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討論的股權投資僅限于投資人以出資成立公司、受讓股權、增資形式的直接投資方式,私募股權基金等投資股權方式可參照本文。
投資人投資股權首先要依據(jù)《合同法》簽訂《投資人協(xié)議》,然后依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為目標企業(yè)的股東才算完成股權投資行為。由此可見,股權投資行為要接受《合同法》與《公司法》的一前一后的雙重調整。齊精智律師提示投資人受到其他出資人、股東或者公司的欺詐而作出錯誤判斷并投資股權的行為,應當依據(jù)《合同法》來判斷上述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依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來判斷投資款是否可以退還以及如何退還。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 投資人受到其他投資人欺詐而出資成立公司的情形。
1、投資人因其他投資人的欺詐而出資,但公司并未設立的,投資人可以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求返還投資款。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 投資人因其他投資人的欺詐而出資,公司有效設立的,投資人可以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求其他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要求公司直接返還投資款。公司一旦有效設立,投資人的出資即刻變?yōu)楣矩敭a(chǎn)。依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并未欺詐投資人,投資人如果要撤回投資要么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股東外第三人、或者公司進行減資程序,但不能直接向公司要求返還投資款。
二、 投資人受到欺詐而受讓股東股權成為公司股東的情形。
1、股權轉讓要貫徹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轉讓方應告知受讓方公司在經(jīng)營中存在的影響股份轉讓價格的情況。股權轉讓方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簽約前已知對合同內(nèi)容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而未向受讓方披露,隱瞞事實真相,誘使受讓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以及股權出讓方作出虛假承諾的,均構成欺詐。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848號民事判決、(2018)最高法民申869號以及(2018)最高法民申993號均體現(xiàn)出股權轉讓方在股權轉讓時的義務,包括積極的告知義務和消極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2、受讓方因欺詐起訴股權轉讓方不僅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返還股權轉讓款,而且還要將公司作為被告起訴,并要求股權轉讓方及公司為其辦理股東變更工商登記。股權受讓方起訴撤銷股權轉讓協(xié)議后,股權受讓方應當將股權返還給股權轉讓方,股權也應當返還。股權返還的過程可以看做是另外一次的股權轉讓,而因股權轉讓發(fā)生的股權工商變更,需要公司作為申請人向工商機關申請,故應當將公司列為被告。
三、 投資人受到欺詐而增資成為公司股東的情形。
投資人向公司增資或者受讓股權都可以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但增資的對象是公司、增資款向公司支付;股權受讓的對象是原股東、股權轉讓款向原股東支付。
1、公司資本增加后(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隨意變更,投資者不能以公司及原股東的承諾不真實為由否認增資的效力。
裁判要旨:公司資本一經(jīng)增加,對外具有公示效力的公司股東,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抽回出資。因此,公司經(jīng)股東大會決議合法增資,使投資人取得股東資格,并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后投資人又主張增資協(xié)議無效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寧夏廣播電視網(wǎng)絡有限公司與寧夏鴻雪隆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徐紅學、王靜、何勇合同糾紛案》[(2011)民二終字第54號]。
2、投資人與公司簽訂《增資入股協(xié)議》,公司股東會決議增資入股后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xù)的,投資人以欺詐為由撤銷《增資入股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例如: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武漢中民商終字第02050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雙方簽訂《入股協(xié)議》內(nèi)容包含兩個含義:一為雙方約定袁愛國將天賜公司所欠工程款70萬元債權入股,二為雙方約定袁愛國的出資以及其準確的股本比例經(jīng)精確測算后經(jīng)工商注冊正式生效。上述《入股協(xié)議》簽訂后,天賜公司有義務對袁愛國的入股資金進行精確測算,但未組織人員或委托他人對袁愛國的入股資金進行精確測算,又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致使袁愛國不能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天賜公司屬于根本違約。袁愛國自可依照《合同法》第94條的規(guī)定請求解除《入股協(xié)議》。
3、受欺詐方有權撤銷增資協(xié)議并要求公司返還投資款。
裁判要旨:健盛公司(下稱目標公司)在與原告廣州越秀投資(下稱投資人)簽訂《增資協(xié)議書》時,故意隱瞞了目標公司、顏耀軍(目標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多筆民間借貸或擔保的債務問題。故健盛公司、顏耀軍以故意隱瞞債務的欺詐手段,使原告廣州越秀投資在不明真相情況下違背真實意思,與被告健盛公司、顏耀軍簽訂了《增資協(xié)議書》并支付投資款,原告廣州越秀投資作為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與被告健盛公司、顏耀軍簽訂的《增資協(xié)議書》并有權要求被告健盛公司、顏耀軍返還依增資協(xié)議而收取原告的投資款。筆者不贊同本裁判文書,理由詳見下文。
案件來源:(2014)三民初字第61號,廣州越秀新興產(chǎn)業(yè)創(chuàng)業(yè)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訴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增資合同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