剃發(fā)和留辮子其實是兩回事。有些地區(qū)的民眾,雖然不剃發(fā),但是他們留辮子。
當然,清朝確實不要求滿人、漢人以外的其他帝國成員一定要剃發(fā)。
首先說蒙古人。
蒙古人是留辮子的。例如,17世紀中期衛(wèi)拉特、喀爾喀王公召開會議,制定《蒙古—衛(wèi)拉特法典》的時候,就有這條規(guī)定:毀壞帽纓、發(fā)辮,罰二五畜。
因此,清代蒙古人自然也就延續(xù)留辮子的傳統(tǒng),直到清朝滅亡也都是如此。1923年,民國人王華隆訪問內蒙古時,就注意到蒙民的蓄辮之風極為盛行。當時一些內陸不留辮子的人如果初至蒙境,還會被當地人視作喇嘛,詢問他們的寶剎位于何方。
其次再說說新疆的情況。
清朝并不要求新疆土著的回民剃發(fā)。不僅如此,還禁止這些人“蓄留發(fā)辮”。
按照當時的規(guī)定,只要少數伯克家庭才有資格留辮子。例如,道光八年(1828年)張格爾之亂后,清朝為獎勵當時忠于朝廷的喀什噶爾阿奇木伯克伊薩克,特許他的家庭和子孫留辮子。
隨后,南疆各城伯克“紛紛請留發(fā)辮,以表愛戴之忱”。經過考慮,清朝將允許留辮子的情況劃出一條界限:
很顯然,清朝以準許留辮子作為一項獎勵措施。
與之形成對比的,則是當時同在新疆的漢人、漢回,這些人嚴禁“剃去發(fā)辮”,避免他們與當地纏回界限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