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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該條款看似簡單明了,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問題亟待厘清。本文作者從司法實踐出發(fā),探討了“制片者”的定義、部分制片者能否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這兩大典型問題,并給出了建議。
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權屬
及權利行使規(guī)則
作者簡介
董文濤 法學博士,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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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誰是“制片者”?
無論是在影視圈的內(nèi)部交流中,還是在影視項目投資的合同文本中;無論是在影視劇片頭片尾字幕中,還是在影像出版物的封面署名中,都很少出現(xiàn)“制片者”的概念。“制片者”對于影視圈人士而言是一個陌生的法律概念,他們經(jīng)常使用的是“制片人”、“出品方”、“攝制單位”、“制片公司”等行業(yè)概念。法律概念與行業(yè)概念之間,存在不小的解釋空間。
“制片人”,通常指負責項目策劃、劇本統(tǒng)籌、組建劇組等工作的人,他是整部戲的“發(fā)起人”、“大管家”。一般情況下,制片人由“制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人擔任?!爸破恕敝荒苁亲匀蝗耍豢赡苁欠ㄈ?。
“出品方”、“聯(lián)合出品方”,通常指對影視劇進行投資的主體,大體相當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制片者”,即: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由“出品方”、“聯(lián)合出品方”享有?!俺銎贩健奔瓤梢允欠ㄈ耍部梢允亲匀蝗?。
“制片公司”即對電影作品進行拍攝制作的公司。通常,“制片公司”整個影視項目的發(fā)起方,是當然的“出品方”,也是最接近《著作權法》中“制片者”的主體。但是,在“制片公司”系受“出品方”委托進行影片承制時,它只是類似加工承攬者的角色,影片的投資、收益、風險等均與承制方無關,此時,“制片公司”便不是“出品方”。
“出品人”、“聯(lián)合出品人”,通常是“出品方”、“聯(lián)合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人,因此,“出品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可能是法人,“出品人”并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制片者”。當然,如果“出品人”以其個人資金也對影視項目進行了投資,那么,他也同時是這部影片的“出品方”。
“聯(lián)合攝制單位”,在用法上并不統(tǒng)一。有的情況下,“聯(lián)合攝制單位”指的就是“聯(lián)合出品方”。比如《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聯(lián)合攝制,指由中外雙方共同投資、共同攝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擔風險的攝制形式。而有的情況下,“聯(lián)合攝制單位”僅指為影視劇攝制、宣傳、發(fā)行等提供過關心、協(xié)助、贊助或其他資源置換的主體,比如黨政軍機構、電視臺、影視城等,放在字幕中是為了“鳴謝”。此時,“聯(lián)合攝制單位”并非“聯(lián)合出品方”,不享有電影作品的著作權。
部分制片者能否提起
著作權侵權訴訟?
當前,國產(chǎn)電影字幕中的“署名”越來越長,“聯(lián)合出品方”的數(shù)量動輒十幾家,甚至幾十家。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部分制片者(或其授權主體)在未獲得全部制片者授權的情況下,能否提起侵權之訴,在司法實踐中及理論界一直存在以下3種不同的觀點:1、原告必須獲得全部制片者的授權,否則,不予受理;已經(jīng)立案的,屬于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2、未獲得全部制片者授權,部分制片者仍可以提起訴訟,但應向法院提交“已經(jīng)過協(xié)商,但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證據(jù),否則,將被視為原告主體不適格,應當裁定駁回起訴;3、未獲得全部制片者授權,部分制片者仍可以提起訴訟,但在案件審理中,法院應通知其他制片者參加訴訟。
第1種觀點,“不予受理”的做法顯然是不妥的。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原告只要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即可,至于原告是否可以代表全部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并不屬于立案審查的范疇。立案后,因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的做法,對原告而言亦過于嚴苛,增加了權利人的維權難度,特別是當電影作品遭受嚴重、突發(fā)侵權時,原告可能因一時無法獲得全部制片者的授權、無法提起訴前禁令等救濟措施,從而很可能錯失維權良機,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第2種觀點相比于第1種觀點有所緩和,其法律根據(jù)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即:“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xié)商一致行使;不能協(xié)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但是,這一觀點仍有值得商榷之處。眾所周知,相比于其他類型作品,電影作品具有特殊性,即: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與作者是相分離的。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是制片者,而電影作品的作者則是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并非著作權人。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作作品”是相對于“合作作者”而言的,脫離了“合作作者”談“合作作品”沒有意義。對于一部電影的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合作作者而言,該部電影屬于這些合作作者的“合作作品”;但對于一部電影的多個制片者而言,該部電影卻不屬于多個制片者的“合作作品”,因為,制片者不是作者,多個制片者之間,并沒有在共同創(chuàng)作的愿望下、具體實施創(chuàng)作行為并合力創(chuàng)作出智力成果。因此,一部電影的多個制片者之間的關系,不能等同于一個合作作品的多個合作作者之間的關系。進言之,由于多個制片者之間的關系與合作作者之間的關系并不相同,因此,多個制片者行使電影著作權,也不應當適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關于合作作品的行使規(guī)則。
筆者同意第3種觀點,即:由多個制片者共同享有電影作品著作權,可以類比為物權法中的按份共有?!段餀喾ā返诰攀?guī)定,共有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對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進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同樣,在多個制片者并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各個制片者也都有對影片著作權進行管理的權利。提起侵權之訴,既不涉及轉讓著作權,又不是發(fā)放著作權許可,也即并沒有處分權利,毋寧可以理解為是在“對權利進行管理”。同時,根據(jù)《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共有財產(chǎn)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為共同訴訟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審理和判決。
電影產(chǎn)業(yè)具有制作成本高、資金占用周期長、投資回報率難以預估等特點,分散化、多元化投資已是影視項目投融資的常態(tài),影視項目的主控方即制片公司會在項目孵化、立項、拍攝、制作、宣發(fā)、放映等各階段與不同的出品方分別簽署投資合作協(xié)議。鑒于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權屬復雜,因此,為了避免權屬爭議模糊不清,筆者建議,在相關投資合作協(xié)議中,應盡可能將著作權權屬約定清楚,如果條件允許,甚至可以約定由某一主體對外統(tǒng)一行使訴權,以降低維權門檻。
特約編輯 / 徐卓斌
執(zhí)行編輯 / 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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