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公司要求有工作經歷的員工在入職的時候提供原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以確保自身權益且方便辦理勞動關系轉移和社保轉移,但是現在有部分單位會因為各種原因推諉或明確表示不會開具離職證明。那么,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不開離職證明怎么辦?
網友咨詢:
我現在入職的新公司要求我提供上家公司的離職證明,可是上家公司的人事部負責人總是已忙各種理由回絕,我該怎么處理?還有在上家公司工作一年都沒給我簽勞動合同,我離職那個月很多比我后來的同事甚至是剛來的同事公司都給簽了勞動合同,這又該怎么處理?
安徽思文律師事務所肖軍律師解答:
1、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jiān)察大隊投訴。
2、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局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原因:不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是違法的,如果因不開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肖軍律師解析:
1、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2、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zhí)畎l(fā)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fā)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fā)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fā)離職證明書。
3、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肖軍律師普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