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案例:為了給女兒一個完整的家庭,原告陳某與被告高某甲分居長達25年不愿意離婚,直到女兒建立家庭才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案情簡介:原告陳某向法院起訴稱,與被告高某甲自1985年登記結婚以來,婚后被告高某甲經常把家里的財物變賣拿去賭博,未對家庭盡到應有的責任,并在不多久后把家庭財產連同積蓄全部輸光。原告陳某及雙方家庭的親戚都規(guī)勸被告高某甲,希望被告高某甲能改正錯誤,以家庭為重,為家庭盡責,但情況持續(xù)至1988年,被告高某甲依舊我行我素??紤]女兒年幼,離婚對女兒造成的不好影響,原告陳某帶上女兒回到娘家,并在娘家獨立撫養(yǎng)女兒20多年,自女兒出生都是原告陳某獨自撫養(yǎng)的,被告梁某甲把工資及家里的財產都拿去賭博了,分居期間也從支付過女兒的撫養(yǎng)費?,F在女兒已經成家,離婚對女兒已無任何的影響,且雙方沒有一同生活近25年了。因此,原告陳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與高某甲離婚。
法院查明:1979年原告與被告在農村做知青的時候認識后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雙方感情尚好。1985年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初期夫妻雙方感情尚好。1986生育女兒高某乙?,F女兒已成年,并已獨立生活。自1985年雙方結婚開始,被告就經常把家里的錢拿去賭博,沒有盡到撫養(yǎng)女兒的責任并把家庭積蓄輸光。1988年女兒兩歲的時候,原告帶上女兒回娘家居住,雙方至此開始分居至今且互不聯系。為此,原告以上述理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判決觀點:法院認為,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靠夫妻雙方共同維系。原、被告雙方雖自愿登記結婚,且已結婚多年,并生育了女兒,但由于原、被告雙方長期分居達25年之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婚姻關系名存實亡,現原告陳某向法院起訴堅決要求離婚。綜上表明,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法共同生活。因此,原告的離婚請求應予準許。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視為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據此,法院判決準予原告陳某與被告高某甲離婚。
律師說案:在本案中,原告陳某為了給女兒一個完整的家,竟然分居長達25年不愿意離婚,堅守至女兒成家,徹底對女兒無任何影響了才向法院起訴離婚,為母愛的偉大點贊。同時,這么做真的值得嗎?為了給女兒一個法律層面上的完整的家,維系一個名存實亡的婚姻25年,小編尊重原告陳某的做法,但保留自己的意見,婚姻關系的存在是基于雙方的感情,如果雙方感情沒有了,維系這段婚姻還有何意義?離婚當然對子女可能會有影響,難道因此就寧愿讓自己承擔分居25年的巨大委屈嗎?如果原告陳某早在1988年時就選擇離婚,或許對女兒不會有什么影響呢?婚姻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如果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離婚自由的權利,又何懼他人之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