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院在審理一起房屋繼承糾紛案件中,因原告提出對訴爭的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權,依據(jù)《繼承法》第26條第2款之規(guī)定,本案應先析產后繼承,但在具體的處理上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基于繼承和析產分屬不同案由,本案應告知權利主張方另行提起析產之訴;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直接析產繼承。哪種意見正確?
《人民司法》研究組認為:《繼承法》第26條第2款的本意在于,繼承案件應先確定繼承財產的范圍,進而確定如何繼承,即對可繼承財產有爭議的,通過析產確定繼承財產的范圍是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的前提。所以,對于來信提到的繼承糾紛中原告提出對訟爭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權的情況,沒有必要要求其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審判實踐中,對于此類情況為了減少當事人訟累,一般作為析產繼承案件予以直接審理,不再要求原告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因此,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徐雪華訴程乃莉等析產繼承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0.11.05 / 一審
1.原告徐雪華訴稱
原告與被繼承人程之喆系夫妻關系,7名被告系原告與被繼承人婚后所生育的子女。2008年1月1日被繼承人去世。被繼承人生前與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位于上海市寶山區(qū)楊行鎮(zhèn)西街村吉門353號房產一處,該房產至今尚未進行繼承?,F(xiàn)原被告因此產生糾紛,故原告訴請法院分割系爭房屋并依法繼承。
系爭房屋屬于被繼承人遺產的部分,應該由被告方共同繼承,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3.被告程乃平辯稱
系爭房屋包括一上一下樓房共計兩間和灶間一間,灶間系被告程乃平建造,故產權應歸被告程乃平所有。在被告程乃平結婚時,原告和被繼承人以及其他被告都已經同意將一上一下樓房給被告程乃平,故該房屋也應歸被告程乃平所有。綜上,不同意原告和其余6被告對系爭房產進行繼承的意見。
4.第三人周某、程某共同述稱意見與被告程乃平相同。
事實和證據(jù)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原告徐雪華與被繼承人程之喆系夫妻,其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生育七名子女即被告程乃莉、程乃英、程乃珊、程乃良、程乃菲、趙榮玲、程乃平。其中被告趙榮玲曾送與他人收養(yǎng),但被告趙榮玲與原告和被繼承人互相聯(lián)系,約在10年前開始斷斷續(xù)續(xù)回家看望父母、送東西和錢,并在原告和被繼承人身體狀況變差后參與經濟扶養(yǎng)和輪流照顧。被繼承人程之喆于2008年1月1日去世,未有遺囑。第三人周某與被告程乃平系夫妻,第三人程某系其二人所生之子。
系爭房屋位于上海市寶山區(qū)楊行鎮(zhèn)西街村吉門353號宅基地上,包括一上一下兩間樓房和灶間一間,均系原告和被繼承人于新中國成立前建造,1951年土改時確定該房屋產權歸被繼承人程之喆、原告徐雪華(徐錫華)、被告程乃良、程乃莉、程乃英(乃瑛)、程乃珊、程乃菲、遲阿芳共同所有(遲阿芳系被繼承人程之喆的母親,已于1962年去世。當時被告程乃平尚未出生。)。兩間樓房建造至今未改、翻建,現(xiàn)由原告徐雪華居住使用。1987年,該宅基地上灶間翻建取得了修建房屋許可證,被許可人為被告程乃平。1992年9月24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政府頒發(fā)了上海市寶山區(qū)楊行鎮(zhèn)西街村吉門353號宅基地的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利人為被繼承人程之喆,其宅基地附圖顯示樓房和灶間均為該戶所有房屋。
另,在1987年翻建灶間時,該宅基地上實際居住人口包括被繼承人程之喆、原告徐雪華、被告程乃平、第三人周某及程某。
另查明,1992年,被繼承人程之喆、原告徐雪華、被告程乃莉、程乃英、程乃珊、程乃良、程乃菲作為共同原告起訴來院,案號為(1992)寶法民初字第1190號,請求判令被告程乃平、周某遷出系爭房屋楊行鎮(zhèn)西街村吉門353號并拆除其違章翻建的灶間一間。在該案中,被繼承人陳述,1986年灶間翻建時,程乃平、周某未經其同意,造灶間的一部分材料是被繼承人的,大部分材料、人工都是被告程乃平和周某的。該案還查明,被告程乃平于1981年和周某結婚,結婚后也居住在系爭房屋內。1988年至1991年12月,被告程乃平、周某在他處建造了二上二下樓房及灶間,并于1989年搬人新建房屋。
庭審中,被告程乃平稱,其新建房屋現(xiàn)由其兒子程某居住,其和妻子周某仍然居住在系爭房屋內,對此,原告及其余被告予以否認。
判案理由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遺產與家庭財產混同的,應首先將遺產從家庭財產中析離,再由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依法繼承,故本案應為析產繼承糾紛。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系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權男女平等。繼承權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被收養(yǎng)人對養(yǎng)父母盡了贍養(yǎng)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yǎng)較多的,除可繼承養(yǎng)父母的遺產外,還可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屬時,應綜合考慮土改證、宅基地使用證、建房用地審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員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擴建等情況。房屋經土改登記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未進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土改登記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農村建房用地審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認定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以及對系爭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yǎng)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
關于系爭房屋的權利確認即遺產的析出,本案中,系爭房屋包括一上一下兩間樓房和一間灶間,關于樓房,根據(jù)土改證和宅基地使用證,其登記權利人包括被繼承人程之喆、原告徐雪華、被告程乃良、程乃莉、程乃英(乃瑛)、程乃珊、程乃菲、遲阿芳等8人,但因案外人遲阿芳過世后已逾20年,故其繼承人對該房屋的繼承權已超過訴訟時效,相關權權利本院確認直接由其他7個共同權利人享有。綜上,本院確認樓房的共同所有權人為程之喆、原告徐雪華、被告程乃良、程乃莉、程乃英(乃瑛)、程乃珊、程乃菲7人,其中具體權利份額本院酌情確認被繼承人程之喆、徐雪華各享有25%,被告程乃良、程乃莉、程乃英(乃瑛)、程乃珊、程乃菲各享有10%。鑒于被告程乃良同意將其所享有的10%的權利份額贈與其母親享有,故原告徐雪華對樓房享有35%的權利份額。被繼承人程之喆所享有的25%的權利份額應作為遺產依法繼承。關于灶間,現(xiàn)盡管多方查找翻閱相關檔案資料,仍然無法獲得該灶間翻建時的宅基地建房申請單。綜合考慮農村建房申請多系以申請宅基地上的共同居住人作為共同建房申請人填寫申請單的實際情況,本院仍以此作為確權依據(jù)。現(xiàn)原、被告及第三人也均確認翻建灶間時該宅基地上實際居住人口包括被繼承人程之喆、原告徐雪華、被告程乃平、第三人周某及程某,再考慮到出資狀況等因素,本院確認灶間歸被繼承人程之喆、原告徐雪華、被告程乃平、第三人周某及程某五人共同所有,其各自的權利份額本院酌情確定各為20%。
關于繼承人的范圍及如何繼承,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均為合法繼承人,但被繼承人程之喆的父母均已過世,其子女包括被告程乃莉、程乃英、程乃珊、程乃良、程乃菲、趙榮玲、程乃平。本案中,被告趙榮玲盡管被他人收養(yǎng),但其仍然履行了對被繼承人的扶養(yǎng)和經濟資助義務,宜在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時適當考慮其繼承權。故本院確定原告徐雪華、被告程乃莉、程乃英、程乃珊、程乃良、程乃菲、趙榮玲、程乃平共計8人均對被繼承人程之喆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盡管原告及除程乃平之外的其他被告均稱被告程乃平在對原告的贍養(yǎng)中有不當行為,要求法院在分割遺產時予以考慮,但因其他被告多在外地,被告程乃平與被繼承人和原告共同生活在同一經濟組織內,客觀上具有贍養(yǎng)的便利條件,故本院確定對遺產(包括被繼承人程之喆對樓房享有的25%權利份額和對灶間享有的20%權利份額)的份額由各繼承人繼承。希望在以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間能夠妥善處理好家庭關系,和睦相處,以使原告能安享晚年。鑒于本案各方當事人均要求確認權利份額即可,故本院僅確認其各自的權利份額和應繼承份額。綜上,各權利人對房屋各自享有的權利份額再加上本院確認的其應繼承的權利份額(鑒于被告程乃良自愿將其享有的份額贈與其母親原告徐雪華,此系對權利的合法處置,于法無悖,本院予以準許,則程乃良應繼承的份額本院直接確認由徐雪華享有),本院最后確認原告徐雪華對系爭房屋的樓房享有41.250%權利份額,對灶間享有25.000%的權利份額。被告程乃平對系爭房屋的樓房享有3.125%、對灶間享有22.500%的權利份額,被告程乃莉、程乃英、程乃珊、程乃菲4人均應分別享有樓房的13.125%和灶間的2.500%的權利份額,被告趙榮玲享有樓房的3.125%和灶間的2.500%的權利份額。
定案結論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原告徐雪華對現(xiàn)位于上海市寶山區(qū)楊行鎮(zhèn)西街村吉門353號宅基地上一上一下樓房享有41.250%的權利份額;對灶間享有25.000%的權利份額;被告程乃平對現(xiàn)位于上海市寶山區(qū)楊行鎮(zhèn)西街村吉門353號宅基地上一上一下樓房享有3.125%的權利份額;對灶間享有22.500%的權利份額;被告程乃莉、程乃英、程乃珊、程乃菲對現(xiàn)位于上海市寶山區(qū)楊行鎮(zhèn)西街村吉門353號宅基地上一上一下樓房各享有13.125%的權利份額;對灶間各享有2.500%的權利份額;被告趙榮玲對現(xiàn)位于上海市寶山區(qū)楊行鎮(zhèn)西街村吉門353號宅基地上一上一下樓房享有3.125%的權利份額;對灶間享有2.500%的權利份額;第三人周某、程某對現(xiàn)位于上海市寶山區(qū)楊行鎮(zhèn)西街村吉門353號宅基地上的灶間各享有20%的權利份額。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400元,由被告程乃莉、程乃英、程乃珊、程乃菲、程乃平各負擔70元,被告趙榮玲負擔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