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部分先進制造業(yè)”一般納稅人較之“部分先進制造業(yè)”以外的一般納稅人增量留抵退稅有什么區(qū)別?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國開始全面試行留抵退稅制度,不再區(qū)分行業(yè),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為了支持先進制造業(yè)發(fā)展,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的規(guī)定,增大了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的退稅金額,對于符合條件的增量留抵退稅額允許在計算時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退稅優(yōu)惠政策進一步放寬。“部分先進制造業(yè)”一般納稅人較之“部分先進制造業(yè)”以外的一般納稅人增量留抵稅額退稅區(qū)別如下: 一是對“部分先進制造業(yè)”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6月1日起,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即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部分先進制造業(yè)”以外的一般納稅人從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由此可見:一是“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的增量留抵提前了退稅時間,原本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退稅時間最快是2019年10月納稅申報期,現(xiàn)在“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提前到2019年7月納稅申報期。二是對原本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第2次退稅,最快要2020年4月納稅申報期。但對“部分先進制造業(yè)”一般納稅人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只要有增量留抵稅額,并且不受“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限制,只要和“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相比”有增量,月月都可以申請退還。 二是“部分先進制造業(yè)”一般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由此可見,“部分先進制造業(yè)”一般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是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而“除部分先進制造業(yè)以外”一般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是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也就是說,“部分先進制造業(yè)”一般納稅人多退還了40%。 從“部分先進制造業(yè)”一般納稅人增量留抵退稅與“部分先進制造業(yè)”以外的一般納稅人增量留抵退稅優(yōu)惠政策的力度更大。“部分先進制造業(yè)”按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進行界定,先按“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來確定行業(yè),再按行業(yè)來確定是否屬于“部分先進制造業(yè)”。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xù)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