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chuàng) 赤血之城 鳳凰箴言
我接受過刻苦訓練和良好教育,對于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五千年的歷史文明我應該傳承。
——朱振彪
曾經(jīng),唐山小伙朱振彪追蹤交通肇事逃逸者的過程中,逃逸者逃入被火車撞死——事實上,為防止被訛,朱振彪一路上都在用自己的手機進行著拍攝,但多少有些尷尬的是,他追蹤的肇事者翻入鐵路隔離欄之后,他的手機沒電了。
肇事逃逸者翻入鐵路隔離網(wǎng)
約20分鐘后,從遠處駛來一輛火車,“他上到兩軌之間站在那里不動,我站上鐵軌,脫了上衣?lián)u晃著,想讓火車停下。后來火車上的工作人員告訴我,根本剎不住?!闭厥抡邚堄罒S后被撞身亡。
隨后,朱振彪被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更加被輿論關注的是,被一路追蹤的肇事者張永煥死亡之后,其家屬竟然將追蹤者朱振彪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各項費用60萬元人民幣——肇事逃逸者將見義勇為者告上法庭的奇案就此誕生。
對于肇事者張永煥的死,其家屬竟然把所有責任全都賴在了朱振標身上,肇事者的前妻說道:“你既然報警了,為何還在后面不停地追?”肇事者的兒子也說到:“他(朱振彪)說是自殺,他不追能自殺嗎?有可能跑火車道上去嗎?這個事只能是法律解決?!?/p>
法庭上,肇事逃逸者一方竟然能夠找來了20件證據(jù)及證人證言,這算什么?有錢能使鬼推磨嗎?
但事實上,不要臉的案子遠遠不止這一件。
案件一:一個11歲的小孩子,捅開了共享單車(ofo)的密碼鎖,騎著車在大街上發(fā)生了交通意外身亡。然后小孩兒的父母將共享單車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死亡賠償金760多萬元。索賠的理由很簡單,家長認為共享單車公司的車鎖太容易被打開,存在安全隱患,所以才導致了孩子出現(xiàn)了安全事故。
案件二:一個成年男人在KTV酒后亂性試圖性侵同行女子,在女子受傷流血之后仍不停手,最后遭眾人毆打。這人還不服氣非要追到二樓,怒踹房門想要找別人報復,結(jié)果門沒踹開,自己被反彈回來掉樓下摔死了。然后這個男人的全家(父母妻女)將同行者們告上法院,要求打他的人賠償經(jīng)濟損失130萬元。
案件三:醫(yī)生在電梯內(nèi)勸阻一吸煙老人不要吸煙,吸煙老人憤怒之下與勸阻吸煙者發(fā)生爭吵,隨后心臟病發(fā)作身亡。事后,老人家屬將楊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40余萬元。
社會風氣這是怎么了?
很多人都說,這一切都來源于南京的那一紙荒唐的判決以及某位法官大人一句“你沒有撞人,你為什么要去扶”這一前所未有的驚人言論。
事實上,“南京扶不扶”的“彭宇案”這一案件的是是非非直到今天依舊還是一個值得思考的案子,“彭宇案”的負面效應,是許多當事者始料不及的。更重要的是,在“彭宇案”中,輿論爆發(fā)出了驚人的能量,以至于很多輿論都參與到了嚴肅的案件判罰之中——基層法院再具體判罰上的混亂與輿論的不正常導向讓整個司法系統(tǒng)在社會道德上的引領作用被嚴重削弱,甚至造成了嚴重的到的混亂。
這種混亂的極端就是2016年的發(fā)生的一起案件,一南京司機在高速公路上因為沒有看清反光錐筒緊急避讓車禍現(xiàn)場導致發(fā)生了一起1死7傷的嚴重事故——事后肇事司機認為,事發(fā)現(xiàn)場,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隊(以下簡稱“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對第一起三車追尾事故處置不當,才釀成了一起本不該發(fā)生的“二次重大傷亡事故”。他以此為由將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并索賠68萬余元。
這樣依靠輿論攻勢直接針對國家機關的起訴甚至是“翻案”的案件并不算少,前一陣的“保姆縱火案”中針對消防工作的質(zhì)疑以及前期巨大輿論沖擊波的“輪奸受害者失蹤案”都是如此。
這叫什么?這就叫“有棗沒棗打三桿子”,打到了就賺了,打不到?jīng)]啥損失。然而問題是,是個犯人都能翻案的話,公檢法還有啥存在的必要?!翻案的前提是“冤案”,沒有冤案的話,那么翻案本身是不是挑釁現(xiàn)有國家法律制度?!應該受到什么懲罰?!
在古代,“反誣”從來都是重罪,三國魏文帝黃初五年令:“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北魏律:“諸告事不實,以其罪罪之。”《唐律·斗訟》誣告反坐條:“諸誣告人者,各反坐?!?元律《大元通制·訴訟》也規(guī)定:“誣告者抵罪反坐?!钡搅嗣髑鍍沙?,對誣告罪的懲罰是進一步加重了,不但要反坐,而且還要“加等處罰”,明成祖永樂元年二月曾定《誣告法》:“凡誣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誣重者,從重論;誣告十人以上者,凌遲處死,梟首其鄉(xiāng),家屬遷化外?!?/p>
值得注意的是,在古代,不止“誣告”,就是“告不實”也不行,所謂“告不實”,就是控告別人犯罪不實,不是出于故意,不算誣告,但也要受處罰。
即便在現(xiàn)在,刑法中也有一條名叫“誣告陷害罪”的罪名,但問題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fā),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一個“刑事追究”讓民間訴訟之間的“誣告”幾乎失去了被定罪的可能,法律上難以制止,那就只能看法官們在具體判罰上能不能堅守最后的陣地。
一切的轉(zhuǎn)變似乎都發(fā)生在了“老人電梯吸煙被勸阻猝死案”的二審判決上,這次判決之中,沒有什么“無過錯補償”,也沒有什么“道義補償”,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并撤銷了補償死者家屬1.5萬元的一審判決,一審二審共計1.4萬余元訴訟費由死者家屬承擔。
無錯者不承擔一切與任何,這也許是法律界以后的共識。
事實上,就像上面說的一樣,唐山小伙朱振彪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雖然肇事逃逸者一方在法庭之上大肆表演,但法院依舊判罰,駁回原告張永煥家屬的所有訴求。法院認定“朱振彪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而且屬于見義勇為行為。”
法以懲惡,德以揚善,至少在這家法院,該做的是都做了,至少在這一次,我們還能為法院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