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與原準則對比,強調了財務報表列報對持續(xù)經營能力、終止經營的披露以及報表項目金額的重要性原則、并引入了綜合收益的概念。
關鍵詞:持續(xù)經營能力
強調在編制財務報表的過程中,企業(yè)管理層應當利用所有可獲得信息來評價企業(yè)自報告期末起至少12個月的持續(xù)經營能力。評價時需要考慮宏觀政策風險、市場經營風險、企業(yè)目前或長期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財務彈性以及企業(yè)管理層改變經營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關鍵詞:重要性
強調報表項目的重要性。判斷項目性質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在性質上是否屬于企業(yè)日?;顒?、是否顯著影響企業(yè)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因素;判斷項目金額大小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金額占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營業(yè)收入總額、營業(yè)成本總額、凈利潤、綜合收益總額等直接相關項目金額的比重或所屬報表單列項目金額的比重。
關鍵詞:綜合收益
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的信息增加了兩項: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分別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綜合收益總額。在合并利潤表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之下單獨列示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和歸屬于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并要求在報表附注中詳細披露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及其所得稅影響、當期轉出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期初和期末余額及其調節(jié)情況。
新修訂的準則引入了綜合收益的概念,進一步完善我國綜合收益報告有重要的意義,也是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深入。
關鍵詞:終止經營
要求企業(yè)應當在附注中披露終止經營的收入、費用、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和凈利潤,以及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終止經營利潤。并對已被企業(yè)處置或被企業(yè)劃歸為持有待售的、在經營和編制財務報表時能夠單獨區(qū)分的組成部分,符合終止經營的條件進行了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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