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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震:從儒家經(jīng)權觀的演變看孔子“未可與權”說的意義
【摘要】關于孔子《論語》“可與共學”章的“未可與權”說,歷史上的各種解釋乏善可陳。漢唐儒學有關“權”的主流解釋有二,一指權衡,一指權變。許慎釋以“反?!?,公羊?qū)W釋以“反經(jīng)”,均有訓詁學上的依據(jù)。程頤批評漢儒“反經(jīng)合道”說,提出“權只是經(jīng)”這一顛覆性命題,認為孔子所言“權”即“權衡尺度”之義,具有“揆事物”“量輕重”的標準義。這一解釋符合“未可與權”之本意。朱熹卻認定孔子“與權”與孟子“嫂溺援手”之“權”為同義——即與“經(jīng)”相對而言的權變義,此解難以成立。孔子“與權”旨在強調(diào)這樣一種愿景:只有可與共同權衡天下事務之人才是真正的同道中人,與這樣的人一起才可以共享對政治、道德等社會公共事務的思考與判斷,才可以共同承擔重整秩序的重任。這才是對孔子“未可與權”說的一項善解。 【關鍵詞】孔子與權 經(jīng)權 反經(jīng)合道 權只是經(jīng) 共同權衡 【作者】吳震,復旦大學哲學學院教授(上海 200433)。 一、問題的提出 《論語·子罕》“可與共學”章載: 子曰: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 這三段話涉及四個概念:“共學”“適道”“與立”“與權”,姑稱之為三段四言。孔子以“可”與“未可”來表明三段四言的層層推進之關系,構成一套言說系統(tǒng),反映的是孔子人生哲學的智慧。不過其結(jié)語卻是“未可與權”,似乎表明“權”在孔子心目中分量很重而未可輕易“與”之。那么,此“權”字究為何意?歷來的主流解釋以為此“權”乃“權變”或“反經(jīng)行權”之意,此解是否成立?這是本文所要探討的主要問題。 一般認為,“未可與權”乃是儒學史上有關“經(jīng)權”觀的最早案例。如所周知,儒家經(jīng)權觀表明在德行實踐過程中須注意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jié)合,既要堅守綱常原則,又要在具體的現(xiàn)實場景中注意原則運用的合宜性。而上引三段四言表述清楚、語意連貫,似乎并無難解之處,以至于朱熹(1130—1200)在解釋這段文字時,僅對“可與”兩字作了解釋:“可與者,言其可與共為此事也。” 然而,若按“可與”即“可與共為此事”之意來理解,那么前三句所言“共學”“適道”“與立”都不難解釋,只是第四句“與權”究應如何理解卻不免犯難。因為孔子之意甚明顯,即在“未可與權”這一否定性命題的背后,其真正期望的卻是“可與權”——“可與共為此權”。若此權蓋指權變,那么“可與權”就不得不解釋成“可與共為行使權變”。難道“可與共學”章的終極目標卻是追尋“可以共同行使權變”之人?如此一來,行權或權變豈非成了最高層次的德行表現(xiàn)了?因為事實很明顯,上引三段四言構成一套系統(tǒng),故“與權”必然是前三者的推進結(jié)果,但是“可以共同行使權變”倘若成立,則勢必導致儒家德性倫理學的根本改觀,即對于倫理綱常的經(jīng)的堅守必須退位于“反經(jīng)合道”的所謂“行權”,由此則權豈非逆而上之、反而位在經(jīng)之上了嗎? 的確,就字義看,經(jīng)之本義為“織也”,與“緯”字相對,意指直線,引申義則為常、不變、原則等;權之本義為“秤錘”,引申義則為權衡、通變或權變,與經(jīng)恰成相對之詞。在儒學史上,“權”字的最早案例出自《論語·堯曰》引“堯舜咨命之言”,即“謹權量,審法度”之說,朱熹釋:“權,秤錘也;量,斗斛也。”在儒學史上,有關權的典型敘述莫過于孟子的一段話: 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離婁上》) 這是儒學史上明確地將權與禮(即經(jīng))對置而言的首例,而此權字的引申義便是應權通變。故此,許慎(約58—147)《說文解字》以“反常”一詞來定義權,是不無道理的。清代文字學家段玉裁(1735—1815)《說文解字注》亦承此說,且分別引《語》《孟》《公羊》之說予以說明,其中便有孔子的“未可與權”說。段玉裁指出: 一曰反常?!墩撜Z》曰“可與立,未可與權”;《孟子》曰“執(zhí)中無權,猶執(zhí)一也”;《公羊傳》曰“權者何,權者反于經(jīng),然后有善者也”。 這是將“未可與權”的權理解成反常或反經(jīng),即權變之義。然而,文字學家的這種史料羅列并未告訴我們其義理上的依據(jù),這將導致一種嚴重的理論后果:孔子“與權”說竟與公羊?qū)W“反經(jīng)”說一般無異。問題顯然相當嚴重。 對孔子“與權”說應如何理解?其“權”字究為何意?歷史上的主流解釋以此“權”為“權變”是否妥當?對這些問題的思考及解答,不僅將有助于我們重新省察孔子乃至儒學經(jīng)權觀的思想意義,而且對于我們深入了解孔子人生哲學的旨趣亦有裨益。 二、漢儒以“反經(jīng)”說“權” 從歷史上看,行權問題自孔子提出以后,主要以兩條線索展開:一是孟子的“嫂溺援之以手,權也”,一是《公羊傳》“權者反于經(jīng)”。孟子之權主要著眼于個人道德領域,而《公羊》之權則主要著眼于社會政治領域。領域雖不同,然此權字之義所指則同,即均指向“權變”或“應權通變”。只是孟子所言之權,強調(diào)在道德兩難之際,應舍輕就重、變通原則,做出合乎時宜的道德選擇,就此而言,權是德行實踐過程中應正視的應變方法,而此道德選擇又須以德性原則為根基,因此可以說這是儒家倫理學的題中應有之義,這一點本不難理解。然而,在《公羊》“反經(jīng)”的主張中,卻可看到權變有可能背離綱常倫理而淪為權術或權謀,這就引起后世儒者的警覺。此且從《公羊傳》之論權說起。 《公羊傳》“桓公十一年九月”載祭仲“行權”事,事情原委且姑置勿論,《公羊傳》在解釋祭仲選擇“出忽而立突”的行為時,大贊其“知權”,進而指出: 權者何?權者反于經(jīng),然后有善者也。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行權有道,自貶損以行權,不害人以行權。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為也。 就這段文字的整體看,講得似很得體,特別是“行權有道”說反映了《公羊》“行權”思想的大義,以為行權不當以“害人”“自生”或“自存”為前提,相反,應做到“自貶損”,這才是“行權有道”,此本未可厚非。然而,招致后儒非議的乃是其背反君臣倫理的“反經(jīng)”說而非“行權有道”說。因為很顯然,祭仲“逐君立庶”之行為是有悖君臣之道的,若以其行為結(jié)果為“善”(“然后有善者也”)便斷其行為合乎道,這是不無問題的。其實,自漢代以來,以“反經(jīng)”說權,幾成主流。下面以董仲舒、鄭玄、王弼為例試加說明。 眾所周知,董仲舒(前179—前104)“春秋學”多取公羊說,其為《公羊》反經(jīng)說辯護道:“權雖反經(jīng),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不可以然之域?!保ā洞呵锓甭丁び裼ⅰ罚┻@個“可以然”之說法,意近“道”,旨在強調(diào)權必合“道”而后可行,這符合公羊?qū)W“行權有道”之立場。東漢經(jīng)學家鄭玄(127—200)注《論語》釋“可與共學”章亦以“反于經(jīng),合于義”來解釋權。歷史上首次出現(xiàn)的“反經(jīng)合道”說則是王弼(226—249)《周易注》在解釋《系辭上傳》“巽以行權”時提出的:“權,反經(jīng)而合道,必合乎巽順,而后可以行權也?!背填U(1033—1107)所謂“漢儒以反經(jīng)合道為權”,其出典在此,盡管王弼并非漢儒,然在程頤看來,王弼“反經(jīng)”說當是源自公羊?qū)W或董仲舒,故統(tǒng)稱為“漢儒”亦情有可原。 對王弼所注《論語》多有汲取的何晏(?—249)的《論語集解》,以及為《集解》作疏的梁朝人皇侃(488—545)的《論語義疏》,對“未可與權”說雖各自有解,但大體上仍承襲“反經(jīng)合道”說,如皇侃: 權者,反常而合于道也。自非通變達理,則所不能。故雖可共立于正事,而未可便與之為權也。故王弼曰:“權者道之變,變無常體,神而明之,存乎其人,不可豫設,最至難者也?!?顯然,皇疏“未可與權”為“通變達理”之義,以為“通變達理”乃是權的前提。此外,皇疏又引何晏之說,釋“權”為“能權量輕重,即是曉權也”,意近權字本義,然而他又引張憑之言,釋“未可與權”謂:“又未達變通之權?!笨梢?,何、皇雖理解“權”有“權量”或“變通”兩義,但他們卻均以“變通”來解釋孔子的“未可與權”,未出公羊?qū)W“反經(jīng)合道”的詮釋思路。而程朱之所以不滿于漢儒的解釋,其主要原因即在于:既然“反經(jīng)”則何以“合道”? 三、程頤“權只是經(jīng)” 的確,以“反經(jīng)”說權,極有可能帶來一種嚴重的理論后果,亦即“經(jīng)”與“權”被完全對置起來,“反經(jīng)”極有可能變成“離經(jīng)”,其結(jié)果是由“合道”蛻變?yōu)椤半x道”,而“行權”則有可能淪為“權術”。從表面上看,公羊?qū)W主張“行權有道”,董仲舒預設行權“必在可以然之域”,王弼以“合道”為“反經(jīng)”張目,皇侃則以“通變達理”來為行權作合理性論證,這一切都說明漢魏以來的儒者也清楚地意識到行權不能是無條件的,而須以某種“道”作為目標或前提之預設。倘若如此,則反經(jīng)之“反”似非程朱所批判的僅指“背反”,而是指不拘泥于經(jīng)典而行方便之權。至于“行權有道”說,看似更為言之鑿鑿。 然而,從程頤的立場看,漢儒以“有道”來限制“反經(jīng)”,無非是一種虛設,其“反經(jīng)”說已不免背離綱常,從而淪為“權變權術之論”,這與儒家堅持綱常倫理的立場就無法調(diào)和。程頤的觀點見朱熹《論語集注》“可與共學”章,為方便后面的討論,先將該段注釋之全文揭示如下: 可與者,言其可與共為此事也。程子曰:“可與共學,知所以求之也??膳c適道,知所往也。可與立者,篤志固執(zhí)而不變也。權,秤錘也,所以秤物而知輕重者也??膳c權,謂能權輕重,使合義也?!睏钍显唬骸爸獮榧?,則可與共學矣。學足以明善,然后可與適道。信道篤,然后可與立。知時措之宜,然后可與權。”洪氏曰:“《易》九卦,終于'巽以行權’。權者,圣人之大用。未能立而言權,猶人未能立而欲行,鮮不仆矣。”程子曰:“漢儒以反經(jīng)合道為權,故有權變權術之論,皆非也。權只是經(jīng)也。自漢以下,無人識權字。”愚按:先儒誤以此章連下文“偏其反而”為一章,故有反經(jīng)合道之說。程子非之,是矣。然以孟子“嫂溺援之以手”之義推之,則權與經(jīng)亦當有辨。 所引兩段程子語,皆為程頤語。關于“共學”“適道”兩條的解釋,幾是常識而無爭議(關于“與立”的解釋,詳見后述)。至于“與權”,程頤首先對“權”字做了定義性描述:“權,秤錘也,所以秤物而知輕重者也?!卑匆浴俺渝N”釋權或是源自6世紀的字書《玉篇》。其實《荀子》亦釋權為“權秤”(《非十二子》),意同“秤錘”。至于“知輕重”,則見《孟子》“權,然后知輕重”(《梁惠王上》)。要之,“秤錘”當是權字本義。 接著程頤對“可與權”進行了解釋:“謂能權輕重,使合義也?!辟|(zhì)言之,即“權輕重,使合義”這六個字,才是孔子言權之本義。這里,“權輕重”毫無“權變”之意,而是指對于事物的一種判斷;“使合義”則表明這種判斷須合乎“義”的標準。程頤認為,孔子的“與權”應當就是“權輕重,使合義”之權,除此之外,不能有其他的解釋。基于此,程頤批評漢儒“反經(jīng)合道為權”無非是“權變權術”的變相說法,都是錯誤的。最后他提出了“權只是經(jīng)”這一強言式命題,欲從根本上顛覆漢儒“反經(jīng)”說。不過此說不免矯枉過正,就連朱熹也不得不承認,程頤批評漢儒“反經(jīng)合道”固然不錯,但若以孟子“嫂溺援手”說為據(jù),則經(jīng)權畢竟有別。當然,朱熹對程頤此說雖有微詞,但對程頤的經(jīng)權觀則有根本認同,此容后述。 那么,程頤對“可與共學”章特別是其中的“未可與權”說持何見解呢?為更全面地了解程頤對“與權”的詮釋,有必要先對程頤論權作稍詳?shù)奶接懀驗樵谖铱磥?,程頤對“未可與權”的解釋獨樹一幟,最接近孔子之本義。首先須指出,程頤堅持認為權就是衡量事物的尺度標準,決不能認同權變權術之說。他說: 權之為義,猶稱錘也。能用權乃知道,亦不可言權便是道也。自漢以下,更無人識權字。 朱熹所引程頤語“自漢以下,無人識權字”即出于此。其中,“用權乃知道,亦不可言權便是道也”,顯然是對“權只是道”的一個補充說明,顯示出程頤并非不了解在字義上,經(jīng)自是經(jīng)而權自是權的界線分別,但是此一分別絕不意味著經(jīng)權兩字互不關涉、彼此隔離,而是說“用權”必以“知道”為歸宿。他又說: 世之學者,未嘗知權之義,于理所不可,則姑曰從權,是以權為變詐之術而已也。夫臨事之際,權輕重而處之以合于義,是之謂權,豈拂經(jīng)之道哉? 末句所言“是之謂權,豈拂經(jīng)之道哉”,意同上述“用權乃知道”,即權不離道,若強言之,則可謂“權只是道”,即“權只是經(jīng)”。 上面兩段引文,表現(xiàn)出程頤對“權”的最為明確的見解,其中又分兩義:一是權“猶秤錘”,一是權須“合義”,即須“知道”而不能“拂經(jīng)”。前者是權之本義,其引申義便是權衡輕重、明辨是非,基于此,才能保證行權“合于義”,也就等于合乎“經(jīng)”。故程頤又有“才合義,便是經(jīng)也”之說,進而對孔子“與權”說提出了重要解釋: 古今多錯用權字,才說權,便是變詐或權術。不知權只是經(jīng)所不及者,權量輕重,使之合義,才合義,便是經(jīng)也。今人說權不是經(jīng),便是經(jīng)也。權只是稱錘,稱量輕重。孔子曰“可與立,未可與權”。 可見,程頤基于權即“稱量輕重”的立場,認定孔子“與權”的權字正是權衡義而非權變義。據(jù)此,孔子之意就應這樣理解:他欲追尋的是“可以共同擁有權衡判斷”之人。顯然,程頤的這個解釋完全突破了漢儒以來以“反經(jīng)”說權的傳統(tǒng)觀點。在他看來,若按漢儒的解釋,孔子之說就變成了這樣的意味:孔子想要尋找“可以共同擁有權變”之人。 程頤在另處對“可與共學”章有一簡明扼要的解釋,可與上文合觀: 有求為圣人之志,然后可與共學;學而善思,然后可與適道;思而有所得,則可與立;立而化之,則可與權。 最后一句有關“與權”的解釋值得注意?!盎币辉~,意不甚明,令人聯(lián)想起孟子“大而化之之謂圣”(《盡心下》)。故可確定“化之”乃屬境界語,達此境界者,一切現(xiàn)象的是非對置均可化而不滯、過而不留。而能達此“化境”者必非等閑之輩,依程頤的看法,即相當于“造道之深”者,他說:“若夫隨時而動,合宜適變,不可以為典要,非造道之深,知幾可與權者,不能與也?!憋@然,這里所述亦涉及“可與共學”章。至此,程頤的觀點已很明確,他清楚“隨時而動,合宜適變”乃是“權”之要義所在,這與其“權衡”須“合義”的觀點完全一致。按訓詁常識,義者宜也,而宜者又有事宜、時宜之分,故宜者并非一定不變,關鍵在于如何把握“適變”,故權衡當以“適宜”即“合義”為判準,如程子所言“義者宜也,權量輕重之極”。另一方面,既然權衡須合義,則權衡之上必有更高的標準存在,此即一定不易之道(即“經(jīng)”)。在此意義上,經(jīng)就相當于“義”,故義又具有統(tǒng)合經(jīng)權的地位,程頤說:“權之為言,秤錘之義也。何物為權?義也。然也只是說得到義,義以上更難說,在人自看如何?!?權既為秤錘義,故權之本身又有標準義。甚至孔孟經(jīng)典就是一種權衡標準,例如:“《論》《孟》如丈尺權衡相似,以此去量度事物,自然見得長短輕重。”可見,權作為尺度權衡,其分量之重,實不容忽視,因為以《論》《孟》為代表的儒家經(jīng)典之義理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為后世提供了“量度事物”的尺度標準。 程頤之后的程門后學亦多能守程頤有關經(jīng)權的解釋立場而不失,限于篇幅,此不贅述。以上我們對程頤的經(jīng)權說已有了一個較清楚的概觀。程頤之所以說“權只是經(jīng)”,這是因為行權須合義,而“才說義,便是經(jīng)也”,由此出發(fā),故“與權”之權既非反經(jīng)亦非權變之意,而必是“尺度權衡”之意。根據(jù)我們的判斷,程頤對孔子“未可與權”的上述詮釋應當是符合孔子之本意的。何以如此說,此容后述。 四、朱熹“反禮行權” 如上所述,朱熹《論語集注》對“可與共學”章的解釋僅有一句,即有關“可與”兩字的解釋,并未對三句四言逐字逐句進行疏解,其中對程頤“權只是經(jīng)”之說也有保留,認為“權與經(jīng)亦當有辨”,其依據(jù)是孟子“嫂溺援手”說,從中可見朱熹傾向于認為孔子“與權”近“權變”之意。的確,朱熹在字義訓詁上向來嚴格,若從字義上看,朱熹斷定:“經(jīng)者,道之常也;權者,道之變也。”由此,經(jīng)為常,權為變,則權自然就有應權通變之意。所以,朱熹認為孔子“未可與權”與孟子“嫂溺援手”都表明權與經(jīng)不可混同,而程頤“權只是經(jīng)”則易引起誤會,他說: 若說權自權,經(jīng)自經(jīng),不相干涉,固不可。若說事須用權,經(jīng)須權而行,權只是經(jīng),則權與經(jīng)又全無分別。觀孔子曰“可與立,未可與權”,孟子曰“嫂溺援之以手”,則權與經(jīng)須有異處?!链ㄕf“權只是經(jīng)”,恐也未盡。 伊川說“權卻是經(jīng)”,卻說得死了,不活。 看來,朱熹的立場很堅定,經(jīng)權有別而不可混同。但是朱熹對程頤“權只是經(jīng)”并未全盤否定,相反,他甚至肯定“伊川論權非反經(jīng)之意,則非先儒所及也”,意謂程頤之論權在儒學史上具有開創(chuàng)性意義。不僅如此,而且二程以降“諸家論權,皆祖程子之說”,表明程子論權之觀點在當時道學思潮中已占有主流地位。的確,就朱熹言,他承認權字本義與經(jīng)相反,涵指變、反常,但他認同的是孟子“嫂溺援手”這一道德領域的行權,卻不能認同漢儒以來特別是公羊?qū)W系統(tǒng)所強調(diào)的政治領域中的權變或權術。更重要的是,朱熹認為在經(jīng)權之間有“義”及“道”的存在,起著貫穿或統(tǒng)合經(jīng)權的作用,正是在這一點上,朱熹與程頤達成一致。以下略作分疏。 朱熹曾說“畢竟權自是權,經(jīng)自是經(jīng)”,顯見這是針對程頤而發(fā),隱含著對“權只是經(jīng)”的批評,但這樣說并不意味著朱熹的立場便倒向了漢儒“反經(jīng)”說,故緊接上文,朱熹立即以斷然的語氣強調(diào)指出:“但非漢儒所謂權變、權術之說。圣人之權,雖異于經(jīng),其權亦是事體到那時,合恁地做,方好?!彼^“合恁地做”,意指合當做,即行為須合乎所當然之理。在此場合,朱熹更喜用“義”來表述,如:“以義權之,而后得中,義似權,權是將這稱去稱量,中是物得其平底?!庇纱顺霭l(fā),朱熹得出了幾乎與程頤同樣的結(jié)論:“權者,乃是到這地頭,道理合當恁地做,故雖異于經(jīng),而實亦經(jīng)也?!边@最后一句應與“權亦是經(jīng)”并無二致,只是這句強言式命題須經(jīng)過義理上的一層轉(zhuǎn)折,即在行權合道的意義上才可這樣說。 事實上,程頤何嘗不知經(jīng)權有別的道理,只不過他為反對漢儒“反經(jīng)”說,不得已而有此強言式命題。對此,朱熹顯然能洞穿隱微,故他在言語之間雖有批評,但在原則上并不反對“權只是經(jīng)”的立場,只是朱熹的義理分疏更細密。在他看來,經(jīng)權不雜而又經(jīng)權不離,這才是經(jīng)權本應如是的關系。由前者看,“權只是經(jīng)”便不免說得太重,有可能導致“若偏了”的后果;由后者看,漢儒錯會了經(jīng)權不離之關系,故其“說權,遂謂反了經(jīng),一向流于變詐,則非矣”。 朱熹對經(jīng)權有一重要界定:“經(jīng)是已定之權,權是未定之經(jīng)?!标P鍵是,經(jīng)權不僅是觀念上的設定,更須置于行為過程中來審視,才能獲得真切的理解。朱熹強調(diào)正是在行為過程中,“若用得是,便是少他(按,指權)不得,便是合用這個物事;既是合用,此權也所以為經(jīng)也”。這就告訴我們,經(jīng)權兩義,權不離經(jīng),變中有常,權須合經(jīng)。其中最重要者莫過于權不離經(jīng),行權若離經(jīng),則非真正的行權;而行權合乎經(jīng),則此權即是經(jīng)。應當說,這是朱熹對程頤“權只是經(jīng)”的一種論證,而此論證的角度很重要,即將經(jīng)權置于實踐過程中才可說“權也所以為經(jīng)”。而公羊?qū)W贊賞祭仲“知權”,卻無視祭仲“逐君立庶”這一具體政治行為在根本上已有悖君臣大義之事實,對此,朱熹也是極為反感的:“公羊就宋人執(zhí)祭仲處,說得權又怪異了?!辈h儒說權與程頤說權進行了比較,指出:“大抵漢儒說權,是離了個經(jīng)說,伊川說權,便道權只是經(jīng)里面。”意謂程頤本意并不是將權與經(jīng)對置起來,而是說權中有經(jīng),行權須以經(jīng)為標準。至此可見,程朱在經(jīng)權觀上的立場基本是一致的。 需注意的是,所謂經(jīng)權不離,權在經(jīng)中,似乎消解了“經(jīng)自經(jīng),權自權”的區(qū)別,將原本屬于“變”之權等同于原本屬于“不變”之經(jīng),但事實上,朱熹之意在于強調(diào),即便在行權過程中,也須考慮是否“合用這個物事”,即應思考是否“合當做”,若“用得是”則行權必“合乎經(jīng)”??梢姡怂^經(jīng)又近“理”或“義”的意思,而非具指某種倫理規(guī)范(如“男女授受不親”之“禮”)。由此,在經(jīng)權問題上,義的問題就凸顯了出來。 上面提到程頤釋“可與權”,曾有“才合義,便是經(jīng)也”之說,其中“合義”是關鍵詞。然朱熹以道、義并用來統(tǒng)合經(jīng)權,如:“道是個統(tǒng)體,貫乎經(jīng)與權?!薄?義’字自包得經(jīng)與權,自在經(jīng)與權過接處?!薄敖?jīng)自是義,權亦是義。'義’字兼經(jīng)權而用之?!边@個“義兼經(jīng)權”說應當與程頤“合義”說是一致的,只是朱熹對此有更具體的闡發(fā):“權者,乃是到這地頭,道理合當憑地做,故雖異于經(jīng),而實亦經(jīng)也?!贝颂帯昂袭攽{地做”便是指“義”。至此可見,權不再是反經(jīng)或反常之行為,而是“合當做”,即合義之行為,結(jié)論是,權只在經(jīng)里面。顯然,以義來統(tǒng)合經(jīng)權,以使權正當化、合法化,以防其淪為權術,這是程朱理學在儒家經(jīng)權觀問題上的一項理論貢獻,實不容忽視。 那么,朱熹對孔子“未可與權”說又是如何詮釋的呢?正是在這個問題上,程朱顯示出不同。朱熹由“權自權,經(jīng)自權”這一經(jīng)權有別的立場出發(fā),將孔子“未可與權”與孟子“嫂溺援手”視作同義,他說:“'可與共學’,有志于此;'可與共道’,已看見路脈;'可與立’,能有所立;'可與權’,遭變事而知其宜?!敝祆湟浴霸馐伦兌湟恕眮斫忉尅芭c權”,故當有弟子問:“'可與權’,是'嫂溺援之以手’”的意思嗎?朱熹的回答很肯定:“然?!边@就與程頤的解釋立場不盡一致,而是以孟子意義上的“反禮行權”之權變來解釋孔子的“與權”。然而,朱熹又對“未可與權”做了一個重要的限定,以為圣人才有資格說“可與權”:“'可與立,未可與權’,亦是甚不得已,方說此話,然須是圣人,方可與權?!?與此相應,朱熹甚至表示“若以顏子之賢,恐也不敢議此”。這莫非說真正有資格擁有權變之能力者唯有圣人嗎?這個說法有點奇妙。我們在上引朱熹《論語集注》“可與共學”章看到其引“洪氏”之說,有“權者,圣人之大用”一句,便可明白朱熹對此其實是頗為贊賞的。但是,如果說連歷來被稱作“亞圣”的顏回都沒資格談權而唯有孔子才能這樣說,那么,一般意義上的“嫂溺援手”之權豈非常人所不能為嗎?倘果真如此,則“嫂溺援手”便失去了普遍意義。顯然,“須是圣人,方可與權”與“嫂溺援手”之權應有區(qū)別,前者屬特殊的政治領域,后者則屬普遍的道德領域,對此朱熹并未作嚴格的區(qū)分,故有必要再作一番分疏。 朱熹曾指出:“所謂經(jīng),眾人與學者皆能循之,至于權,則非圣賢不能行也?!边@里“眾人”與“圣賢”的區(qū)隔顯然不是道德意義上的,因為我們不能說,眾人與圣賢由于在德性上存在根本差異,從而決定前者不可行權而唯有后者才能行權。因此,朱熹這樣說的理由一定另有所在。按我們的分析,朱熹所著眼的不是德性上的差異而是政治身份上的不同,眾人不能像圣賢那般行權的“權”應當屬于政治領域,而不是一般道德領域。這也就是“權者,圣人之大用”的旨意所在。當然,朱熹上述解釋是否合乎孔子“與權”之本義,這是另一層面的問題,自可另當別論。但是我們應看到,朱熹強調(diào)此說的用意卻在于對君臣之權的限制。關于君權,暫置勿論,對臣權,朱熹是十分警惕的,他特別強調(diào)程頤之所以說“權只是經(jīng)”,就是因為程頤擔心漢儒“反經(jīng)是權”說將導致“后世無忌憚者皆得借權以自飾”,而能夠“借權自飾”者,絕不是一般民眾而應是手中握有一定權力的官員或士大夫。可見,在朱熹,權有兩義:一則在道德領域,如“嫂溺援手”,是眾人所能行之權;一則在政治領域,則非“大賢以上”之圣人不能行之。退一步說,即便是圣人,其行權也是有條件的,“如湯放桀,武王伐紂,伊尹放太甲,此是權也”,倘若“日日時時用之,則成甚世界了”!另一方面,圣凡之間的行權也應有嚴格區(qū)別,如“'舜不告而娶’,是個怪差底事,然以孟子觀之,卻也是常理,只是不可常用。如人人不告而娶,大倫都亂了”。這些案例說明,對于政治人物而言,行權也應受到一定的制約而“不可常用”的。 至此,我們終于了解朱熹之論權有一個特殊的政治學角度,故有“須是圣人,方可與權”之說。另一方面,與程頤之釋“權”不盡一致,朱熹認定“與權”之權必與經(jīng)字相對而言,意同孟子“嫂溺援手”之權。而朱熹為圓融己說,他甚至這樣解釋“可與立”與“可與權”的關系:“孔子曰'可與立,未可與權’,立便是經(jīng),'可與立’則能守個經(jīng),有所執(zhí)立矣,卻說'未可與權’。以此觀之,權乃經(jīng)之要妙微密處,非見道理之精密、透徹、純熟者,不足以語權也?!币簿褪钦f,“可與立”的“立”與“未可與權”的“權”,恰巧構成對應之詞,前者為經(jīng)而后者為權,前者謂常而后者指變。不得不說,朱熹的這個解釋顯然過度了。 五、重回孔子語境——兼及荀子 何以說朱熹詮釋過度了呢?這就需要我們重回孔子語境,來重新審視“可與共學”章的確切涵義。由于前一句“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的相關解釋幾乎沒有爭議,所以我們將集中討論后面兩句有關“與立”和“與權”的問題。 首先需確認的是,這兩個“與”字應當就是朱熹所言“可與共為”之意。若以孔子的話來說,也就是“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與”的“與”;用宋儒的話來說,也就是張載的“民胞物與”的“與”。相當于“與入”“參與”之義,意指共同參與。也就是說,此“與”并不是指A給與B某物的“與”,而是指A、B以及C……共同參與某事的“與”。而在儒家旨在建構的人倫社會中,每一個人都須擁有積極的參與意識,特別是士人更應承擔起秩序重建的責任,由推己而及人,由成己而達人,便是一個“可與”的過程。據(jù)此,朱熹釋以“可與共為此事”,實在是十分貼切的。 問題是“立”字如何理解。鄭玄釋以“立德立功”,以為“可與立”蓋謂“能立德立功者”,這是套用“三不朽”之說,而“三不朽”乃是境界語,顯然與孔子所言“共學”“適道”“與立”“與權”的整個語境不相應。程頤釋以“篤志固執(zhí)”,取孔子“十五而立”的立志說,這個解釋亦不妥當,因為既然前一句是“可與適道”,已表明“可與共適所學之道”(皇侃語),則志向應當已定,更無須重回十五而“立志”。至于朱熹之釋“與立”,僅釋以“能有所立”(原為何晏語)四字,但這幾乎不成其為解釋,因為等于什么也沒說。皇侃的解釋是:“立,謂謀議之立事”,然語意含糊不清。故有學者結(jié)合孔子“不學禮,無以立”(《季氏》)之說,以為“可與立”當指“立于禮”之意,然此亦非善解。的確,孔子很重視“知禮”,如《論語》“終篇”的三句名言:“子曰: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不知禮,無以立也;不知言,無以知人也?!保ā秷蛟弧罚┢渲小傲ⅰ弊直闶且远Y立身之意,對此,皇侃之解甚確:“人若不知禮者,無以得立其身于世也?!逼洹傲⑸硇惺馈敝f較諸“立于禮”顯然語意更為周全。但是,“立身行世”說仍需下一轉(zhuǎn)語,才能對應“可與共學”章的整體語境。 事實上,《論語》另有一處言及“與立”,卻幾乎被歷來學者所忽視,此即《衛(wèi)靈公》所載:“子曰:臧文仲,其竊位者與?知柳下惠之賢而不與立也?!边@句話的意思并不難解,不過我們還是參照一下朱熹的解釋:“竊位,言不稱其位而有愧于心,如盜得而陰據(jù)之也。……與立,謂與之并立于朝?!蔽乙詾檫@條資料對于我們理解“與立”“與權”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其中“可與立”當指“共立于朝”,直白地說,也就是共同為官,此已毋庸置疑。當然,在孔子,“為官”既非為“干祿”亦非為獲取某種“權力”,而恰恰是為了“立身行世”,故“與立”便意味著為學者由“共學”“適道”進而“立身”,重要的是,此“立身”是指學者共同體(即知識人群體)每位成員的出世承擔、現(xiàn)實參與。正因此,必須杜絕“臧文仲”之類排斥時賢而“不與立”的社會現(xiàn)象。應當說,孔子所言“可與立”之意味甚重,甚至就是其“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與”這一人文關懷精神的一種反映。 明確了“可與立”的確切涵義,接下來我們就能對“未可與權”獲得一項善解,其前提是須將“可與立,未可與權”作整體視之而不可切割。就結(jié)論言,我們只能這樣解釋:孔子之意在于強調(diào)“雖可找到可與共同立身行世之人,但卻不能找到可以共同權衡天下事物之人”;而不能這樣解釋:“雖可找到可與共同立身行世之人,但卻不能找到可以共同掌握權變之人。”要之,“與”字之義為“共同參與”,“權”字為“權衡”義而非“權變”或“權術”義,與孟子“權然后知輕重”之“權”意同而與“嫂溺援手”之“權”有異,因為事實很顯然,后者之“權”是在道德兩難之際所做出的道德抉擇,正是“可與”的而不能是“未可與”的。所以,我覺得,程頤將“未可與權”轉(zhuǎn)換成“可與權”,然后從正面解釋道:“可與權,謂能權輕重,使合義也”,這是富有智慧的洞見。因為孔子的旨意不在于“未可與”而恰恰在于“可與”,故正面義的“與權”就絕不能理解為“參與”權變或“贊許”權變,當然更不是給予“權柄”之意。 總之,對孔子而言,“共學”“適道”“與立”這三項對自己德行的要求都可通過努力而實現(xiàn),只是真正的“可與權”者又在何方?這卻是令孔子感到雖可期待而又未可強求的。那么,在孔子的思想系統(tǒng)中,就不存在有關權衡或應權通變的觀點嗎?其實不然,如孔子引“堯曰”語“謹權量”之“權”,即權衡義,而在禮學問題上孔子提出“損益”的觀點,認為三代之禮隨時代變遷而應不斷加以“損益”,不可泥執(zhí)不變,這便是有關權的重要論述,只是關于這一點,本文已無暇細述了。 最后談一談荀子,因為在早期儒家當中,可能唯有荀子對權的論述最為豐富,而其立場也更接近孔子而與孟子不盡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史上常見的“權稱”“權衡”“權謀”“權勢”“權術”“權柄”等概念都在《荀子》一書中出現(xiàn)。撮其要者言之,荀子最為重視者莫過于“權稱”“權衡”之概念,其將“權稱”與“國家”一詞并列,他在批評墨翟、宋鈃之流時,指出他們的思想流弊之根源在于“不知壹天下建國家之權稱”(《非十二子》)。此“權稱”一詞即權錘之意,荀子用以特指“禮義”,以為是一國之重器,因為“禮”正可治國,而“禮之正國也,猶權衡之于輕重也”(《王霸》)。顯然,他將禮比作權稱并提到治國的高度來肯定禮的重要性。 那么,作為一國之重器的“禮”又從何而來呢?荀子認為唯有“圣王”才是禮的制定者,而此制定者也就是“權衡”者,由于此“權衡”者非常人所能共享,故在荀子,其對孔子“未可與權”說必能認同無疑,只是在《荀子》一書中未見其對孔子“可與共學”章有任何評議,這里也就不必多言了。但荀子卻有“與權”一說,值得重視,此即“人無動而不可以不與權俱”。他說: 凡人之取也,所欲未嘗粹而來也;其去也,所惡未嘗粹而往也。故人無動而不可以不與權俱。衡不正,則重縣于仰,而人以為輕;輕縣于俯,而人以為重;此人所以惑于輕重也。權不正,則禍托于欲,而人以為福;福托于惡,而人以為禍,此亦人所以惑于禍福也。道者,古今之正權也;離道而內(nèi)自擇,則不知禍福之所托。(《正名》) 此“權”字,為權衡義而非變通義。依荀子,人之禍福取決于心中之“衡”的正與不正。也正由此,故說“道者,古今之正權也”。這應是荀子對權字最為明確的定義。至于“不可以不與權俱”,“俱”者“偕也”,這是說人心之“所欲”或“所取”之動與不動,取決于心中之“權”——即“衡”之在與不在。質(zhì)言之,只要心中有一桿秤,一切禍福往來,就能應對自如而不為所累。而心中的這桿秤,就是“權”也是“道”,所以說如果“離道而內(nèi)自擇,則不知禍福之所托”。 的確,荀子所言“權”,主要是指權衡、平衡以及持平,在他看來,禮的一項重要特質(zhì)就在于能使社會保持某種平衡,他說:“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保ā陡粐罚髯佣裕绾问褂械抡叩闷鋺兄拔弧?,使在位者得其應有之“祿”,又如何使有祿者發(fā)揮其應有之“用”,這才是一個社會趨于公正、平衡的重要標識,荀子用“稱”字來加以表述,叫做“德必稱位,位必稱祿,祿必稱用”(同上)。此“稱”字即權稱之義,荀子有時又稱之為“兼權”(《不茍》),意謂某種判斷力及行為抉擇。 重要的是,荀子甚至將“權”與“道”關聯(lián)起來,提出圣人之道乃“是縣天下之權稱也”(《正名》)以及“道者,古今之正權”(同上)等命題,可見,權的意義甚重,它被抽象化為準則。也正由此,爭權奪利等現(xiàn)象必將危害國家社稷,他斷言:“爭權而不危辱滅亡者,自古及今,未嘗有之也。”(《解蔽》)“權稱”雖重要,但在“權”之上,更有“義”的存在,所以荀子又說:“義之所在,不傾于權,不顧其利。”(《榮辱》)這與程朱以“義”統(tǒng)合經(jīng)權的觀點應當是吻合的。至于“權勢”“權謀”等概念,基本上屬于貶義詞,荀子感嘆“今之所謂仕士者……無禮義而唯權勢之嗜者也”(《非十二子》)。顯然,荀子對“權勢”是持批評態(tài)度的。同樣,他也非常痛恨“權謀”,指出“權謀日行,而國不免危削,綦之而亡”(《王霸》),甚至對君主“好權謀”亦有批評:“上好權謀,則臣下百吏誕詐之人乘是而后欺。”(《君道》)從中已可看出,荀子從儒家立場出發(fā),對于君主擅弄權謀是頗不以為然的??傊髯涌粗貦嘧值臋嗪饬x而非權變義,或許與孟子之論權不同,更接近孔子“可與權”的思想。 六、小結(jié) 綜上所述,可作幾點歸納:首先,權字本義為秤錘或權稱,引申義為權衡,是對事物的一種判斷力及其標準,故從根本上說,此涉及道德權衡及道德標準的問題。其次,權與經(jīng)相對,如孟子“嫂溺援手”所展示的,儒家經(jīng)權觀認為禮儀規(guī)范等綱常倫理在具體實踐過程中,應根據(jù)時間、地點、場景的變化,做出合乎事宜或時宜的變通,依此行權即是合義的道德選擇。再次,權變意味著“反?!保\用到歷史政治領域,就有公羊?qū)W“權者反于經(jīng)”之說,但在宋代道學家看來,此說只是一句空頭口號,既然“反經(jīng)”更何以“合道”?然而,道學家以一種先入之見斷言漢儒以來“無人識權字”,是有欠公允的。再其次,程頤以“權只是經(jīng)”之命題來反撥漢儒“反經(jīng)合道”說,強調(diào)經(jīng)對道德權衡及德行實踐的本體地位,基于這一立場,程頤釋孔子的權為“丈尺權衡”“量度事物”,這無疑是重要的洞見,應是對孔子“未可與權”的一項善解。最后,朱熹從字義角度強調(diào)經(jīng)權有別而不可混同,又從實踐角度強調(diào)經(jīng)權不離,主張以道、義來統(tǒng)貫經(jīng)權,這是朱熹對儒家經(jīng)權觀的重要理論貢獻,其對程頤“權只是經(jīng)”雖有微詞但又能基本認同,然而,朱熹從經(jīng)權對置的角度來解釋“未可與權”,認為孔子的權與孟子“嫂溺援手”這一“反禮行權”的觀點一致,這顯然并不符合孔子“可與共學”章的語義脈絡。 總之,“可與共學”章構成一意義結(jié)構,孔子的旨意在于追求“可與”而非“未可與”,即在于尋找真正的“可與權”者,故此“權”字絕非權變義而必是權衡義,是指對事物及行為的一種判斷,“與”是指積極參與而非“贊許”之義。孔子想要表達的是這樣一種愿景:只有可與共同權衡天下事務之人才是真正的同道中人,與這樣的人一起才可以共享對政治、道德等社會公共事務的思考與判斷,才可以共同承擔重整秩序的重任。無疑地,這個觀點反映的應是孔子人生哲學的一項重要智慧:社會共同體成員都應從“共學”開始,經(jīng)由“適道”“立身”,最終由志同道合者來共同承擔對社會事務的判斷與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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