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打擊報復舉報人,是指被舉報人或者有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其他手段,對舉報人實施報復陷害,侵犯舉報人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由于我國目前民主和法制還不健全,公民的法制觀念還不強,有些人特別是有一定職權的人,當?shù)弥约旱倪`法犯罪行為被舉報,便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有的親自動手或者雇傭他人殘害舉報人;有的誣告陷害舉報人;比較多見的則是利用職權,肆意對舉報人進行所謂的黨政紀處分,開除、解聘、調離、扣工資獎金等,手段多樣。這類事件盡管不很多,但是侵犯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影響很壞,嚴重挫傷了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必須予以嚴肅處理。檢察機關處理這類案件,主要采取以下做法:第一,認真受理。凡是向檢察機關舉報犯罪而遭到打擊報復的,只要舉報人提出控告,檢察機關都要認真受理。舉報人向檢察機關舉報犯罪活動,是對檢察機關的信任,檢察機關應當抱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盡心竭力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肅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犯罪案件,取信于民。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表現(xiàn)形式多種多樣,造成的后果也各不相同,因此,檢察機關不可能包攬所有打擊報復舉報人案件,只能受理向檢察機關舉報而遭打擊報復的這部分案件,其他各類情況,可以向有管轄權的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提出控告。第二,嚴肅查處。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要及時進行調查,查清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問題是否存在。對于構成犯罪的,發(fā)現(xiàn)一件,查處一件,決不姑息。對經(jīng)過調查不構成犯罪的,檢察機關不能甩手不管,而是要積極和主管部門聯(lián)系,協(xié)同妥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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