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配偶一方婚內出軌,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生育子女,另一方很可能多年以后,偶然發(fā)現撫養(yǎng)的孩子并非親生,在這種情況下,受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筆者下面就給說說相關方面的法律知識。
沒有法定的撫養(yǎng)義務,因受欺騙撫養(yǎng)多年的孩子非親生,在實務中受害人只能是男方,因為女方不存在受欺騙撫養(yǎng)的情況。從實務的判例來看,男方至少可以獲得這2項賠償:
一、要求孩子的親生父母賠償撫養(yǎng)費。
既然沒有法定撫養(yǎng)義務,但是男方事實撫養(yǎng)了孩子,因此支付了撫養(yǎng)費,物質上必定造成了損失,所以要求親生父母賠償撫養(yǎng)費是理所當然的。撫養(yǎng)費的計算方式,一般是參考當地的生活水平、子女實際需要等確定。
二、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給男方戴綠帽,懷上了別人的骨肉,還撫養(yǎng)了多年,當知道真相后,恐怕任何人都難以接受。因此,男方會承受較大的精神痛苦,要求精神撫慰金的,法院會綜合考慮被告過錯程度、損害后果及結合雙方經濟狀況,酌情判定。
綜上,是男方可以獲得的兩項賠償,正常情況下,這上述兩項賠償都會有的,當然個案不同,也可能會有些差別。例如,為尋求真相,男方因此支出的鑒定費等,也可以要求女方承擔。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并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匯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陳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7月相識,2009年12月19日登記結婚,2013年3月4日育有一女,取名陳某乙。2014年11月25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女兒由原告撫養(yǎng),隨同原告共同生活,撫養(yǎng)費由原告全部負責,無需被告負責一切生活費用。
后陳某乙一直隨原告共同生活。2015年6月2日,原告與陳某乙經司法鑒定所進行親子鑒定,結論為排除原告系陳某乙的生物學父親。
原告認為,被告婚內與其他異性生育陳某乙,并隱瞞該事實,致使原告誤認為陳某乙系其親生女兒進行撫養(yǎng),為此遭受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因雙方無法自行協(xié)調解決,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確認陳某乙與原告無親子關系;陳某乙變更由被告撫養(yǎng);被告給付原告鑒定費人民幣3200元及為撫養(yǎng)陳某乙付出的撫養(yǎng)費人民幣100313.5元;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0元。
被告謝某辯稱:同意確認陳某乙與原告無親子關系;雖然原、被告已自行對陳某乙的撫養(yǎng)權做出了書面的變更約定,但被告認為通過法院確認更有必要,同意陳某乙由被告撫養(yǎng);原、被告從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亦未曾盡到對陳某乙的撫養(yǎng)義務,從2013年起原告就懷疑陳某乙非其親生,但之后其亦默認接受;2014年11月25日,原、被告協(xié)議離婚時,原告亦未提出任何意見,故該事件對原告未造成精神上的傷害,更何況2015年6月8日原、被告已就該案作了結處理,由被告補償原告人民幣20000元,該案全部處理終結。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司法鑒定所親子鑒定報告的結論,即排除原告系陳某乙的生物學父親。且原、被告已自行協(xié)商變更了陳某乙的撫養(yǎng)關系,上述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故法院對原告的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原告損失賠償責任問題,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為撫養(yǎng)被告與他人所生育的小孩,被告在明知的情形下,仍通過離婚協(xié)議方式,確定由原告撫養(yǎng)陳某乙,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應對原告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問題,鑒定費人民幣3200元,原告已實際支付,被告應予以賠償。原告已支付的撫養(yǎng)費,參考2014年度及2015年度某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數額,結合原告對陳某乙的實際撫養(yǎng)期限及陳某乙隨被告生活時間較長等綜合因素,法院酌定原告撫養(yǎng)費損失為人民幣6000元。
因被告違背夫妻互相忠實的義務,隱瞞陳某乙非原告親生的事實,導致原告長期撫養(yǎng)了非親生女,致使原告遭受一定的精神傷害,故對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結合本案實際,法院酌情確定精神撫慰金為人民幣15000元,上述賠償款項合計人民幣24200元。
被告答辯稱,原告自2013年起就懷疑陳某乙非其親生,但之后其選擇默認接受,該事件未對原告造成精神上的傷害,以及原、被告已就該糾紛作了結處理,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據此,法院判決:確認陳某乙與原告陳某甲無親子關系。陳某乙變更由被告謝某撫養(yǎng)。被告謝某賠償原告陳某甲鑒定費、撫養(yǎng)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24200元,該賠償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律師點評
該案中,被告違背夫妻互相忠實的義務,婚內出軌與他人生育子女,并且在離婚時還隱瞞該真相,通過協(xié)議方式將非親生子女交由原告撫養(yǎng),并且無須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撫養(yǎng)費、精神損害賠、鑒定費等共計242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之間,也是非親生的,但是因擬制血親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是通過合法方式形成。例如,合法收養(yǎng)形成,通過父母一方的婚姻形成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等。這與本案中,因受欺騙撫養(yǎng)子女有本質的區(qū)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