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廣東省廣州市法宣辦發(fā)布了一則普法案例,引起很多網友的關注。一名男子按時歸還借款并當場撕毀借條,卻被朋友告上法庭,而那張已經撕毀的借條,卻被粘好還成為呈堂證供,對此,法院如何判決?
據(jù)張先生自述,他在當?shù)亟洜I一家公司,半年前,由于他的生意出現(xiàn)一點問題,手頭比較緊張的他,決定向朋友楊某借款10萬元用于臨時周轉,楊某非常痛快的將這筆大額資金借給他,張先生為了讓楊某放心,于是給對方寫了一張借條,并且承諾:半年之后連本帶利歸還。
半年后,他如期歸還楊某的10萬元現(xiàn)金,并且還支付給對方1萬元利息。楊某也將借條還給了張先生,他接過借條后,當著楊某的面將借條均勻地撕成四份,還扔進了垃圾桶。
本以為這件事就這樣翻篇,讓張先生想不到的是,兩個月后,他收到當?shù)胤ㄔ旱囊粡垈髌?,仔細一看,才知道自己被楊某告上了法庭?/p>
起訴書里,楊某聲稱借給張先生的10萬元并沒有如期歸還,這讓張先生既疑惑又生氣,自己明明歸還了這筆錢,楊某此舉的真實意圖到底是什么?張先生立即給楊某打電話,但對方卻拒絕接聽。
張先生為了了解清楚情況,多次到楊某家詢問,但對方拒絕見面,也不愿意說明其中緣由,無奈之下,張先生只能和楊某當庭對峙。
在庭審現(xiàn)場,楊某拿出了已經粘好的借條,他告訴法官,這張借條并不是張先生撕毀的,而是自己年僅5歲的兒子不小心撕爛的,他還堅稱張先生“并未還錢”。
張先生聽到這番話后,覺得自己很冤枉,難道就因為這一張粘好的借條,他要還兩次錢不成?
但在該案件中,有兩個不符合常理的地方:第一,如果按照楊某所說,既然張某沒有按時還款,他為何不先向其索要,而是直接起訴對方?
第二,如果借條真的是小孩子不小心撕碎的,碎片應該是不規(guī)則的,為何是均勻的四塊?這很明顯,不符合常理。最終法官判楊某敗訴,并駁回他全部訴訟請求。
上文中的案件,也給大家提個醒:進行大額交易或者是還款時,一定要保留好證據(jù),以免被有心人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