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生理結構原因,相比于其他人群,女童在面對性侵害方面,會變得尤其脆弱,所受的傷害也尤其大。自古以來,中國歷代王朝便重視幼年女性的保護工作,并且制定嚴刑峻法,保護她們不受侵害。其中,趙匡胤為此還首創(chuàng)了一個重要原則,并一直延續(xù)到今天。
在古代,性犯罪被稱作為“奸罪”,包括強奸、和奸、刁奸等。強奸很好理解,所謂和奸,就是通奸類型的不正當性行為,而刁奸實際就是指誘奸。其中,違背婦女意愿的“強奸”,更是為人們所不齒,對強奸罪的處罰自然較通奸為重。
秦漢時期,已經有了一套關于奸罪的認定、量刑的標準及原則,并為后世法律所繼承、發(fā)展。在奸罪諸形式之中,奸淫幼女歷來受到特別重視,至遲在宋朝已經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
根據宋太祖趙匡胤制定的《宋刑統(tǒng)》規(guī)定:
“諸強奸者( 女拾歲以下,雖和亦同) ,流叁阡里,配遠惡州; 未成,配伍佰里?!?/p>
也就是說,與十歲以下女童發(fā)生性關系,無論是強奸還是和奸,都以強奸罪論處。若犯罪事實成立,則流放三千里,而且流放地點必須是自然環(huán)境最差的區(qū)域;即使強奸未遂,也要流放五百里。
按照宋朝法律,強奸十歲以上女性,須流放兩千里。很顯然,針對強奸幼女的行為,宋朝選擇從重處罰。
到了元代,法律也認可對奸淫幼女行為的重罰。同時,元朝皇帝除了繼續(xù)將幼女定義為十歲以下、將奸淫幼女視同強奸之外,加強了對奸淫幼女的處罰,且使強奸幼女罪有了獨立的量刑標準——— “絞”。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以重典治國,并將針對幼女性侵害行為的懲處再一次加強。其中,《大明律》規(guī)定:
“凡和奸,杖八十……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p>
顯然,朱元璋將幼女的年限提高了兩歲,進一步擴大了幼女的保護范圍。明朝滅亡后,清朝照搬了明朝對于幼女保護的規(guī)定?!洞笄迓衫芬?guī)定:
“強奸十二歲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將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強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斬決。其強奸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女者,擬斬監(jiān)候; 和奸者,仍照雖和同強論律,擬絞監(jiān)候?!?/p>
也就是說,強奸幼女至死者以及強奸、誘奸十歲以下幼女者,皆斬立決。很顯然,清政府細化了強奸幼女罪,并加強了嚴重性犯罪的懲罰力度。
總結從宋到清的立法,我們可以發(fā)現“雖和同強”是處理針對幼女性犯罪的指導原則。也就是說,即使幼女自愿與男子發(fā)生性關系,也以強奸論處。不同的只是“幼女”的年齡標準和相應的處罰。
那么古代人為何會確立“雖和同強”原則呢?明代的律學家雷夢麟解釋為:
“奸幼女十二歲以下,幼女本無淫心,又易欺易制,雖有和情, 亦被其詐欺耳, 故雖和, 同強奸論?!?/p>
簡單翻譯來就是,十二歲以下幼女懵懂無知,容易被誘騙,因此就是同意與男子發(fā)生性關系,也不知道具體是怎么回事。
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的老祖宗在幾百年前就注意到幼女無論是生理還是心理都尚未成熟,缺乏判斷是非曲直的能力,且身為社會的弱者,其權利容易受到侵犯,所以需要給予其特殊保護,故即使幼女同意和奸,亦作為強奸論處。
歷經千年歲月,宋代“雖和同強”的立法原則一直延續(xù)到今天。就如我國刑法第236 條規(guī)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钡? 款規(guī)定: “奸淫不滿14 周歲幼女的,以強奸罪論,從重處罰?!?/p>
相比于明清,現代立法者又將幼年的年限延后了兩歲。此外,該罪不以幼女是否自愿為既隨標準,只要行為人知道或可能知道對方是未滿14 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就構成強奸罪既遂。可以說,我國對于幼女的保護,是一脈相承的。
到了現代,我國刑法對于幼女的保護進一步完善。一貫被法學家以及社會輿論視為“惡法”,有可能減輕強奸幼女犯罪者刑罰的嫖宿幼女罪逐漸成了廢法。相信隨著法治的逐漸進步,幼女的權益將得到進一步改善,膽敢犯法者將面臨法律更嚴厲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