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廳檔案及其史料價值
范金民
載《江南社會經(jīng)濟研究明清卷》
日本國會圖書館收藏有清代蘇州府太湖廳檔案,南京博物院也收藏有同一衙門的檔案,久已為中國、美國和日本等國學者所知,然而南京博物院所藏未見人系統(tǒng)利用過,傳聞異辭,難究其蘊。筆者承南京博物院大力支持,于數(shù)年前系統(tǒng)檢閱了該批檔案,又蒙日本京都大學文學部夫馬進教授復印國會圖書館所藏檔案,得睹太湖廳檔案全貌,從而使我們了解到四川巴縣檔案、直隸順天府檔案、河北獲鹿縣檔案、臺灣淡新檔案以外又一重要的清代地方檔案,也為我們進一步研究清代地方訴訟裁判、江南社會經(jīng)濟特別是洞庭東西山社會經(jīng)濟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原始資料。
一
日本國會圖書館所藏太湖廳檔案,編號自第1至31冊,共31件。時間上起自同治五年(1866),止于宣統(tǒng)三年(1911),前后46年,其中同治朝13件,光緒朝14件,宣統(tǒng)朝3件,包含同光宣三朝的雜文件1件。內(nèi)容包括訴訟案卷21件,同治五年絕賣地契1件,光緒八年至十八年(18821892)積谷案卷2件(含光緒八年征收地丁錢糧案卷),宣統(tǒng)年間晴雨冊1件,宣統(tǒng)二三年(1910—1911)銀錢市價2件,光緒二年至六年(1876—1880)太湖救生局文件1件,光緒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1899—1908)司獄司申請銀兩文件1件,光緒十二年至十五年(1886—1889)清除私設漁籪淤占草蕩文件1件,雜文件1件。所有文件主要由太湖廳形成,直接間接都與太湖廳有關(guān),可以認為全部是太湖廳檔案。
南京博物院所藏檔案,編號自2083至2192,共110件。就其形成年代言,最早的始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九月,最晚的止于宣統(tǒng)元年(1909)四月,其中乾隆朝l件,嘉慶朝11件,道光朝24件,咸豐朝15件,同治朝2件,光緒朝43件,宣統(tǒng)朝7件,不明具體年代的清末7件。就其形成的衙門而言,由太湖廳形成或與太湖廳有關(guān)的文件共51件,其余由蘇州府、松江府、華亭縣、嘉定縣、吳縣、元長吳三縣、婁縣、長洲縣、元和縣、武進金匱二縣,以及陜西白水縣等衙門形成。從內(nèi)容上看,后者均與太湖廳毫無關(guān)系,算不上太湖廳檔案,但考慮到收藏者將其歸為一類,故一并稱作太湖廳檔案。可以確認為太湖廳檔案的51件文件,最早的始自乾隆四十五年,最遲的止于咸豐二年(1852),前后73年,包括訴訟案卷46件,有4件重復,實際反映了42個案件,其余是乾隆四十五年蘇州府為采辦條石給太湖廳的移文1件,道光六年(1826)蘇州府為救護日月蝕給太湖廳的移文1件,道光三十年蘇州府與太湖廳為追查王臣虧空銀兩的往返移文2件,咸豐二年蘇州府與太湖廳為追查吳象恒等未完銀兩的移文等1件。
南京博物院和日本國會圖書館所收太湖廳檔案,包括官府上下行文書及其他各種文書形式,最多為批文、票、稟、狀式(包括副狀),其余為移、詳、關(guān)文、申、札、諭、各種具結(jié)(具結(jié)、遵結(jié)、收管結(jié)、改過結(jié)、領結(jié)、求銷結(jié)等)、驗傷單、委驗單、點名單、呈、照會、示、發(fā)單(草稿)、抄冊、飭提、具保狀、信票、通報稿、堂諭、內(nèi)單、簽稿、飭、諭飭、飭追票、牘詳、呈冊、奏、復、咨呈、帶比單、具限狀、牘、抄粘、傳諭、朱單、晴雨冊、錢糧執(zhí)照、錢糧版串納照、借據(jù)、典契、絕賣契、絕賣紅契、承祧嗣書分撥書等,形式上極為豐富,堪稱難得的清代江南地方檔案和民間契約文書。
太湖廳屬蘇州府,位于蘇州西南太湖中的洞庭東山,現(xiàn)屬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qū)。清雍正八年(1730)設太湖水利同知,駐吳江縣同里鎮(zhèn),十三年移駐吳縣東山。乾隆元年(1736),清廷增設太湖廳,十一年起征收東山和洞庭西山錢糧,受理東西兩山及附近地區(qū)的命盜詞訟①。洞庭東山原是太湖中僅次于西山的大島,由于泥沙淤積,東北部現(xiàn)在已與陸地相連。島上環(huán)境幽雅,風景秀麗,湖光山色,處處如畫,猶如世外桃源,對外聯(lián)系又全靠水路。也許正是由于相對隔絕的環(huán)境,太湖廳的檔案得以較多地保存下來。
二
最值得注意的是,太湖廳檔案較為全面系統(tǒng)地反映了清代中后期該地的民間訴訟情形。南京博物院所藏46件訴訟案卷,最早的始自嘉慶八年(1803),最遲的止于咸豐二年(1852)。日本國會圖書館所藏21件訴訟檔案,最早的始自同治八年(1869),最遲的止于光緒二年(1876)。從時間上來說,南京博物院所藏早,國會圖書館所藏晚,而前后大致衍接。從這個意義上說,兩地所藏較為系統(tǒng)地反映了太湖廳自嘉慶八年到光緒二年前后74年的民間訴訟情形。這在全國地方訴訟案卷中是很少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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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嘉慶《大清會典》卷四;乾隆《蘇州府志》卷一三;《太湖備考》卷四;《清朝續(xù)文獻通考》卷一三五。
鑒于日本京都大學文學部的夫馬進先生已就國會圖書館中的21件訴訟案卷作了精到的研究,特別是對訴訟自起訴到結(jié)案的順序、手續(xù)、時間,訴訟文件的形式、格式、書寫要求,狀紙書寫人代書等問題,作了詳細的介紹性探討①,而南京博物院所藏有關(guān)訴訟過程、手續(xù)、具文形式等并無不同,因此筆者在這里僅對所有太湖廳檔案的訴訟文書作些總體性介紹。
太湖廳檔案包含的63個案件,按其內(nèi)容,大體上可以分為經(jīng)濟糾紛類32件,辱罵毆打糾紛類19件,其他如不孝、詐冒、串訟、搶劫、匿人、威逼、誤差、抗差等社會糾紛類12件。在32件經(jīng)濟糾紛中,債務糾紛10件,房租房價糾紛3件,家產(chǎn)糾紛4件,地產(chǎn)糾紛4件,物產(chǎn)糾紛3件,其他財產(chǎn)糾紛4件,商業(yè)糾紛2件,毀物糾紛2件。告狀者絕大部分系普通民眾,全部案件大多事起微末,屬地方政府不予重視的錢債細故之類。如挖墳石、竊墳樹、偷芋頭、奪荷葉、強當衣等,僅從經(jīng)濟角度考慮,量均不大,但貧苦細民為了維護其切身權(quán)益,必須爭之較之。誠如方大浞在他的《平平言》中所說,“戶婚田土錢債偷竊等案,自衙門內(nèi)視之,皆細故也,自百姓視之,則利害切己,故并不細”。由于案情大多較為簡單,太湖廳地域范圍又很小,所以涉訟后絕大部分很快就息訟結(jié)案,經(jīng)年累月者不多。只有南博2083所載葉煥堂控秦法拆挖墳石案,自道光二十二年(1842)拖到道光三十年(1850),是因為原告病故,原告家屬又意見不一致。
然而事無大小,一經(jīng)涉訟,司法程序是一樣的。原告首先得投遞告狀。每一份狀式后都附有官府的告狀規(guī)則,但沒有一件是字跡全部清楚的。經(jīng)前后比對,錄其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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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夫馬進:《國會圖書館藏太湖廳檔案に見る訴訟と裁判の實際—その初步的知見—》,永田英正編:《中國出土文字資料の基礎的研究》,1993年。
一、將赦前事及已結(jié)之案翻告者,不準。
一、告斗毆不開明月日及的實傷痕見證,告賭無賭具者,不準。
一、報盜竊不開明被失情形贓數(shù)確實,不準。
一、告贖告找不粘印據(jù),告?zhèn)摬徽称奔s、婚姻不明媒妁、詐贓不列見付者,不準。
一、非奸拐盜逃牽連婦女者,提究代書。
一、紳衿婦女老幼殘疾無親屬作抱告者,不準。
一、訴控被告及干證應審人等不開明的實住址者,不準。
一、不遵用正副狀式及無代書戳記并蠅頭細字雙行疊寫者,不準。
一、刁告審誣者,必究代書訟棍。
一、赴各衙門控告,有案不敘明批斷朦混具告者,察出,除不準外,仍提重處。
一、代書須刻新舊案兩戳記,于呈首鈐蓋,以便查閱,如無,記責。
一、呈詞上不填做狀人姓名者,定提代書究責。
一、呈詞雇人代投者,除不準外,定將代投之人枷號示眾。
一、凡尋常事件,不得逾一百五十字,即情節(jié)稍繁,亦總不得逾二百五十字之限,如違,即提該代書□□。
一、呈詞有來稿,即詢明何人代做,注明做狀人下,并將原稿粘呈,如違,即提該代書究革。
比較前后狀紙上所附告狀條文,上述15條,直到道光五年(1825)的《太湖理民府據(jù)貢生秦開運控沈阿金竊墳樹案》,僅為14條,而無最后兩條,但在第6和第7條之間多一條,文字為“訴狀及續(xù)投呈稟,不開明原告及歷次批語,并添砌案外情節(jié)羅織多人拖累無辜者,定責代書”。道光六年的《太湖理民府據(jù)何大千呈控親家顧勝祥匿其媳不歸案》,只有13條,而連上條文字也無。太湖廳檔案中最早全載上述15條的,是道光二十四年的《太湖理民府審結(jié)葉煥堂控秦浤拆挖墳石案》。由此可以推知,太湖廳關(guān)于書寫狀紙的字數(shù)限制,呈遞狀紙時粘附原稿等規(guī)定,是道光中后期才有的事。值得玩味的是,自此之后的狀紙,絕大部分遠遠超過了規(guī)定字數(shù),雙行疊寫也為普遍情形,字數(shù)及書寫規(guī)定看來完全成了具文,太湖廳也照樣受理。
三
太湖廳檔案提供了洞庭商人活動的諸多實例,豐富了洞庭商人活動的內(nèi)容。
洞庭東西兩山之人,素有經(jīng)商傳統(tǒng)①,到明中后期,已經(jīng)成為全國重要的一支著名地域商人集團。明中期的當?shù)厝送貊苏f,洞庭東西兩山“以商賈為生,土狹民稠,民生十七八,即挾貲出商,楚衛(wèi)齊魯,靡遠不到,有數(shù)年不歸者”②。又說,“于中豪賈鏟利貨殖,衙盈乾關(guān),齊物平糴,亦有離家旅估,橐理糧裹,駕巨舶,乘弘舸,揚荊襄之帆,鼓瀟湘之柁,巴西粵南,無往不可。但務資崇,阜陵奚懾,躬滔坎坷,遂致贏同猗頓,侈垃烏倮。茲山萬室,處者尠而出者夥也”③。嘉靖時的昆山人歸有光說,洞庭人好為商賈,“往往天下所至,多有洞庭人”④。明末的馮夢龍則在《醒世恒言》中描寫道:洞庭“兩山之人善于貨殖,八方四路,去為商為賈,所以江湖上有個口號,叫做‘鉆天洞庭’。”⑤馮夢禎也說:“洞庭兩山,其人民淳樸,習賈而好客,賈跡遍天下。”⑥洞庭兩山之人這種四出經(jīng)商的情形,在太湖廳檔案中也有較多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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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范成大《吳郡志》卷三七,《縣記》引郭受《吳縣廳記》謂:“故其民不耕耨,而多富足。中家壯子,無不賈販以游者?!?/p>
②王鏊:《震澤編》卷三,《風俗》。
③王鏊:《震澤集》卷一,《洞庭兩山賦》。
④歸有光:《震川先生集》卷二一,《葉母墓志銘》。
⑤馮夢龍:《醒世恒言》卷七,《錢秀才錯占鳳凰儔》。
⑥馮夢禎:《快雪堂集》卷一四,《處士懷耕許君墓志銘》。
道光時,西山葉煥堂等“挈眷就業(yè)楚省,又有楚中生理,家惟婦道”,“遠貿(mào)湖廣,在家日少”。據(jù)他供稱,“小的向在湖中貿(mào)易”,“切身向貿(mào)湖廣”,而且由其所言,“緣子孫繁眾,所有在楚經(jīng)營,以及婦幼守家,本房叔侄弟兄等代押”(南博2083),看來葉氏族人在湖廣經(jīng)商者相當多。道光時,西山徐俊良,“向貿(mào)楚北,今在里中擺賣糧食雜貨……身借本營生”(南博2103)。西山黃大昌乏本經(jīng)營,于道光九年(1829)十一月間,邀同效能、允安經(jīng)手,向也在楚南經(jīng)商的同村族人黃兆鼎借洋錢十元,作為貿(mào)本,書立借據(jù),言明一分五厘行息,期至來年秋熟本利交清。黃兆鼎楚南店業(yè)因連遭荒歉,失貿(mào)艱難,而黃大昌連年貿(mào)順,創(chuàng)業(yè)盈余。后兩人相繼病故,兆鼎子菊田向大昌子景華索討借款,致成訟端(南博2102)。
太湖廳檔案中明確提到洞庭西山人在湖廣經(jīng)商的惟此三處。而湖廣正是洞庭西山人的主要活動地域,其中尤其集中在湖南的長沙、湘潭、益陽,湖北的漢口等地。人稱“山中人之賈于楚者,率十室而九”,或稱“吳山習俗咸服賈楚南”①。漢口的沈家廟上首正街就有西山商人于雍正元年創(chuàng)設的金庭會館。檔案中涉及的楚北,當指漢口,楚南當指長沙等地。檔案中反映的西山徐氏,其經(jīng)商活動興起于清初,在湖廣經(jīng)商的事例較多②。較有意義的是,以往我們只知西山的沈氏、秦氏、徐氏、鄭氏、鄧氏、孫氏、葛氏、蔣氏、蔡氏、馬氏等族在湖廣經(jīng)營,檔案中涉及的葉氏、黃氏經(jīng)商材料,又為我們提供了兩個洞庭西山家族在湖廣經(jīng)營的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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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乾隆《洞庭后堡蔣氏宗譜》卷一,《樂山公家傳》;光緒《洞庭林屋馬氏宗譜》卷三,《華亭馬公暨德配楊孺人墓志銘》。
②參見拙著《洞庭商幫》第42頁,(香港)中華書局,1995年。
太湖廳檔案中除了標明經(jīng)營地域的這幾處外,反映洞庭兩山人在各地經(jīng)商活動的還有不少。如嘉慶時,東山葉春華之父葉履安在安徽“全椒開設店業(yè)”,姑丈周萬瞻“于蘇郡開張大成布莊,彼此素有銀錢往來,習以為?!?。而又據(jù)監(jiān)生葉浦云稱周萬瞻之子周省吾有“典夥鮑一山”(南博2113),則周省吾當開有典鋪。道光時,東山金顯文在“上海南貨店幫工”(南博2093)。道光時,東山王延禧、延豐、延慶、延華四兄弟,“俱在外貿(mào)易”,“俱在外幫夥”,王延豐“在海門地方幫夥”(南博2101)。道光時,東山周友蘭在“常熟貿(mào)易”,曾在家借給無服族弟周阿金“一千文,作為小本生意”(南博2112)。咸豐時,東山顧鼎揚“出外幫伙生理”(南博2120)。嘉慶時,在上海,東山翁朝棟藉店主同鄉(xiāng),屢次到席祥泰店伙朱鳴玉處借擾滋詐難堪(南博2122)。同治時,東山張文均在上海賃屋有年,由其大量租購市房,當系經(jīng)營之人(國會圖書館19冊)。光緒時,東山萬順昌與武山人孔正方同在上海幫工(國會圖書館25冊)。光緒時,東山陳順添到上海覓生意,托在上海做生意的同鄉(xiāng)周正茂作保,從此就在上海義和客棧當茶房伙計”(國會圖書館27冊)。道光時,西山人朱阿南、朱阿大“在蘇麻線生理,并不在家”(南博2085)。道光時,西山蔡景如的叔父自乾隆五十八年挈眷往蘇添創(chuàng)德泰絲行,至嘉慶十一年(1806)四月在蘇病故,其子輔成不守正業(yè),任心揮霍”(南博2117)。同治時,西山柴肅卿“做小生理度日”,“老子在外貿(mào)易”(國會圖書館14冊)。同、光時,西山卜坤元在湖州織機(國會圖書館30冊)。
洞庭西山商人活躍在楚頭吳尾,從事的行業(yè)主要是綢布和米糧業(yè)。人稱“山人經(jīng)商綢布,大半作客湖廣,有數(shù)年不歸者”①?!读治菝耧L》稱,西山人“俗以商賈為生,土狹民稠,民生十七八即出賈。楚之長沙、漢口,四方百貨之湊,大都會也。地勢饒食,飯稻羹魚,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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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道光《洞庭徐氏宗譜》卷一,《徐振賢先生暨德配蔡老孺人七十壽序》。
數(shù)郡米不給則資以食,無綾羅綢緞文彩布帛之屬,山之人以此相貿(mào)易,襁至而輻湊,與時逐,往來車轂無算……故楓橋米艘日以百數(shù),皆洞庭人也”①。糧食是洞庭商人的老家及整個江南地區(qū)所緊缺的生活資料,絲綢和布匹則是江南地區(qū)生產(chǎn)量最多銷路最廣而又為長江中游需要的大宗手工業(yè)品,都是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guān)、不可須臾或離的商品。西山商人充分利用江南這種特有的經(jīng)濟格局,主要經(jīng)營衣食這兩大類商品。太湖廳檔案只是隱約地提到了洞庭西山人的經(jīng)營行業(yè),而沒有清晰展示這種特征,但為西山商人的活動地域及從事行業(yè)提供了進一步的佐證。
東山商人主要活躍在運河沿線和開埠前后的上海,太湖廳檔案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一特色。東山商人在清代主要從事綢布業(yè)、錢業(yè)以及其他新式行業(yè)和充當外國銀行、洋行中的買辦,也許太湖廳檔案反映出來的都是小商小販,因而對這些骨干或龍頭行當基本沒有反映。清代著名的東山商人家族主要是翁氏、席氏、許氏、葉氏、施氏、萬氏、王氏、嚴氏、葛氏、劉氏等,這在太湖廳檔案中也殊少反映。但檔案中涉及了張氏、孔氏、陳氏、周氏、金氏等族人的經(jīng)營活動,說明東山人經(jīng)商確是極為普遍的,一定程度上也豐富了東山各姓的經(jīng)營活動。
太湖廳的地方文獻說洞庭商人的經(jīng)營資本是“領本”制,所謂經(jīng)商之人“未必皆自有資本,而類多領本于富室者”。這種“領本”制,“恒例三七分認,出本者得七分,效力者得三分,賺折同規(guī)”,或者是“貰貸以逐利,得息則均析”。領本的前提是,出資者判斷借貸者是否勤儉忠信,如信譽可靠,“雖無立錐之地,而千金托不以為異”,蓋“富家欲以貲本托人謀利,求之惟恐不得也”②。這樣的“領本”,實際是富者出資,窮者出力,獲利后按成分紅的一種形式,類似于同時期山西、徽州商人的“商伙”制。但在“商伙”制下,分成比例并不一定,而這種“領本”制卻盈虧總是三七分成或?qū)Π刖?。太湖廳檔案中沒有發(fā)現(xiàn)這種“領本”制,卻有通常借貸形式的實例。黃大昌于道光九年憑中向族兄黃兆鼎借款經(jīng)營,書立借據(jù),其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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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王維德:《林屋民風》卷七,《民風》。
立借字人黃大昌,為因乏本營生,借到家兆鼎大兄名下洋錢拾元正。憑中言明每月乙分五厘起息,期至來年熟下本利一并交清,決不有誤??挚跓o憑,立此借據(jù)存照。
效能
憑經(jīng)手人家 (押)
允安
道光九年十一月廿六日弟大昌立筆
借據(jù)明確規(guī)定借款原因、利息率、借期等,借款由經(jīng)手人作見證,與一般借據(jù)并無不同。而且后來似乎付諸實行。檔案載,“黃大昌于道光九年拾月分借去本洋十元,言明一分五厘行息,算至咸豐二年六月止,共計二十二年六個月止,計該利洋四十元有奇,大共該本利洋五十元有奇。計收利帳道光二十五年五月收過利錢二千文,二十六年六月收過利錢一千六百文”(南博2102)。其他案例也有類似的借貸質(zhì)典形式。這或許說明到清后期,洞庭商人原先盛行的“領本”制已很難見到,或許說明洞庭商人籌措資本的途徑并非如地方文獻所言主要是“領本”制,而同樣是社會上普遍通行的借貸制。若果然如此,則太湖廳檔案的相關(guān)內(nèi)容無疑有著重要的價值。
洞庭商人之間的大額銀錢往來又通過何種方式呢?太湖廳檔案載,據(jù)東山葉春華供,“切身父履安在全椒開設店業(yè),身姑丈周萬瞻于蘇郡開張大成布莊,彼此素有銀錢來往,習以為常。嘉慶二十四年憑身叔祖葉浦云會借萬瞻九二兌紋五百兩,曾立會票。至二十五年身父還伊元寶八只,值銀四百七兩二錢七分,有大成收票為據(jù)。尚該本利銀六十二兩一錢一分,業(yè)經(jīng)身叔祖浦云墊償清楚,浦處有字據(jù)為憑。惟是年萬瞻會借身父洋錢四百元,亦有大成票據(jù)”(南博2113)。會票明代嘉、隆年間在江南已見使用。清康熙年間不同地區(qū)的商人互相之間經(jīng)常利用會票完成款項的撥兌以清算經(jīng)濟往來。乾隆中后期在江南已有商人之間以會票結(jié)算商務的事例。太湖廳檔案所載,不僅為我們補充了江南嘉慶年間商人通常通過會票完成借款的典型事例,而且使我們第一次得知其時洞庭商人的銀錢往來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檔案中還提到“會借洋錢四百元”。江南真正通用洋錢開始于乾隆中后期,但具體事例罕聞。檔案所載,以實例印證了乾、嘉年間江南等地盛行洋錢的情形。這些事例,不但對于洞庭商人的研究,而且對于金融史的研究,都是有意義的。
四
太湖廳檔案以及附存的其他地區(qū)檔案,反映了清代中后期江南社會的各方面情形。
如錢糧征收實態(tài)。國會圖書館第1冊,內(nèi)含3件,標為光緒八年(1882)、光緒十年、光緒十五年《藩憲札飭會委稽查積谷案內(nèi)實存各數(shù)稟復由》,實際只有后兩件為積谷文件,而光緒八年一件為征收上下忙地丁錢糧文件。征收地丁錢糧是地方政府最大的錢谷事務,檔案為我們提供了基層政府為征收錢糧所做的文書準備和公告宣傳等細節(jié)。廳同知先諭令冊書添造條銀由單,將單簿冊串按照清丈案內(nèi)戶領丘冊戶名,選擇潔白好紙,按戶全圖刷印。同時根據(jù)布政司要求,由各地地保將每銀一兩折算錢文若干的告示懸貼通衢。再將各糧戶應完畝分斗則銀數(shù)并合錢若干,刊刻明白由單,給發(fā)各戶,俾使糧戶赴柜完納,同時將有關(guān)內(nèi)容以及征收日期在各處貼出告示。然后將斗則告示和由單串票式樣以及張貼處所另文呈報蘇州府、布政司。有意思的是,上忙地丁錢糧例于“二月啟征,四月全完,不得稍有延誤”,可是光緒八年太湖廳的錢糧征收,斗則告示遲至五月十七日才張貼,實際啟征更在五月二十四日,可見令典規(guī)定與實際情形已有多么大的距離。
如地方倉儲。同治克復后,各地地方政府紛紛建倉積谷,備作災荒時救濟之用。國會圖書館第1冊所含的光緒十年、十五年和第2冊所含的光緒十六年、十七年、十八年5件積谷文件,為我們提供了其時江南地方政府倉儲的實態(tài)。太湖廳自同治八年(1869)開辦存谷,到光緒十六年(1890)八月,實存積谷錢9863千余,分存各個典鋪生息。這只是賬冊統(tǒng)計數(shù)。由于積谷發(fā)典生息僅憑經(jīng)手經(jīng)董和典鋪具結(jié),漏洞多多,各地官員或經(jīng)辦人大肆侵吞,實際庫存積谷錢文要少得多。光緒十年查出,“崇明縣經(jīng)書徐學文等,串領至三千余千之巨,結(jié)店伙為奸謀,假圖章以朦混,挪東移西,至有店已閉歇而領款尚存”;昭文縣前署縣令裴某征收存錢279千,陳令任內(nèi)經(jīng)書短繳錢376千,“延不交出,直待委查始行稟報”。光緒十六年查出,江陰縣已故縣令許某,“竟用印票向典挪借,各該商但圖短繳息銀,亦即憑票借給,款至盈千累萬,延不清償”,實際短少“至二千余石之多”。有些地方的經(jīng)董則將應該發(fā)典生息的錢文私存。庫中存谷質(zhì)量也有問題。光緒十四、十五兩年,災民領到的積谷“或有不堪煮食”。光緒十七年布政司派員查核,“各屬積谷多有霉變朽蠹之處”。川沙、宜興、荊溪三廳縣“經(jīng)理不善”,被處以記過處分??梢娖鋾r的積谷情形已嚴重失實。
如銀錢比價等。國會圖書館第3至第5冊,收《晴雨日期米糧洋價稟報》、《銀錢市價具報》和《典牌洋價具報》,反映了晴雨糧價文書的形式、內(nèi)容,價格報告的實態(tài),宣統(tǒng)年間江南的糧價變動、銀錢兌換率等。有關(guān)情形日本東京大學的岸本美緒教授已經(jīng)作了深入的研究,此不贅述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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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岸本美緒:《清代中國の物價と經(jīng)濟變動》第14章《清末江蘇省太湖廳の晴雨糧價報告につぃて》,研文出版,1997年。
如民間慈善設施。國會圖書館第6冊,收《太湖救生義舉草創(chuàng)文件》,反映了光緒初年兩個太湖救生公所的試辦情形。光緒二年,光祿寺署正吳炳法等議定太湖救生條款,在江浙絲捐項下每包抽捐銀2分共1000余兩作為救生經(jīng)費,于浙江烏程縣屬之湖溇廟設立救生公所,由太湖廳將太湖中捕魚的網(wǎng)船編號,到救生公所領取救生號具,遇到遇難船只,認真救生。這是整個太湖范圍的救生公所。另一個救生公所(又稱局),光緒元年(1875)由吳江舉人呂鴻寶等設立,東山為總局,西山等地為分局,所需經(jīng)費來自蘇常漁戶賣魚時每千錢抽捐10文,僅吳江、震澤魚行每月就捐錢40千左右。光緒五年蘇州知府訪聞得,“該董事等并不認真籌辦救生,逐日乘坐大蒲鞋頭船各處游覽,憑藉有本府諭單,任意派捐,擅用行杖”。經(jīng)查,游覽有之,行杖則無。但是蘇州府還是要求太湖廳約束局董行為。文件所提供的這些內(nèi)容,使我們得知地方善舉的申請呈報手續(xù)、經(jīng)費來源、經(jīng)辦人身份以及實際運作等方面的情形。由此我們可以看到,清末江南的地方善舉,主要是由地方紳士倡議和經(jīng)辦的,地方善舉的成效如何,與創(chuàng)辦動機、經(jīng)辦人的素質(zhì),以及官府的態(tài)度等,均有關(guān)系。
如基層辦公費用。國會圖書館第7冊,收《司獄司呈申請役食銀兩由》,是太湖廳司獄司為領取役銀給廳同知的申文。由此申文可知,自光緒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司獄司每年領取役銀36兩,基本上按季領取。這為我們提供了清末基層政府辦公經(jīng)費的一個側(cè)面。
如環(huán)境整治。國會圖書館第8冊,收《白浮頭等處私設漁籪淤占草蕩令業(yè)戶鏟除事》。白浮頭等處民人私植茭蘆,后來更發(fā)展到私設漁籪,淤占草蕩,影響行水。按乾隆以來的定例,應于每年五月、十一月兩次鏟除。太湖廳為此自光緒十二年(1886)起一再發(fā)文,先是令地保,繼則令司獄司限期鏟除,可是直到光緒十五年七月仍未見效。由此我們可以了解清代有關(guān)環(huán)境整治的措施及其成效。
如漁業(yè)管理。國會圖書館第9冊,收雜文件6種。其中光緒二年太湖廳給蘇州府的一件牒詳文稱,太湖廳境內(nèi)的漁網(wǎng)船,按年委員編查,但“究竟現(xiàn)在各船小甲何人承充,何船隸何人甲下,共若干只,是何花名,廳中均無案可稽”。由此可知其時漁船年檢已完全流于形式。
如海塘石料采辦。南博2144《太湖理民府為浙省改建魚鱗石塘采辦條石案》,記錄了采辦條石的具體價格。太湖廳所轄黿山,盛產(chǎn)青石。由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檔案可知,乾隆十八年黃河決口,修筑高家堰大堤,乾隆二十二年徐州修筑護城堤,都曾采辦過這里的石料①,但都無工料價格方面的記載。乾隆四十五年,浙江海寧修建魚鱗大石塘,再次令當?shù)亻_采石料。此件所載,為我們提供了江浙海塘所需條石的來源、石料的規(guī)格、開采費、運輸費等極為難得的資料,由此我們也可以得知,其時的例定工價已遠低于實際工價。
如詞訟奏報。南博2161、2162為松江府華亭縣造送的光緒二十六年(1900)三月、四月的《詞訟積案冊稿》。同治時期丁日昌任江蘇布政使時,要求下屬按月上報詞訟案件,后來任江蘇巡撫,更規(guī)定了具體冊式,分上控、自理兩項,每項下再列為舊管幾案、新收幾案、開除幾案、實在幾案四類②。而華亭縣的詞訟冊式稍有不同,分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項,每項下再分命案、盜案、雜案、京控、上控、委審、自理等類,有則注明幾起,無則注明無,要詳細得多。兩個月中,該縣共斷案l6起,舊管和新收各8起,其中命案4起,上控4起,自理8起,實在項下無。似乎是訟無積案。假如不是做虛賬,實在是難得的好官了。由此我們不但可以了解清代上報詞訟的具體冊式,而且可以一定程度上了解到清末縣級詞訟的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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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參見張我德等《清代文書》所引檔案,中國人民出版社,l996年,211~212頁、219~220頁。
②丁日昌:《撫吳公牘》卷二,《通飭各屬詞訟立限審結(jié)》。
如土客矛盾。經(jīng)過太平天國期間十余年的戰(zhàn)爭,人多田少的江南一變?yōu)槿松偬锘?,江蘇蘇北、浙江南部以及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山東、山西、直隸等地之人紛紛移入該地,這些客民與當?shù)厝思赐撩裥纬闪藝乐氐拿?,沖突不斷。但至今還殊少見到吳縣地區(qū)的土客民糾紛記載,南博2183《吳縣為九都二、三圖客民與土民墾爭案》,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實例。值得注意的是,吳縣令在要求縣役徹底查明爭墾緣由時,特意囑咐“先向正經(jīng)富紳問出情由,又須協(xié)保將客民中頭目姓名及土民中有無被占情事詳晰稟復”,偏袒土民的傾向非常明顯。
如勸戒鴉片。鴉片流入中土后,禍國殃民,光緒年間各地在屢禁不止的情況下,紛紛成立戒煙團體,江南有富強善會,總會設在上海,蘇州等地有分會。南博2184《吳縣為富強戒煙善會稟免房捐案》,即是蘇州富強善會分會要求所租房子如其他慈善機構(gòu)一樣免交房租的詳文。文中稱該會“傳方送藥,施戒洋煙,原為拯救貧民起見,不取分厘”,是純粹的慈善機構(gòu)。為加強禁吸鴉片的管理,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廷民政部頒發(fā)了《發(fā)給購煙執(zhí)照章程》和《管理售賣膏土章程》。南博2130《嘉定縣為調(diào)查城鎮(zhèn)土店及逐日售土數(shù)目文》,即是為落實章程調(diào)查境內(nèi)煙土店而給差役的諭文。該縣要求“各土店將牌號、姓名、都圖及逐日售土數(shù)目詳開一單,限三日復縣,以便轉(zhuǎn)報”。這種落實禁煙政策的文書極有價值。
如官府與洋人關(guān)系。南博2175《吳縣函教堂司鐸將被控之蔣阿小等交回訊斷案》,是外國傳教士進人中國內(nèi)陸自由傳教后清地方官府文書形式變化的例子。吳縣令為傳訊躲進教堂的蔣阿小等人,以平行的“啟”的公文形式,用“請”的口氣,致“函”教堂司鐸,口氣相當客氣禮貌。
如新式學堂。辛丑條約簽訂后的l902年,江蘇等各地紛紛成立教育會,強調(diào)教育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并著手創(chuàng)辦新式學堂。南博2159《嘉定縣為太屬中學堂經(jīng)費案》,反映了震川學堂的經(jīng)費來源。該學堂光緒三十四年(1908)建成,次年春季開學,其建筑費用由太倉一州四縣各分攤8000元,在上年下忙、當年上忙地丁錢糧中每畝帶征錢10文;圖書、儀器、標本等費用各分攤2000元,常年經(jīng)費各分攤2000元,在當年下忙、次年上忙地丁錢糧中每畝各帶征5文,解交教育會轉(zhuǎn)交。2168《嘉定縣照會震川學堂認真監(jiān)督修筑宿舍案》,反映了該學堂修筑中的質(zhì)量問題。承造學生宿舍的水木匠頭張友堂“偷工減料”,嘉定縣勒令他“趕緊賠修具結(jié)”,并同時照會學堂董事。這些內(nèi)容對于了解清末新式學堂的經(jīng)費數(shù)量、來源以及運作等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
如典鋪取息實況。由南博2187《華亭縣為典商增取利息案》可知,江南各地的典鋪利息,光緒八年(1882)經(jīng)兩江總督左宗棠核定,無論當本多寡,概以二分取息。光緒十三年間,各典因為生意清淡,公議量為遞減,一千文以內(nèi)仍然二分起息,一千文以外減為一分八厘,十千文以外減為一分六厘,期廣招徠。后來因為“賑捐則屢見疊出,典稅則十倍征收,諸物昂貴,生意愈覺蕭條,米貨積壓,銷售維艱,跌價折耗”,上??h典商于光緒二十年分起,南匯、奉賢、川沙等縣于光緒二十四五年(1899—1890)起,恢復二分取息。即使如此,松江府各縣仍有10家典鋪閉歇。而且逐年地方官府的發(fā)存公款,僅華亭一縣境內(nèi)各典就每年提息6000余千。對于典鋪一概恢復為二分取息,地方人士徐定邦等稟控到府,認為“貧民現(xiàn)值時艱,諸般困苦,已不堪言,若再重利盤剝,殊非恤貧之道。且貧民所典衣物,并無貴重之物,均在五千文之內(nèi)最多,如五千文以內(nèi)均改二分取息,將貧民之苦難伸”。典鋪認為,當時減息,只是暫時變通,未可視為定章。華亭縣裁定,典商所取利息,“于例并無違礙”,徐定邦等稟控,似未明悉例章,“惟現(xiàn)值時艱財匱,貧民困苦,固應矜恤,而典商支絀,亦宜維持”。華亭縣偏向典商,維持了原狀。如此詳細的典利前后變化的材料,就江南典當業(yè)而言是罕見的。
其他如南博2135《華亭縣據(jù)李良逵稟請?zhí)嶙犯吆厦惹房畎浮贰?139《華亭縣轉(zhuǎn)據(jù)邵錫瓚控關(guān)于汪殿暉二百元借款案》和2167《嘉定縣據(jù)楊浩文控胡文伯圖吞票洋會錢案》,反映了復雜的民間錢債糾紛。2137《嘉定縣為詳請旌揚焦昱發(fā)捐建義莊田產(chǎn)案》,是宣統(tǒng)四年嘉定縣為褒旌商人焦昱發(fā)捐建義莊而上報的詳文。2138《華亭縣據(jù)陸樹德控倪福慶等抗不繳田單案》,反映了田主與佃戶的矛盾。2141《寡婦丁孔氏稟乞準給孤貧口糧》和2154《寡婦符陽氏稟為貧苦求給口糧》,反映了寡貧民人獲得救濟糧的難度。2145《嘉定縣為開設界涇所需經(jīng)費案》,反映了地方水利興修的經(jīng)費來源和籌措辦法。2146《吳長元三縣鹽商潘宏昌等為疏銷章程案》,反映了清末該地為禁止私鹽而采取的措施。2189《華亭縣為推廣城團經(jīng)費稟文》,反映了清末城市治安的經(jīng)費籌措。所有這些,都從某個側(cè)面反映了清后期江南社會的實態(tài),富有資料價值。
此外如南博2120《太湖理民府據(jù)顧鼎揚控徐順觀等強伐墳樹案》中,夾有道光二十七年(1847)和咸豐元年(1851)錢糧下限執(zhí)照各一張,咸豐元年和二年上限執(zhí)照各一張,咸豐元年版串納照2張。這些上、下限執(zhí)照和版串納照都只有一張,上面都有騎縫半印,可以肯定都是業(yè)戶納糧后的憑證。這類執(zhí)照,福建、江西和安徽徽州等地留存較多,但有關(guān)江南的,筆者所知,只有日本京都大學有所收藏,因此相當珍貴。而且各地的納糧執(zhí)照所載文字各不相同,其形式與文獻所述也稍有出入,如果比較研究,頗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