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沒休的年假只能跨一年安排
“平時忙忙碌碌,總怕耽誤工作,暑期還要先讓著有孩子的同事休假,所以遲遲不敢請年假,眼看著這一年沒幾天了,又是年底沖刺業(yè)績的時候,這時候請年假又很不合時宜。”在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小李這幾天正為這事愁眉不展。很多跟她情況類似的職場人都有此疑問——今年沒休的年假,可以留到明年再休嗎?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也就是說,如果今年的年假沒休,可以延長到明年再休,到時把兩年的年假連在一起,多休幾天也是可以的,但只能跨一年,把3年或3年以上的年假攢到一起休是不可以的。由于很多原因,放棄年假或者請假未被批準的情況也很常見。但很多人都不知道,未休年假,是可以享受經濟補償的,也就是“加班費”。這個加班費的標準是3倍工資。年假一般都是員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的主管領導、人事部門批準后休假。很多員工因為平時工作任務繁重,沒有主動申請年假。員工沒提,企業(yè)一般也不會催著員工休假。對于這種未主動申請的年假,人們一般會認為,這是員工自愿放棄的,沒有加班費。可事實并非如此。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說,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享受年休假。是否休年假應由單位統籌安排,而不以勞動者提出休假為必要條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年假,但是勞動者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單位可只支付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而無需另外支付未休年假的補償。
對于勞動者應休未休年假天數,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從這個規(guī)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員工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2017年,北京市勞動仲裁委就曾經處理過這樣一個案例——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職某互聯網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17年2月28日,勞動合同到期,互聯網公司通知不與孔某續(xù)訂勞動合同。在辦理離職手續(xù)并領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時,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間,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帶薪年休假,故要求互聯網公司支付相應的補償。互聯網公司認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假的,屬于自動放棄當年年休假,故公司無需支付補償。因雙方發(fā)生爭議,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互聯網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互聯網公司的員工手冊中雖規(guī)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假的,屬于自動放棄當年年休假,但并無證據表明孔某曾書面提出因個人原因不休年假,且上述員工手冊中的規(guī)定也違反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所以裁決支持了孔某的仲裁請求。如果更換工作、新換到一家單位,在申請年假的時候,自己的工作年限是只算新單位的,還是可以把之前的工作年限都算進來?不少人對這個問題存疑。王某在某物業(yè)公司工作,離職結算時,王某提出工作期間未休帶薪年休假,故要求支付相應的補償。物業(yè)公司同意向王某支付相應的補償,但只同意向王某支付入職滿一年后的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王某則認為,其入職物業(yè)公司之前,其累計工作年限已達10年以上,每年應享有10天帶薪年休假,其入職當年就應享有相應的年休假。后來王某向區(qū)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曾對這個問題進行過明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規(guī)定職工累計達到一定工作年限,可以享受相應時長的年假。其中“累計”應指工作時間的相加,其中中斷工作時間予以扣除。對于參加工作第1年的時間的“累計”,應按《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的規(guī)定執(zhí)行?!斑B續(xù)工作滿12個月”,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后曾經在同一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xù)不中斷工作滿12個月。勞動者在符合參加工作后曾經“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條件后,此后年休假時間以當年度在用人單位已工作時間計算。
可見,只要員工參加工作后,曾經有過一次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即使中間換過公司),那么再入職新公司時,第一年就應該享有年假。因此,對于王某的仲裁案件,仲裁委審理后認為,王某入職物業(yè)公司之前已經具有10年以上的累計工作年限,故王某入職物業(yè)公司的當年即可享受年休假,無需在物業(yè)公司工作滿一年后才可享受。
教師每年都可以享受差不多3個月的寒暑假,他們還能再享受年休假嗎?平時因為個人原因已經請過很長時間病假、事假的,如果再休年假,對企業(yè)生產的影響也比較大……這些現實當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法律也有明確的規(guī)定。根據國務院規(guī)定,如果當年出現5種情形,職工就不能再休年假了,這5種情形分別是: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從這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已經享受了寒暑假的教師,不再享受年休假;請事假、病假超出一定時間的,企業(yè)也可以依規(guī)不批年假。
沒問題,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有5天年假的人一般會選擇一次休完,而有10天或15天年假的人,經常會選擇分兩次或三次休假。休完年休假不能享受全勤獎?
年休假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職工所享有的法定假期,不應在“全勤”的考核范圍內,而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因此,休年假不影響全勤評獎,只要職工不存在曠工、遲到早退等情形,應給予全勤獎的認定,用人單位不應以“無法享受全勤獎”為由間接阻礙員工享受年休假。按照規(guī)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也就是說,可以把年假中間夾著的那幾天法定假日或者周末休息日“刨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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