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證證明標準(三層次):
1.排除合理懷疑。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
2.高度可能性,形成法官內(nèi)心確信。適用絕大多數(shù)事實的證明,是一般原則。
3.較大可能性。程序性問題,如回避延期等,還有訴訟保全。
反證證明標準(二層次):
1.相反證據(jù)足以反駁,致使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此為一般原則。
2.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致使法官對待證事實形成內(nèi)心確信。兩特例,一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基本事實,二是有效公正文書所證明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