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調查學的對象和體系
【作者】 何家弘 【分類】 訴訟制度
【期刊年份】 1996年 【期號】 6
【頁碼】 13
【全文】 【法寶引證碼】 CLI.A.18310
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調查是與證據的發(fā)現、收集、評斷和使用有關的各種調查活動的總稱,是法律工作者和執(zhí)法人員為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而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證據法相對比較落后,因此司法人員和律師在收集和使用證據時往往有隨意性,甚至有忽略證據規(guī)則和輕視證據調查的傾向。無論是法官、檢察官、律師、普察,還是其他執(zhí)法人員,都應該重視證據調查工作,加強證據意識,提高執(zhí)法的科學性。
一、證據調變學的緣起。證據調查學是研究證據調查方法、規(guī)則和規(guī)律的學科。由于證據調查普遍地存在于各種司法活動和執(zhí)行活動之中,所以證據調查學是一門應用范圍廣的綜合性學科。它不僅適用于刑事案件,也適用于民事案件、經濟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它不僅適用于偵查人員的工作,也適用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律師及其他執(zhí)法人員的工作。然而,由于我國具有“重刑輕民”的法律文化傳統(tǒng),所以長期以來只注重研究刑事案件中的證據調查,而且多從偵查破案的角度加以研究。至于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中的證據調查問題和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證據調查問題則一直未得到應有的重視。
二、證據調查學的研究對象。一門學科的建立必須以其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研究對象為基礎。證據調查學的研究對象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1)證據調查的方法。證據調查學是在總結證據調查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科學體系,因此研究證據調查方法必須從證據調查的實踐經驗出發(fā)。證據調查活動存在于一切案件的訴訟過程之中。無論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還是行政訴訟案件,都離不開證據調查活動。而且,證據調查的主體具有多樣性。不僅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要進行證據調查,審判人員、公訴人員和律師也要進行證據調查。此外,公證、仲裁、內保、紀檢、監(jiān)察、海關、工商、稅務等人員在其相關的工作中也要進行證據調查。雖然不同案件中的證據調查方式和重點有所不同,雖然不同主體的證據調查活動各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它們在基本方法上有著本質的共性。正是這種共性或內在的統(tǒng)一性使它們共同組成了證據調查學的研究對象。由此可見,證據調查學既要研究各種證據調查活動的一般方法,也要研究各類案件中證據調查活動和各類主體證據調查活動的特殊方法,(2)證據調查的規(guī)則。證據調查是司法活動或執(zhí)法活動的組成部分,是以實現有關法律任務為目的的,其行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因此證據調查學要研究這些法律規(guī)定。而這些法律規(guī)定也就是證據調查必須遵守的規(guī)則。作為證據調查學研究對象的法律規(guī)則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有關程序的法律規(guī)定,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中有關證據調查的規(guī)定;二是有關主體的法律規(guī)定,如《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等法律中有關職業(yè)行為規(guī)范的內容;三是有關各種行政執(zhí)法活動的法律規(guī)定,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規(guī)中有關調查取證的內容。此外,每一種具體的證據調查措施或方法也有其必須遵循的規(guī)則,如詢問證人的規(guī)則、現場勘查的規(guī)則、物證鑒定的規(guī)則等,這些也是證據調查學必須研究的內容。(3)證據調查的規(guī)律。證據調查學必須在全面總結證據調查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探索這種調查活動的規(guī)律。證據調查的規(guī)律也具有多層次性,既包括一般認識方法和思維活動的規(guī)律,也包括具體調查措施的運作規(guī)律,還包括各種調查活動的特有規(guī)律等。準確地揭示證據調查活動的各種規(guī)律,并在此基礎上創(chuàng)建相應的理論體系,這正是證據調查學的根本任務。
三、證據調查學的體系。一門學科的內容是由這門學科的研究對象所決定的。我認為證據調查學的內容體系應包括以下四個部分:(1)證據調查原理,包括證據調查的概念、方法和原則;證據調查學的對象和體系;證據調查方法的歷史沿革;證據的性質和種類;證明的對象和程度;證據調查的思維方法等。(2)證據調查步驟,包括證據調查的一般途徑和基本步驟;如何分析已知本證和反證的內容及可信度;如何確定待查問題并提出假設性推論;如何收集新證據;如何評斷和使用證據等。(3)證據調查方法,包括證據調查的一般方法和基本原則;人證調查方法;物證調查方法;書證調查方法;視聽證據調查方法;科學鑒定方法等。(4)證據調查實務,包括證據調查的技能和策略;不同主體的證據調查實務;不同案件的證據調查特點等。
四、證據調查學與相關學科的關系。證據調查學是法學體系中一門綜合性應用學科。它與其他部門法學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首先,證據調查學服務于刑法、民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學。證據調查學既不研究犯罪與刑罰,也不研究民事和經濟法律關系,但是刑事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確定某種民事或經濟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消滅,都必須以一定事實為依據,而認定這些事實都必須通過證據,都離不開證據調查活動。證據調查學研究證據調查的方法、規(guī)則和規(guī)律,為實現各實體法學的任務提供了保障。其次,證據調查學從屬于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程序法學或訴訟法學。訴訟法學研究各種訴訟活動的原則、制度和程序,探索訴訟活動的規(guī)律,其中當然包括收集證據的程序和使用證據的規(guī)則。證據調查學研究證據調查的規(guī)則必須以上述法律規(guī)則為前提。但是,證據調查學不僅要研究上述法律規(guī)則,而且要研究具體調查措施的操作規(guī)則。另外,訴訟法學并不研究證據調查的具體方法和規(guī)律,而這正是證據調查學研究的主要內容。從某種意義上講,證據調查學是訴訟法學中有關內容的延伸和補充。第三,證據調查學與證據學和物證技術學是姊妹學科。這三門學科都是以證據為研究對象的,而且都服務于刑法、民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學并跨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程序法學的領域。不過,這三門學科研究證據的角度有所不同。證據學研究的是在訴訟中運用證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guī)范;物證技術學研究的是發(fā)現物證、識別物證、記錄物證、提取物證、檢驗和鑒定物證的科學技術方法;而證據調查學研究的是與證據的發(fā)現、收集、評斷和使用有關的各種調查方法和規(guī)律。換言之,證據學是從法律的角度研究證據;物證技術學是從科學技術的角度研究證據;而證據調查學是從調查方法的角度研究證據。三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是相輔相成的。第四,證據調查學與犯罪偵查學是聯系緊密且內容交叉的近鄰學科。犯罪偵查學和證據調查學都要研究查明案情和收集證據的方法和手段,但是前者僅適用于刑事案件之中,后者還適用于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之中。即使在刑事案件之中,二者研究的角度和重點也有所不同。犯罪偵查學主要研究偵查人員的調查活動,它側重的是揭露犯罪和打擊犯罪的作用。證據調查學既研究偵查人員的調查活動,也研究辯護律師的調查活動,它強調的是查明案件事實和證明案件事實的準確性和公正性。雖然大多數犯罪偵查措施和手段都屬于證據調查的范疇,但是偵查機關為查緝案犯而采取的一些隱蔽手段和強制措施就不是證據調查學要研究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