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yōu)化農村教師隊伍結構、促進城鄉(xiāng)教育均衡發(fā)展,為規(guī)范支教教師管理,提高支教的實效性,根據國務院《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國發(fā)〔2003〕19號)、《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教育部《大力推進城鎮(zhèn)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意見》(教人〔2006〕2號)、《教育部關于大力推進師范生實習支教工作的意見》(教師〔2006〕4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包括:州內城鎮(zhèn)中小學在編教師到農村薄弱學校支教;師范院校統(tǒng)一組織師范生(含免費師范生)到中小學開展的教育教學實習(含頂崗實習)支教活動;其他支教活動(含“三支一扶”支教活動、社會群團機構組織的志愿者赴州內邊遠貧困農村學校志愿支教活動)。
第二章 在編教師支教活動的組織與管理
第三條 州內在編的城鎮(zhèn)中小學教師到農村薄弱學校開展支教活動,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組織。支教教師采取教師個人自愿申報與組織選派相結合的方式確定人選,由學校推薦、縣教育局審核,并組織集中培訓,統(tǒng)一派送。支教人員每年選派一次,支教期限為一年以上,沒有特殊情況不得隨意縮短支教時間。特殊情況需要縮短支教時間的必須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由原學校另外選派人員支教。
第四條 支教教師應具有符合規(guī)定的學歷,持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身心健康、師德優(yōu)良,有較強的教育教學和科研能力。任教至今,未曾在農村學校工作過的教師,應首先作為支教人員選派的對象;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優(yōu)秀青年教師應作為優(yōu)先選派的對象。
第五條 支教教師必須嚴格遵守受援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認真完成受援學校安排的教育教學任務,積極參加受援學校的師德教育、校本教研、目標管理評估等一切管理活動,每學期聽課20節(jié)以上,主講公開課(研究課)3節(jié)以上,撰寫教學論文和專題調研文章2篇以上,每年撰寫支教經驗總結1篇。
第六條 支教教師實行雙重管理,以受援學校為主。受援學校要為支教教師提供必要的工作學習生活條件,并對支教教師進行全程管理。支教教師必須嚴格遵守受援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嚴格執(zhí)行上班簽到制度和請銷假制度。請假必須履行手續(xù),嚴禁不請假外出。支教教師的請假由受援學校校長簽字,派出學校校長無權審批。未經請假而隨意離崗者或請假期滿而未按時到崗者按曠工處理。受援學校每學年要將支教教師的考勤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派出學校進行通報,缺勤達到或超過相關規(guī)定的,由派出學校按規(guī)定扣除相應的工資、年度獎金和績效工資。對私自允許支教教師雇人頂崗或繳交工資而擅離職守、或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相關責任學校校長,以及在一年內無故連續(xù)曠工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計曠工30天以上(含30天)、或支教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支教教師,將根據情況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解聘和辭退。
第七條 派出學校與受援學校共同負責支教教師每學期工作情況的總結。學期結束前,支教教師要以書面形式向派出學校和受援學校報告工作中取得的成績經驗,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措施以及新學期工作計劃。支教教師每學年的工作總結必須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組織對支教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章 師范生實習支教活動的組織與管理
第八條 師范生實習支教(含公費定向培養(yǎng)師范生頂崗實習)工作由州教育局統(tǒng)籌安排,由相關師范院校與各縣市教育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九條 各縣市教育局和相關師范院校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師范生實習支教工作。師范學院要切實加強對實習工作的指導,認真做好實習前的相關準備工作,成立專門的組織機構,安排數量足夠的指導教師對實習師生進行全程管理和指導。各縣市教育局要認真配合,積極支持師范學院開展師范生教育實習工作。
第十條 師范生實習支教的時間由師范院校報州教育局備案。公費定向培養(yǎng)師范生頂崗實習時間為一個學期,學生全程參與一學期的教育教學活動。實習方式可根據實習接受學校的情況,采用分教學崗位和分課程等多種形式。頂崗實習期間的教學時間不少于原任課教師授課時數的50%。
第十條 各縣市教育局應選擇教學條件較好,師資隊伍較強的學校作為實習學校。接受頂崗實習的學校應有專人負責頂崗實習工作,要為實習學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條件。要安排敬業(yè)精神強、教學經驗豐富、有指導能力的骨干教師作為實習學生的指導教師,通過備課、聽課、評課、上示范課等多種方式,全程指導實習學生的教育教學工作。
第十一條 要加強對實習學生的日常管理和全面考查。實習生每周都要進行周工作小結,并將小結填寫在實習手冊上,指導教師應進行批閱,提出指導性意見。實習結束后各學校要做好實習學生的實習鑒定和成績評定工作。實習鑒定表經實習學生、實習小組、指導教師、實習學校填寫完成并加蓋實習學校公章后交相關師范院校,并報各縣市教育局。
第十二條 實習生在實習支教期間要嚴格遵守所在學校的校紀校規(guī),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和曠課,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時,須經所在學校批準。實習生在實習支教期間,言行要文明,衣著要整潔;要遵守社會公德,處處做學生表率;在聽取意見時要有耐心和禮貌,不強詞奪理,不無理取鬧。實習生在實習支教期間要注意自身人身安全,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單獨外出,如因個人原因發(fā)生事故或造成損失,責任一律自負。
第十三條 要切實做好師范生實習期間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突發(fā)事件預警應急反應工作機制,加強協(xié)調,及時溝通。頂崗實習期間,師范院校應為每名頂崗實習生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實行頂崗實習工作月報制度,每月月底前,師范院校和各縣市教育局應將師范生教育實習情況做出小結,并書面報告州教育局。
第四章 其他支教活動的組織與管理
第十四條 “三支一扶”支教人員的管理按照國家、省、州相關政策及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社會群團機構組織志愿者赴州內邊遠貧困農村學校開展支教活動,須報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并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安排并管理。
第十六條 支教志愿者在州內從事教育教學專業(yè)工作,須具備符合規(guī)定的學歷和相應的教師資質,身心健康、師德優(yōu)良,能勝任相應學科的教育教學工作。支教志愿者的身份及政治表現需有原學習、工作單位的證明,無學習、工作單位的需持有當地公安機關的證明。境外支教志愿者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支教志愿者在支教期間要自覺遵守所在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嚴格執(zhí)行國家課程計劃,認真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十八條 各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支教志愿者的管理、服務工作,積極為支教志愿者提供幫助。受援學校應力所能及的為支教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條件。支教志愿者在支教期間要注意自身人身安全,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單獨外出,如因個人原因發(fā)生事故或造成損失,責任一律自負。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州教育局負責解釋。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