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之中的很多人,身上或多或少都表現出隱忍的特質。我自己也是如此,盡管我算不得是忍耐度很高的人。就比如,遇到小區(qū)里有其他住戶占用公共綠地,我在上門碰壁之后,又分別找過物業(yè)與打過相應的熱線,均告無果后也便不愿再追究此事,而最終選擇了隱忍。所謂的隱忍,不僅意味著沉默的忍耐,也蘊含著某種無奈。隱忍往往不是人們主動選擇的立場,而是被動承受不得已如此的結果。因為事態(tài)超出自身所能掌控的范圍,或者抗爭需要付出難以承擔的代價,所以,不得不容忍有些茍且的局面。這樣的隱忍,在面對權力的支配,或是他人的無端侵犯的場合,可謂司空見慣。電影《盲山》中,對被拐女子白雪梅實施強奸而作為加害一方的農民黃德貴,在面對代表權力的村鎮(zhèn)領導所表現出來的卑微與服從,也表明他身上具有隱忍的特質。更不要說那些被賣到村里當媳婦的女子。就像一篇影評所講的,這里的人從未走出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就連白雪梅的婆婆也是被賣給公公做了媳婦,過著逆來順受的日子;反抗對他們來講,似乎是一種違反自然規(guī)律的事情,這里的生存法則里從來沒有反抗二字。時下頗為流行的遠離垃圾人之類的勸誡,采取的同樣是一種隱忍的立場。在面對他人的無端挑釁與不守規(guī)矩時,做消極的退讓,名曰退一步海闊天空。這樣一來,在不招惹麻煩上身的同時,也可求得自身的心理平衡。明哲保身的生活哲學也是如此,采取避讓的策略,通過容忍那些不公的存在,求得自身的安全。遠離垃圾人的勸誡與明哲保身的生活哲學,實際上都直指這樣一種現實:在這個社會,積極的抗爭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價;即便抗爭之后僥幸勝出,多半也是一種慘勝。如此一來,隱忍自然成為人們處世時的優(yōu)先選擇;見義勇為與挺身而出,因需要莫大勇氣而變成稀罕的品質。很難說隱忍就是國人特有的品質。這樣的特質,其實是人們在比較惡劣的環(huán)境中慢慢習得的,是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不斷受到規(guī)訓的結果。不順從眼下的茍且,不隱忍地予以適應,又能如何呢?然而,無論是遠離垃圾人的勸誡,還是明哲保身的生活哲學,都會產生一種類似于“合成謬誤”的效果。這種錯誤的假設認為,適用于局部的東西,也自動地適用于整體。合成謬誤的現象表明,由于忽視個體之間的相互影響,也就使得對個人來說是正確的東西,對所有人來說卻是錯誤的。簡單來說,這類勸誡與生活哲學,對個人來說是可能合理的,對整個社會而言卻是不理性的。這是因為,它們容易產生助惡抑善乃至縱容惡行的效果。試想,如果選擇當垃圾人總是無人敢惹而占盡便宜,人們憑什么要選擇當一味吃虧的君子?日常生活中,需要忍耐的東西正變得越來越多。擁擠的交通,污染的空氣,糟糕的食品質量,沉重的還貸壓力,日益逼仄的言論空間,不斷升級的安保措施,……。每一次,當我被迫面對人臉識別的機器,或者當忠于職守的機場安保人員上下其手,對身上的每寸皮膚都不輕易放過時,我在隱忍配合的同時,內心經常會克制不住地想要發(fā)作。生活在這個社會,我們需要隱忍的東西是不是太多了一些?忍耐是需要消耗能量的。這樣一種看來無止無境的隱忍,無謂地損耗了我們大部分的精力與能量。而這樣的精力與能量,本來可以更多地投入到有意義的地方,比如工作或家庭生活之中。人到中年,我們經常覺得疲憊不堪,恐怕不單是體力不支的因素所致。更主要的原因是,作為中年人,我們需要忍耐的東西實在太多了,時不時地還得防著暗中射來的冷箭。這樣的冷箭,可能就來自周圍的熟人或同事。不得不在無望的忍耐中一如既往地保持忍耐,即便偶爾崩潰或是歇斯底里,也終究不得不重新回到忍耐的軌道。我們本不該過得如此辛苦的。說到底,隱忍并不代表豁達的知天樂命,而只意味著無奈的聽天由命。它或許具有審美上的意義,也可能因為直指人性的弱點而讓人唏噓,卻并非值得贊賞的處世態(tài)度,更算不上是一種美德。相反,我們在某些方面的一味隱忍,很容易在其他方面引發(fā)社會心理上的問題。不得不說,這個社會到處彌漫的暴戾之氣,多少便與這樣的隱忍心態(tài)存在關聯。因為人總是需要有發(fā)泄的渠道。對于整個社會來說,我們一味地選擇隱忍,表面上是獲得了暫時的穩(wěn)定,長遠來看則貽害甚廣。因為每一次的隱忍都意味著,既有的制度又一次地喪失獲得反思性審查的機會;其間存在的問題,自然也根本不可能得到及時有效的糾正。制度一旦生成,便會擁有自己的生命力。生活在其中的人,于是,不得不處于一種無往而不在枷鎖之中的狀態(tài)。最終,大家都不可避免地成為加害者與被害者:在加害他人的同時,自己也不斷地受到來自各方的傷害。無處不在的隱忍,反過來提醒我們,在現有的制度與文化中,必定存在迫使個人不得不采取隱忍態(tài)度的因素。包括法律在內的制度,很可能并未在張揚個人的權利與幫助個人抗爭不公中起到應有的作用,反而成為讓人們學會隱忍的規(guī)訓機制的組成部分。法制宣傳的主要基調總是要求民眾守法,也表明了這一點。眾多的法制宣傳,基本上都是將民眾當作管控的對象來對待。法制宣傳的目的,主要就在于督促民眾自覺服從法律的誡命,以降低法律執(zhí)行的成本。這樣一種鼓勵隱忍的制度與文化,不止會讓人們喪失應有的血性,也終究無法培養(yǎng)出現代社會所需要的公民,因此也不可能實現真正的法治。如果選擇抗爭就意味著從正常的生活軌道中脫軌,意味著受到各式的打擊報復,甚至意味著無法生存,又怎么可能期待人們做出隱忍之外的選擇?大家都是普通人,有著人性的弱點,選擇隱忍與怯懦,也便無可厚非。試想,倘若表達一下異議,都必須鼓起足夠的勇氣,冒相當的風險,這樣的社會,又怎么可能存在實現法治的人力資源基礎?對于法治社會而言,只有敢于抗爭、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權益的個人,才是真正適格的主體。而這種真正適格的主體,并不是憑空就能產生,而是需要有制度的力量作為支撐。只有存在暢通的救濟機制,有獨立公正的司法可供依靠,個人在面對不公時才可能挺身而出,從而選擇抗爭的立場。多年之前,當我翻閱英國上訴法院法官丹寧勛爵的《法律的界碑》時,對于這個問題,曾深有感觸。一直疑惑,彈丸之地的英倫三島何德何能,緣何竟會成為人類社會自由與法治的發(fā)源地。為什么獨獨在這種制度與文化之下才萌生現代的法治呢?在讀完丹寧法官的述說之后,我終于有些明白了。作為法律人,對于普通法系國家那些偉大的法官,我們早已耳熟能詳??驴恕ⅠR歇爾、霍姆斯、沃倫、丹寧等等,這些法律界的英雄猶如司法歷史長河中璀璨的明珠,他們是如此地光彩奪目,以致我們往往下意識地認為,自由和法治的發(fā)源和延續(xù),端賴于這些偉大的法官。然而,在丹寧法官的述說中,我們分明也看到,即便在英國這樣的國度里,杰出的法官也屬于個別,同時存在著更多平庸膽怯、專橫跋扈與濫用權力的法官。那些偉大法官的人格魅力,的確讓人無法抗拒。但究我心底,還是更為敬重如1670年的威廉·佩恩與威廉·米德案,還有1752年的歐文案中,那些堅守良知忠于職守的陪審員。這些由普通人所擔任的陪審員,不畏無良法官的脅迫,也無懼于因拒絕做出有罪判決而被投入監(jiān)獄。在我看來,他們才真正代表一個民族的基本素質,是一個民族生存的真正脊梁。直面這些普通的靈魂,我無法平息心底深處那種由衷的震撼。我欽佩他們面對暴虐時的不屈不撓,我崇敬他們堅守良知時的執(zhí)迷不悔,我驚嘆他們維護正義時的大義凜然。可以說,如果那些偉大的法官是司法天空中閃爍的星星的話,那么,這樣的普通民眾就是鑲嵌星星的整片天空。沒有后者撐起的這一方天空,星星注定無處棲身,遲早會殞落塵間化為頑石。談及至此,另一疑惑便撲面而來:為什么英國偏偏得天獨厚,它的人民既擁有抗拒濫權的勇氣,又具備高尚的操守和堅定的信仰,同時還獨享明智的理性?直面濫用權力所帶來的不公,勇氣誠然是重要的,認為正義終將實現的信仰和明斷是非的理性也是必不可少。但是,僅此并不足以保證,普通個人在面對權力時不習慣性地屈服,不屈辱地彎下自己的脊梁。作為社會的存在,個人的抗爭是有條件的,能夠本著良知去反抗社會的不公,更是有前提的。那便是,他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能夠得到較為確定的保障。即便受到暫時的侵犯,也有相對通暢的、公正的救濟渠道可供依靠。如此言說絕非是要有意低估和詆毀普通民眾的膽識,而實在是因為,人不是天使,也并非每個人都是勇士。要求個人在面對權力或暴力的無盡肆虐時,仍然保持錚錚的鐵骨,去進行無望的抗爭,這是對人性的苛求。正是由于英國存在運行良好的人身保護令制度,并且人們相信(事實上也是如此),司法是獨立與中立的,救濟渠道是公正而有效的,這些普通的公民才能執(zhí)著于社會正義的追求,執(zhí)著于對他人自由與權利的保障。無論是人身保護令制度,還是獨立與中立的司法,公正而有效的救濟渠道,無一不涉及到制度的問題。想要擺脫一味隱忍的社會心理與行為慣性,或許突破口就在制度的改良上。此處所謂的制度,并不僅限于法律,也包括其他的社會規(guī)范,以及各式的單位內部制度。當然,其他的制度性規(guī)定,應當與法律的基本框架與價值取向相契合。既然制度會產生累積性的效應,會對人們的思維方式與行為選擇產生重要的影響,那么,為走出文化、人性與制度之間的惡性循環(huán),進行制度性的改良就是絕對必要的。制度理應為人們進行權利的抗爭提供必要的支撐,確保救濟渠道的暢通無阻,由此而在全社會形成一套揚善懲惡的激勵機制。這也是實現法治的基本路徑。為什么我們總是需要隱忍?原因很簡單。面對不公與無端的侵犯時,我們經常缺乏有效的救濟渠道可供依靠。為什么缺乏有效的救濟渠道?因為我們缺乏中立公正的司法,導致司法難以承擔起應有的社會功能。從司法改革入手,或許能夠從一團亂麻中理出頭緒,漸進式地推動社會制度的改良。我們何時才無需選擇一味地隱忍?答案恐怕是,等到有中立公正的司法的那一天。2019年10月23日
于清華園
【后記:文章其實是節(jié)前寫的,沒能推送出來。這段時間忙著寫專業(yè)文章,也沒顧上。今天想起公號好久沒更新,就趕緊推送一下。文中關于英國部分的內容,是學生時代看完丹寧勛爵的《法律的界碑》后所寫。除個別字句有調整,基本上保持了舊貌。無論如何,那些文字代表的就是當年的見識水平。閱讀先前的文字,與曾經的我相遇,在歷史意義之外,自會有一種奇妙的感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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