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宜用“舉證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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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保局日前規(guī)定:因減少夏季集中用電而輪休的企業(yè),不得因此減少職工的工資。
這是一個保護職工權益的正確舉措,值得稱贊。但如何才能真正把它落到實處,卻需要我們認真考慮。
目前勞保部門處理勞動糾紛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就是如何舉證的問題。由于原來的舉證制度一般是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執(zhí)行,因此,職工在向勞保部門舉報企業(yè)侵權時,不僅要證明企業(yè)有侵權行為,還需要證明企業(yè)的行為錯在哪里。由于職工與企業(yè)相比,存在著“權力不對稱”和“信息不對稱”兩大問題,要做到這些常常會遇到相當大的困難,有時甚至會在權衡了利弊得失之后放棄維權行動。
如果勞保部門在處理勞動糾紛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這一難題。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免除本應由舉報人承擔的舉證責任,而就待證實的反面事實,轉由企業(yè)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如果有職工舉報企業(yè)減少了輪休期間的工資,那么,不是由舉報人提供證據,而是由企業(yè)負責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并未少發(fā)工資。如果企業(yè)不能提供這些的證據,勞保局就可以對其進行處罰。
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是比較符合當前勞資關系的實際情況的。從各方面的情況看,目前勞動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企業(yè)片面強調企業(yè)自主權,置《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不顧,不注重規(guī)范內部承包合同的履行,不成立工會或工會形同虛設,完全起不到代表勞動者與企業(yè)平等協商的作用等。因此,當企業(yè)違反法律、法規(guī)時,勞動者根本無法監(jiān)督企業(yè)。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將有利于平衡這種“不平衡”的狀況。
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對企業(yè)也有好處。由于企業(yè)的舉證責任加大,為了避免在可能的勞動糾紛中處于不利地位,企業(yè)便會更嚴格地遵守《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清理不合理的規(guī)章制度,加速向現代企業(yè)轉型。而職工由于舉證責任減輕,維權的成本下降,便不會輕易采取極端手段解決問題,職工和企業(yè)的互動也會進入良性狀態(tài)。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免費法律咨詢,就上中顧法律網)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日期:2010-12-01
昨天,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做客城市服務管理服務廣播時介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從5月1日開始實施,部分內容較之前有所改變。
勞動爭議實行免費仲裁
據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從原有的60天延長至1年,且勞動爭議仲裁將實行免費。同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對原有的勞動爭議案件“一裁兩審”終局制做了重大突破,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在特殊情況下,如追索勞動報酬等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可以“一裁終局”。這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用人單位惡意訴訟以拖延時間、加大勞動者維權成本的行為。
對于勞動報酬爭議類案件,舉證最為關鍵。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處處長鄭秀蘭表示,考慮到勞動爭議中職工相對處于弱勢,新法實施后特別規(guī)定了舉證責任倒置情況。也就是說,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不提供的應承擔不利后果。比如職工與企業(yè)因欠薪發(fā)生矛盾時,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包括工時考勤、工資發(fā)放等證據材料,否則可能面臨勞動者勝訴的局面。(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用派遣員工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由于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越來越多,有勞動者擔心一旦發(fā)生勞動糾紛,用人單位會將責任推給勞務派遣公司,導致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直接申訴權利。對此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新規(guī)定,勞務派遣企業(yè)和用人單位為共同當事人,雙方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即使改成勞務派遣,也并不能減少企業(yè)的相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