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閱讀李零《蘭臺萬卷》之前,我關于《漢書·藝文志》的知識儲備幾乎是空白的,因此在閱讀過程中,有許多地方必須在查閱相關論文之后,回過頭重讀《蘭臺萬卷》相關段落,才能夠略懂一二。我對于小說很有興趣,因此我重點進行的是《諸子略》關于小說家的段落的閱讀。一讀才知道原來當時的“小說”“小說家”概念完全不是我想象中的那樣。李零的筆記并不很多,因此更需要進行必要的整理與補充。
一、漢代的小說觀念是怎樣的?
《漢書·藝文志》是現(xiàn)存歷史文獻中第一次較詳細地論述“小說”含義的資料。盡管有整段地論述解釋“小說家”,漢代“小說”的含義還是讓今人難以解讀。
究其原因,其一,《漢書·藝文志》中所著錄的小說作品到唐代就都散佚,僅有魯迅先生勾沉出《青史子》三篇和《百家》一篇。這造成今天理解漢代小說觀念的資料缺乏,難以對《漢書·藝文志》中的小說觀念有一個全面的清楚的認識;
其二,《漢書·藝文志》中的有些闡述十分模糊,有些又難以考證其真實含義。比如稗官一詞,雖然有余嘉錫等一批學者作詳細考證,但是,其真正意義仍然模糊不清;
其三,“小說家序”似乎與小說家所著錄的作品并不一致:“序”中說小說是道聽途說、街談巷語的聽聞的收集編輯,而實際上,作品大多是方士方術知識,也有部分可能有儒生的作品,這個問題值得探究;
其四,由于今人思想中有先入為主的小說觀念,對《漢書·藝文志》小說觀念容易感到費解。
想要了解漢代的小說概念以及小說觀念,首先需要從“小說”這個詞本身入手。
目前學界一致認為,莊子第一次使用了“小說”這個詞,意指“小的學說”。在春秋戰(zhàn)國時代,諸子爭鳴,各家都用自己的學說來批評別家的學說。所以,這種語境下的小說不是專指某一家或某一種文章。但是,這一概念背后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小說特指理論價值較低的小學說;其次,其目的在于謀取名利。
劉向歸類群書時,遇到一批類似于諸子的書籍。這些書不是先秦諸子所做,而是來自民間,為后人“依托”古代圣賢而作,其學說“淺薄”“遷誕”。劉向作為一個儒家思想信奉者,既否定其具有諸子其他家所有的高度理論性和政治實用性,又寬容地肯定其一定有可讀性。在把這些書歸結到諸子之末時,劉向使用了在《莊子》和《荀子》等典籍中反復用過的詞語:小說。
小說家在諸子中排在第十,所謂“諸子十家,其可觀者九家而已”。那么“不可觀”的就是小說家。漢代所謂的“小說”是以闡述某種學說為目的的一類文章,只是它們學說來自民間,相對于其他諸子理論來說要淺薄,顯得粗野,雖不為統(tǒng)治階層所重視,但在民間卻得到流傳?!稘h書·藝文志·小說家序》借孔子的話作出價值判斷:雖然“孔子曰:雖小道,必有可觀者焉”,但是“致遠恐泥,是以君子弗為也”,說明當時的統(tǒng)治階層是不會去研讀和傳播的。
由此可見,“小說”最初并不是一個穩(wěn)固的概念,而是一種價值判斷?!稘h書·藝文志》中,“小說”仍然延續(xù)了先秦的這種價值上的判斷?!稘h書·藝文志》小說觀強調的是作品之“用”,并不關注作品的題材類型、寫作手法等文體因素。
二、小說的標準是什么?從小序中我們能分析出什么?
(一)小說的民間性標準
《諸子略·小說序》有明確論斷:
小說家者流,蓋出于稗官。街談巷語,道聽途說者之所造也……閭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綴而不忘。如或一言可采,此亦芻蕘狂夫之議也。
在小說標準中,首先引起我們注意的是作品的民間性?!敖终勏镎f”、“閭里小知”、“芻蕘狂夫之議”等關鍵詞語,加上魏人如淳對“稗官”的闡釋:“王者欲知閭巷風俗,故立稗官使稱說之”,共同構筑了一個民俗文化的空間。李零指出,這種民間性是就小說內容的來源而言的:“道聽途說者”和“閭里小知者”是就小說創(chuàng)作主體而言的;“造”和“綴而不忘”是就小說創(chuàng)作過程而言的;“街談巷語”和“芻蕘狂夫之議”是就小說內容而言的。正是從這三個角度,作者勾勒了一個小說民間化發(fā)生、流傳和在民間得以初步整理的輪廓。
何為“芻蕘狂夫之議”?李零在書中并未解釋。經查詢得知,“芻蕘狂夫之議”喻指在民間創(chuàng)作、并在民間得到初步整理后的小說內容:“芻蕘”一詞,割草為芻,打柴叫蕘,合指割草打柴的人即草野之人;“狂夫”一詞,泛指愚鈍者,與前面的“閭里小知者”有類似之處,不僅指其知識程度之低下,更指其所處社會地位之低。以“芻蕘狂夫之議”比喻小說的內容,進一步強化“小說”這一概念的民間性。
需要指出的是,“狂夫”尚有特指之義,指“驅疫逐邪的人”,即方士。如果將“芻蕘狂夫”理解為草野之人和方士一類的人,則說明早期小說中含有方士書的內容;同時,劉、班將“芻蕘”與“狂夫”相并置,是否也表明“狂夫”之議即方士書的內容同樣出自民間?既然是方士的方術,為何又說是“街談巷語、道聽途說者”作呢?
盧世華在《<漢書·藝文志>之“小說”的由來和觀念實質》中指出,方術就是來自民間的智慧,方士未得志時,作為下層知識分子,把這些民間智慧和技術收集起來,獻給皇帝來求得祿利。方士在正統(tǒng)學者劉向等看來就是間里小知者、粗通知識的山野之民,就是下層文士。
綜上,《諸子略·小說序》從三個角度構筑小說發(fā)生的民間空間和民間狀貌,確立了小說內容源自民間的標準。
(二)小說的敘事性標準
從敘事性角度來考察《諸子略·小說序》,似乎可以發(fā)現(xiàn),作者呈現(xiàn)出小說起于口語敘事的歷史場景:“街談巷語”即為小說內容的主體,呈現(xiàn)口語傳述的狀態(tài);創(chuàng)作主體是民間“道聽途說者”,創(chuàng)作的方式和形態(tài)是“途說”?!敖终勏镎Z”“道聽途說”表明,在文字已經產生但書寫工具和材料極為不便的先秦乃至遠古,口語騰興于田陌廣野、街頭巷角。在這一基本事實下,作者又以“綴而不忘”和“芻蕘狂夫之議”進一步加深后人對這一歷史事實的印象。
(三)小說的一定程度的虛構性標準
《諸子略·小說序》中,作者認為:
孔子曰:“雖小道,必有可觀者焉。致遠恐泥,是以君子弗為也”,然亦弗滅也;
“如或一言可采,此亦芻蕘狂夫之議也”。
這些話語在持有保留意見的前提下,對小說的作用作了某種程度的肯定,但保留性意見還是占了主體,故而《諸子略序》中說“諸子十家,其可觀者九家而已”,將小說正式排除“可觀者”之列。
分析《漢志》作者對小說的這一認識傾向,一般認為,其依據可能有這樣三點:一是語言方面的問題即“淺薄”,二是思想傾向的問題,三是內容不真實的問題即虛構性。
“義理”指的是歷史所具有的真實性原則。雖說從后人來看,史籍不乏詩心和文心,但在古人那里,史學最講究信實有據,其真實性是不容置疑的。《六藝略·〈春秋〉序》曰:“(孔子)與左丘明觀其史記,據行事,仍人道……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以失其真,故論本事而作傳,明夫子不以空言說經也?!鄙鲜鲆闹校喙提槍Α洞呵铩钒l(fā)表了對史書本質特征和史書寫作要求的看法,這種看法就是“直言”“據行事”“仍人道”“論本事”而不“失其真”,只有達到了這種標準和要求,史書才會立于不朽的“信之符也”的地位。史書是敘事體,對史書的這種看法會直接影響到同樣為敘事體的小說。
李零總結道:
小說是一種篇幅短小的口頭傳說。有些故事很夸張,很荒誕,形式類似《韓非子》的《說林》和內外《儲說》。諸子游說,喜歡玩弄掌故,拿歷史故事打動人主。
故而,小說“違實”的虛構性很大程度上導致《漢志》排除小說于諸子中“可觀者”之列。這似乎表明了作者輕視小說的態(tài)度,但更重要的是,這體現(xiàn)了其對小說特性與小說標準的一種明確認識。此外,作者在《詩賦略序》中針對樂府歌謠所作的基本評價“感于哀樂,緣事而發(fā)”,隱含著對于內容真實性的要求,側面體現(xiàn)其對于小說內容虛構性的體認。
在確認某部作品是否為小說之時,民間性、敘事性和一定程度的虛構性三者缺一不可,都是必然條件。這三者之間的關系,簡單地說,在中國小說發(fā)生期之內,是民間性決定了敘事性和虛構性,《漢志》的三條小說標準構成了其小說觀念的主要基礎。民間性標準,相當程度地隱含了劉、班諸人對小說發(fā)生的認識;敘事性標準和一定程度的虛構性標準,則體現(xiàn)了對小說本體以及小說不同于其他文化表現(xiàn)形式的認識。
三、“小說家”是哪一類人?
對于這個問題,李零在書中的相關記述是:
“稗官”,如淳說是搜集街談巷議的小官。作者說,小說家出于稗官,以街談巷議為小說之源。
那么,首先遇到的問題是:何為“稗官”?經過查證,我意識到這簡單的“稗官”二字事實上極為關鍵,在中國小說史研究界,稗官問題一直是爭議的焦點和中心:
現(xiàn)存文獻中關于“稗官”的資料僅見于《漢志》小說家序作出的“蓋出于稗官”的定位,故長期以來,人們對“稗官”一詞的理解主要借助三國魏如淳的相關注文:“《九章》細米為稗。街談巷說,其細碎之言也。王者欲知閭巷風俗,故立稗官,使稱說之。今世亦謂偶語為稗?!钡枰赋龅氖?,《九章》并沒有“細米為稗”一說,也沒有“稗”字,倒是有“粺”字,如淳以“稗”與“粺”同為“卑”聲便臆測其相通,其結論并不可靠。要正確解釋“稗官”的含義,須從“稗”原義入手:潘建國通過對《左傳》等文獻的詳細考察,發(fā)現(xiàn)“稗”在先秦兩漢文獻中并沒有“小”的引申義,強調“解釋稗官”須從其“鄙野俚俗”義項著手。這是很有見地的?!氨梢百邓住钡膬热菰趧⑾蚩磥碜匀皇恰皟r值低”的,否則怎么會“諸子十家,其可觀者九家而已”呢?
李零認為,稗官行使了對民間流傳小說的采集和揀選工作。這一觀點與余嘉錫和袁行霈的觀點一致之處相符。余嘉錫在《小說家出于稗官說》中指出,“小說家所出之稗官,為指天子之士”,而士的職責是“采傳言于市而問謗譽于路,真所謂街談巷語道聽途說者也”;而袁行霈在《〈漢書·藝文志〉小說家考辯》中指出,稗官并不是天子之士,稗的本義是野生的稗禾,稗官應指散居鄉(xiāng)野的、沒有正式爵秩的官職,他們的職責是采集民間的街談巷語,使王者“知閭巷風俗”。
由此看來,稗官是官家所派,有著較為明顯的政治教化色彩。在這過程中,各種口說故事和文字小說,或黜而不采,或采而改動,于小說的整體和原貌是會帶來相當程度的損傷的。然而,正因稗官的采集和官家的保存,在某個相對歷史時期內,使一部分民間小說得以暫時流傳下來。
葉崗在《中國小說發(fā)生期現(xiàn)象的理論總結——<漢書·藝文志>中的小說標準與小說家》從接受與傳播學的角度出發(fā),指出“小說家是由三類人員構成的一個集體”,除了稗官之外,還有兩類人:
第一類人是小說活動中的口語創(chuàng)作者和傳播者,即作者所言“道聽途說者”。他們的社會身份是生活在民間的普通百姓,通過社會活動和勞動實踐,出于魯迅在《中國小說的歷史的變遷》指出的“到休息時,亦必要尋一種事情以消遣閑暇”,廣泛吸取世代相沿的神話、傳說、寓言和各種民間故事,搬用、附會或新創(chuàng)各類口說故事即“街談巷語”,從而形成小說發(fā)生的文本基礎和小說狀貌的民間色彩。這類人往往既是口說故事的創(chuàng)作者,又是這些故事的傳播者。在傳播過程中,一個故事母本往往出現(xiàn)和形成幾個面目似是而非的口說版本。從這意義上說,傳播活動其實也是創(chuàng)作活動中的一部分,最初民間的創(chuàng)作者和傳播者的身份很有可能是混而為一的。
第二類人,是小說活動中的初步整理者兼文字記錄者,即作者所言“閭里小知者”。作者在《諸子略·雜家》的《呂氏春秋》下有個注言“秦相呂不韋輯智略士作”。與“智略士”相較,可見“閭里小知者”隱含著兩層意思:一是知識和見識并不高,所以他們對“小說”只能做些“綴而不忘”的工作,即把流傳于民間口頭上的作品進行連綴加工,以書寫的形式保存下來以免散失遺忘;二是針對其社會身份而言,確認其居于社會下層的民間身份。對小說由口語狀態(tài)轉化為文字狀態(tài),這些整理者和記錄者作出了積極而有效的貢獻。
此外,盧世華《<漢書·藝文志>之“小說”的由來和觀念實質》中指出,小說家身份相當于先秦諸子身份的漢代方士或者儒生,其作品與行為和先秦諸子相似,或闡述自己的方術知識,或是治身理家的禮儀知識。李零寫道:“小說是一種篇幅短小的口頭傳說。有些故事很夸張,很荒誕,形式類似《韓非子》的《說林》和內外《儲說》。諸子游說,喜歡玩弄掌故,拿歷史故事打動人主。辨?zhèn)螌W家貶諸子,常詆其為小說家言,帶有偏見,但小說和諸子確實有不解之緣?!笨梢娺@些知識并不是來自遠古的圣賢,而是來自街談巷語、道聽途說。他們把自己的這些知識集錄成書,用來游說皇帝,企圖取得重用,然而作品在質量上低于先秦諸子。因為是借古人之名而成,免不了“迂誕依托”之嫌:在所錄十五部小說中,劉向注明依托者有六家,即《伊尹說》、《鬻子說》、《師曠》、《務成子》、《天乙》、《黃帝說》?!饵S帝說》雖已亡佚,但《史記·封禪書》、《史記·孝武本紀》、《漢書·郊祀志》以及《風俗通義》等典籍中均有很多關于黃帝修仙之事。因此,這類注明為依托的作品很可能是武帝時或之后方士所作,至少應該與方士有關。在漢代,方士是為公卿儒生所不齒的,其作品也被認為是“迂誕鄙薄”的。劉向將方士之作品列為小說類,顯然是認為其“鄙薄”、“價值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