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與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所不同。另外,個人持有的新三板限售股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又有所不同: 一、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xù)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相當于10%。 二、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在2015年9月8日以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自解禁日起計算,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自2015年9月8日起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自解禁日起計算,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持有新三板限售股的股息紅利。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以及財稅〔2015〕101號的規(guī)定: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并且該文件明確指出:本通知所稱個人持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的股票包括:(一)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前取得的股票; 。。。顯然這和上市公司股票不一樣: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不區(qū)分掛牌前持有原始股與掛牌后發(fā)行的股票。也就是說,個人持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是從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計算: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