缺乏,往往導致所立遺囑缺乏法律生效要件或者說存在法律瑕疵,從而導致所立遺囑存在效力瑕疵(題外話來了,從保護自身利益和繼承人利益的角度出發(fā),建議在立遺囑這種人生重大決策上,還是聘請專業(yè)律師團隊處理方為上策)。
回歸到劇情,“餐巾紙遺囑”到底屬于哪種形式?答案很明顯是屬于自書遺囑的類型。劇情中,鐘大律師在出庭作證的過程中,順帶闡述自身觀點時認為,“餐巾紙遺囑”屬于自書遺囑,但同時由于謝飛是邊寫邊念,所以也屬于“口頭遺囑”。本人認為,口頭遺囑前提還是“危急情況”,本劇被繼承人謝飛在訂立遺囑時的場景是朋友聚會,輕松愉快,不存在“危機情況”,所以口頭遺囑之說還是值得商榷的,不過鐘大律師這樣的闡述從法庭辯論技巧來講還是有一定價值的。
二、本劇中“餐巾紙遺囑”效力怎么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吹竭@,小伙伴們是不是覺得,完蛋了,謝飛的兩個兒子無法按照這個“餐巾紙遺囑”繼承了,因為沒有簽名、也沒有注明年、月、日?。m然后面鐘董、湯董兩個證人證明了系謝飛親筆書寫,另筆跡簽訂也印證了系謝飛親筆書寫,書寫時間也由證人進行了證明)。接下來,我們來慢慢梳理本劇中“餐巾紙遺囑”的效力問題。在分析前,從嚴謹?shù)慕嵌冗€是捎帶啰嗦一句,遺囑形式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不必然導致遺囑可以得到支持和執(zhí)行,最終還要看遺囑內(nèi)容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執(zhí)行,所謂內(nèi)容問題本文暫不贅述。話題扯回來,現(xiàn)在就開始剖析“餐巾紙遺囑”這只五臟不是很齊全的“麻雀”。
(一)劇中對方律師認為“餐巾紙遺囑”載體太不正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聽到這句話,我心中“咯噔”一下,反問自己說難道我國相關法律有規(guī)定自書遺囑必須要寫在正式的紙張上?趕緊查了下法條,發(fā)現(xiàn)沒有任何一條有對這個自書遺囑的載體進行規(guī)定,答案就很明確了,餐巾紙也是可以的(但現(xiàn)實操作中真心不推薦這種方式,盡量還是正式些為好)
(二)“餐巾紙遺囑”居然沒有注明年、月、日
哇!這個大條了,明顯就不符合《繼承法》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嘛!還有得玩嗎?(暫時拋開后面證人證明了書寫時間的劇情)
先看看法律上有木有補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五條:“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nèi)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jù)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直接套用這條仿佛很操蛋,有個《繼承法》實施前的時間節(jié)點,按照這條規(guī)定反推,是不是《繼承法》實施后形式上有欠缺的,就應認定為無效遺囑呢?就此問題,在具體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其實也存在些許爭議。
筆者認為,要求遺囑注明時間的規(guī)定其背后的用意在于,
第一,判斷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時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第二、判斷遺囑訂立的先后順序,如筆者上一篇文章所述,三句話,1、公證遺囑優(yōu)先于其他類型的遺囑;2、公證遺囑的撤銷、變更也必須是通過公證的形式,否則,其他形式的遺囑即使內(nèi)容與公證遺囑抵觸,也無法對抗公證遺囑;3、其他形式的遺囑(需公證撤銷、變更除外)以最后所立的為準!所以訂立時間是判斷數(shù)份遺囑中哪一份是最終遺囑的直接證據(jù)。
所以,筆者認為,法條背后的深意和立法要旨對于遺囑訂立時間的意義主要在于以上兩個方面,所以本劇情中的“餐巾紙遺囑”因為是被繼承人謝飛生前訂立的唯一一份遺囑,且訂立當時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筆者傾向于認定雖欠缺訂立時間,但該形式欠缺不影響該遺囑的效力。
(三)“餐巾紙遺囑”居然沒有簽名?
這個沒有簽名的問題比沒有年、月、日更大條!劇中“餐巾紙遺囑”上只寫下一句話“我謝飛的財產(chǎn)歸我兩個兒子”,雖然內(nèi)容含有被繼承人的名字,但是在并不能直接證明就是被繼承人謝飛本人親自書寫,有可能是別人冒用謝飛名義隨意書寫,有可能存在此謝飛非彼謝飛等等情況。所以,劇中通過“筆跡鑒定和證人證言”兩種形式進行了彌補,以證明系被繼承人本人親自書寫且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三、劇情啟示
筆者建議,雖然劇情中“餐巾紙遺囑”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整個過程也是異常曲折,放到現(xiàn)實中,估計也存在爭議,為最大限度避免爭議發(fā)生,對于自書遺囑,筆者建議如下:
第一、自書遺囑載體盡量選擇常用書寫紙張,比如A4紙等;
第二、書寫用筆最好使用黑色簽字筆;
第三、由訂立遺囑人親自書寫;
第四、由訂立遺囑人親筆簽字(最好是簽字并加蓋手?。?;
第五、最好落款訂立時間即年、月、日以及訂立地點;
第六、可邀請繼承人之外的兩人(最好是執(zhí)業(yè)律師)進行見證。
“餐巾紙遺囑”講完了,但關于“繼承”的故事還遠遠沒完,《李律師說“繼承”》下期繼續(xù)為大家解讀!
作者簡介:李正春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貴州大學法律碩士,現(xiàn)為北京觀韜(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業(yè)務范圍:企業(yè)并購、投融資、新三板、私募基金、ABS、房地產(chǎn)開發(fā)、房產(chǎn)糾紛、婚姻家庭、民間借貸、企業(yè)法律顧問、民商事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