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朋友聽過大師們說股權的九條生命線吧,也有人說三條、四條、六條、八等等,但這些也許只是割韭菜而已,下面來具體分析。
在說股權生命線之前,先搞清楚公司的分類:
按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兩類公司的法律規(guī)定是不同的,連兩類公司都分不清楚的大師,只會把你當韭菜而已。
絕大部分非上市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而上市公司幾乎都是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對于初創(chuàng)企業(yè)而已,只需要知道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規(guī)則就可以了。
第一條,持股67%有絕對控制權
公司法43條和103條都規(guī)定:修改公司章程、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需要獲得2/3以上票數通過。
所以這一條線,對兩類公司都是一樣的。
可是,“股權道”公號介紹過法院判決的案例,有大股東持股90%都被法院判沒有控制權。
就比如說:有5億人月收入在1000元以上,就等于5億人的月收入都是1000元嗎?
可為什么“持股67%有絕對控制權”的說法廣為流傳呢?
有一個詞叫“割韭菜”,大師們手段高明別人就相信吧? “割韭菜”高手通常都比我們這種苦哈哈認真做事的更容易賺錢。
不過我們一家長期合作公司的創(chuàng)始人說,那種大師只能遇到低水平的人,我們就指望遇到有眼光、有水平的創(chuàng)始人吧。
第二條,持股51%有相對控制權
公司法103條規(guī)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這個規(guī)定只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并沒有規(guī)定,不存在所謂的持股51%有相對控制權。
“股權道”公號介紹過案例,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和別人成立一家公司,以為持股51%就有控制權,沒想到被對方三步轉走了控制權,后來那位董事長說中圈套了。
第三條,持股34%有否決權
這條是和持股67%有絕對控制權相對應的,就如前面案例說的,“持股67%有絕對控制權”只是忽悠小白而已,持股67%沒用了持股34%自然也會出錯。
第四條,持股30%的要約收購線
這條只適用于上市公司,不適用于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可以忽略。
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持股29%多就停止不動了,因為如果超過30%就要發(fā)起收購要約;但如果在上市之前已經持股超過30%就沒有問題。
所以,想掌握控制權的話,上市前的規(guī)劃很重要哦。
第五條,持股20%的警示線
這條也是只適用于上市公司,不適用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可以好好利用的。
當年萬科之爭時,寶能持有萬科25%的股份正好落在這個區(qū)間里,如果萬科的公司章程有提前設計,也許就不會鬧成那樣了。
第六條, 10%有兩種權力
第一種權力是召集會議權,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規(guī)定不同。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39條規(guī)定,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這里的10%是表決權不是股權。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0條規(guī)定,持股10%以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這里是持股10%不是10%的表決權。
對于實行AB股、超級AB股的公司,持股10%和10%的表決權差別是非常大的。
所以,大師們說持股10%就是個坑。
第二種權力是申請解散公司,這個權力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規(guī)定是相同的。
公司法條182條規(guī)定,10%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
這里是10%的表決權不是持股10%,大師說的持股10%也是個坑。
所以,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已,是10%的表決權有兩種權力,不是大師們說的持股10%。
第七條,持股5%的受監(jiān)管線
這條只適用于上市公司,不適用于非上市公司,所以一般公司可以忽略。
大概意思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達到5%之后需要進行信息披露,受到比較多的監(jiān)管。
第八條,持股3%的臨時提案權
這條也是只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所以一般公司可以忽略。
公司法102條,持股3%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所以對采用AB股的公司而言,AB股在這是不起作用的。
比如在萬科之爭時,寶能提議罷免萬科的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這就是提案權。
而珠海國資委將格力15%的股份賣給高瓴,自己保留3.22%,保留的這個數可能是出于提案權的考慮吧。
第九條,持股1%的代位訴訟權
這條只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151條規(guī)定,連續(xù)180天持股1%以上的股東,如果發(fā)現董監(jiān)高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要求董事或監(jiān)事起訴他們,如果董事或監(jiān)事不起訴,股東可以自己起訴。
而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持股比例要求,只要是股東,就算持股0.001%也有這樣的權力。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已,如果遇到其他股東都沒看過“股權道”的內容,也許67%、34%、10%這三條線是有用的。
但如果遇到的其他股東已看“股權道”的內容,這三條線也許都不再有用,比如那位持股90%被法院判沒有控制權的大股東,也許就是相信了持股67%有絕對控制權,然后遇到個有水平的小股東,就掉到坑里了吧?
被九條股權生命線的大師割韭菜事小,也許就是浪費幾百幾千的學費而已。
但如果相信持股67%有絕對控制權,卻遇到個有水平的小股東被埋進坑里,就事大了,也許是千萬上億的代價哦。
可能有小白會說,作者水平太低了,遇到上市公司就露怯。
就如開頭所說,兩類公司的法律規(guī)定是不同的,因為市場上多數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所以這里寫的以適用多數公司為主。
而對于上市公司,我們不提供通用方案,只提供量身定做的方案。
因為對于上市公司而已,要結合你的位置以及對手的情況設計,通用方案可能就是個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