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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內蒙古
▲ 北京九穩(wěn)律師事務所據@西部決策 報道:2月10日,江西九江,永修警方破獲一起涉嫌重婚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被警方依法刑拘。此前,如萍(化名)報警稱其丈夫與他人非法同居,還生了1兒1女。民警調查發(fā)現(xiàn) 如萍與王某1990年結婚,2009年王某認識一湖南籍女子,王某與該女子先后在泉州、武漢等地以夫妻名義定居生活,期間育有1兒1女。獲取有效重要證據后,民警前往武漢將王某抓獲。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實際生活中,有些朋友咨詢關于重婚罪的問題,多數人都一些誤解,認為已婚者跟別人同居或者生了孩子就構成重婚罪,今天,小編再次重審一下,已婚者與人同居,不必然構成重婚罪;已婚者與人同居且生下孩子,也不必然構成重婚罪!下面這篇文章就把大家的疑問講清楚了:本段內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2021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一、 一關于與他人同居是否限定有共同居所問題如前所述,“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界限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有的學者提出,同居應當限定有“共同居所”。但大多數人認為,共同居所是一個證據,可以有力地證明雙方的同居關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兩人單有的共同居所,也可能是在一方家里。二、 關于與同性同居的問題如前所述,我國對同性婚姻不予認可?!芭c他人同居”將同性之間的同居關系自然排除在外,然而在審判實踐中,對于配偶一方因對方與同性同居而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時,法院不能置之不理,如果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可以適用《民法典》第1079條第3款第5項的規(guī)定,認定屬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判決準予離婚。同時,《民法典》第1091條在《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可以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如果認為與同性同居的行為可以構成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也可以適用該條,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 關于重婚罪與非罪的問題《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刑法》第258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敝鼗樽锸侵赣信渑级鼗榈?,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觀方面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登記重婚,又稱為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另一方面是事實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女結婚以后,其夫妻關系沒有依法解除。如果夫妻關系已經依法解除,或者因其配偶死亡而夫妻關系自然消失的,則不再是有配偶的人。重婚罪的主體,一是本人有配偶,但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二是本人雖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有配偶的雙方在明知的情況下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均構成重婚罪。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欺騙沒有配偶的人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一方構成重婚罪,受欺騙的一方不構成重婚罪。如果無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也構成重婚罪。但是,因自然災害外出謀生而重婚,或婚后受虐待而外出逃婚的,或被拐騙而被販賣再婚的,根據實際情況,一般不以重婚罪懲處。因為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繼而又與他人結婚的,一般也不以重婚論處。
▲ 北京九穩(wěn)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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