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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guī)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以下簡稱“70號公告”)公布之前,A地產(chǎn)公司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項目,一直按照“應預繳的土地增值稅=預收款÷(1 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預征率”計算繳納當期應預繳的土地增值稅。在70號公告公布之后,A地產(chǎn)公司根據(jù)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開始按照70號公告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納稅,即:應預繳的土地增值稅=(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預征率。
那么,這兩種計算方法在預繳土地增值稅上有什么差異?
我們將A地產(chǎn)公司之前的算法定義為方法1,70號公告列示的計算方法定義為方法2,通過計算對比一下二者在預繳土地增值稅上的不同。
一般計稅模式下兩種方法的差異
單位:萬元
項目
方法1
方法2
預收款
111
111
增值稅預征率
3%
3%
應預繳的增值稅
3(111/1.11×3%)
3(111/1.11×3%)
土增稅預征依據(jù)
100
108(111-3)
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假定)
3%
3%
預繳土地增值稅
3
3.24
簡易計稅模式下兩種方法的差異
單位:萬元
項目
方法1
方法2
預收款
105
105
增值稅預征率
3%
3%
應預繳的增值稅
3(105/1.05*0.03)
3(105/1.05*0.03)
土增稅預征依據(jù)
100(105/1.05)
102(105-3)
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假定)
3%
3%
預繳土地增值稅
3
3.06
結果顯示,方法2比方法1要多預繳稅款0.06萬元。
從計算結果來看,無論是新項目還是老項目,按照70號公告給出的算法,A地產(chǎn)公司預繳的土地增值稅都要比之前的計稅方法要多,這無疑會增加對公司資金的占用,影響公司的現(xiàn)金流。
之所以會出現(xiàn)這個差異,是因為預繳增值稅時,增值稅的計征依據(jù)是按照“預收款/(1 適用稅率)”計算的,而土地增值稅預收款計征依據(jù)的計算方法則是“預收款-預繳的增值稅稅款”。
那么方法1的計算公式是否合理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chǎn)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jù)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明確,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chǎn)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70號公告再次重申,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chǎn)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chǎn)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chǎn)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正是基于這一理論,70號公告給出了“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jù)=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這個計算公式。因此,A房地產(chǎn)企業(yè)采用方法1計算應預繳的土地增值稅稅款是有依據(jù)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70號公告中,稅總表示,給出計算公式的目的,是為了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符合政策的納稅人“可按照”公告給出的公式計算預繳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納稅人在計算方法上既可以選擇70號公告給出的公式,也可以選擇方法1的公式。筆者認為,符合政策條件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可以根據(jù)測算結果,選擇合理的計算方式,以減少預繳稅款對企業(yè)資金的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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