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規(guī)定,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理權(quán),但這要分為兩個層面:第一,由于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chǎn)的,任何一方都有權(quán)決定,比如買一包鹽;第二,不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對共同財產(chǎn)做出重大處分的,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商量,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處分財產(chǎn),如題所說的買賣房屋。雖然法律是不允許私自處分共同房屋的,但是不是意味著題目中行為是無效的?這當(dāng)中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我們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在中介公司的介紹下,陳某和李某簽訂了一個房屋買賣合同。之后在合同約定期限內(nèi),陳某向李某支付了房款,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墒抢钅车钠拮右恢本幼≡诜孔永锊豢习嶙?。李某的妻子認為房子是兩個人共有的,房子被賣掉的事情她并不知情,也不同意,因此遲遲不肯搬走。面對這種情況,陳某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陳某勝訴,判決李某的妻子騰出房屋。為什么會這樣呢?
第一,房屋的所有權(quán)屬于陳某。
房屋原本是李某和其妻的共同財產(chǎn),李某雖然沒有征得妻子的同意便私自把房子賣給了陳某,但這一行為卻是有效的。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11條規(guī)定:一方未經(jīng)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chǎn)權(quán)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陳某是買賣中的第三人,房屋所有權(quán)轉(zhuǎn)移有以下幾個原因:一,陳某作為局外人,并不知道李某未和妻子商量,則陳某是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倆共同出售的;二,陳某也已經(jīng)交付了房款;三,最重要的是陳某已經(jīng)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對于不動產(chǎn)取得需要辦理登記,登記才能取得房屋,不登記則不能。因此,李某的妻子是沒有理由繼續(xù)霸占房子。
法律這樣規(guī)定是保障交易過程中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如果不對第三人予以保護,那么可能存在夫妻串通,又以夫妻一方不知道為由欺詐買方,會讓買方的利益受損,也會不利于市場的交易。
二,李某的妻子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quán)益?
夫妻中受損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賠償。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規(guī)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
題目中私自賣房屋的還有一種情況,如果是夫妻中的一方與第三方惡意串通的,那么買賣房屋的行為是無效的,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律的規(guī)定是保護善意買方的利益,這種惡意的串通自然也就被排除在外了。對于這種惡意的串通,我們要充分證據(jù)證明買方是知道實情的。
多了解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