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喜歡微信與陌生男子聊天,丈夫邵某戴面具劫奸妻子被刑拘,其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
來源:中國法院網—法學—案例點評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
從犯罪構成要件來看,邵某確實是在妻子不知自己身份的情況下采取非法手段強行與其發(fā)生性行為,應當構成強奸罪。
本案中有許多特殊性,我們需要從多方面多角度去分析邵某的行為。
首先,邵某是受害人的丈夫,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這一前提性事實而不能成為強奸犯罪的主體。因為配偶間的自愿性生活已作為婚姻契約中的一個當然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認可,只要婚姻契約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
雖然邵某帶了面具但仍是其老公,不應該以面具論,也無法改變其作為合法真實丈夫身份的權利義務。因而,邵某在當時的情況下雖然采用的手段不當,但不能因此而定其為強奸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性行為是“違背”妻子意志的,但卻不屬非法。
其次,邵某偽裝成陌生人“強奸”妻子,他沒有主觀惡意,也沒有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傷害妻子,他的主觀目的不是奸淫,出發(fā)點只是為了給妻子以警醒(為了讓妻子了解私會網友的危險),雖然方法欠妥;
最后,犯罪的本質特征是社會危害性,對特定人的行為如果不會危及社會其他個體,就不能按犯罪處理。夫妻關系中自然包含了性關系,這是夫妻私事,不能放大到社會不特定人。本案邵某的行為并沒有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也沒有對其他人造成危害性。
另外本案中的妻子沒有要求處理邵某,考慮到夫妻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和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滿,從法律的社會效果和刑法謙抑而言,無罪實乃最合理之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