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楠講造價實戰(zhàn)篇17》
事件介紹:
2006年12月20日,分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協(xié)議書》《第二部分合同條款》,約定分包人承包某工程的幕墻工程。合同價款暫定1600萬元。
《第二部分合同條款》約定:
19.1本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價款,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已包括分包人分包的工作內容外,還包括下列內容或費用:
19.1.3已包括了為完成上述工程必需的附屬工程、臨時工程、材料、機械費(包括機械動力費)、機械進退場費、人工費、管理費、利潤;包括了分包人勞保費、醫(yī)療費、人員調遷費、工傷亡補貼(救助費)、各類保險費用(含由分包人為參與本工程施工的職工應由分包人向地方有關部門繳納的工傷、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等各類保險費用和個人應交納的各類保險費以及為第三者傷害應投保的保險費用);包括分包人所有人員的現(xiàn)場生活費用、現(xiàn)場生活設施費用;包括分包人的警衛(wèi)、為現(xiàn)場職工的服務等現(xiàn)場管理費用。
19.1.4已包括了同其他分部分項(專業(yè))工程的配合、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相互協(xié)調以及本工程因圖紙設計變更、暫停施工、工序交接、工程驗收、自然條件影響等原因,造成分包人人員窩工、機械臺班停滯、分包人搶工等費用。
19.1.6已包括了該分包工程施工、安全維(圍)護(含安全腳手架、安全網搭拆、腳手板鋪撤等)、工程的維護、現(xiàn)場雜物、垃圾清理、堆放、外運、排污、排水和完成該工程所需的作業(yè)費用以及施工部位可能的超高、超距離作業(yè)降效費用。
19.1.7包括了分包人在工程現(xiàn)場未施工所需的任何物資的運輸、裝卸、堆放領用、保管、二次倒運以及生產設施搭拆等全部費用。
19.1.9本合同價款的計價方式為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已包括了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3)有關工
程內容中包括的內容。
19.1.11本合同價款的計價方式采用2004年《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清單計
價表》定額,已包括了定額中規(guī)定的所有工作的內容。
19.2本工程合同價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本合同價款采用了第19.2.1款固定定額率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
19.2.1固定費率:本合同約定采用2004年《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清單計價表》定額,但合同價款計算按下列約定計?。?/p>
(1)所有施工內容按定額計取分部分項工程費(記取利潤)和措施費中的檢驗試驗費;
(2)綜合單價中的人工費、機械費按定額標準執(zhí)行
(3)綜合單價中的材料費主要材料價格按業(yè)主給甲方的批價(如批價按批價,不批價則按施工當期信息價)進入綜合單價;
(4)綜臺單價中的管理費按工程類別記取;
(5)在上述4條的基礎上承擔承包人給發(fā)包人的優(yōu)惠下浮13%(業(yè)主批價的主要材料價格不參與下浮),并上繳給甲方7%的管理費,即合同價款=[工程量087x(定額人工費+定務機械費+不批價材料費+定額管理費+利潤+措施費中的檢驗試驗費)+主要材料批價材料價]×0.93,稅金另行商定。
19.2.2臺同價款包括了本合同第19.1款項下內容外,還包括了下列范圍內的險費用:上述單價及臺價已包含了市場變化風險、費稅波動(包括政策性調整);
此合同明確規(guī)定了“合同價款”的計算方法,可以看出該方法計算出的最終結果只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之和,不包括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guī)費,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
造價鑒定:
經鑒定,鑒定機構按照正常的定額計價方法計算的工程造價為26853415.58元,包括其他項目費和規(guī)費等。
總承包人認為:
總承包人向法院提起上訴稱:“鑒定機構未按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計算方式進行鑒定,其出具的工程造價26853415元中臨時設施費、其他項目費和規(guī)費不應計取'。
分包人認為:
分包人辯稱:“雙方并沒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結算工程造價時不計取臨時設施費、其他項目費、規(guī)費”。
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計算公式違背了有關不可竟爭費用不得調整、不得讓利的規(guī)定,該公式遺漏了屬于不可競爭費用的現(xiàn)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工程定額測定費、安全生產監(jiān)督費、建筑管理費、勞動保險費等項目,該計算公式是一個錯誤公式,計算結果對分包人嚴重不利,不能采用。
原審判決對臨時設施費、其他項目費、規(guī)定的認定是正確的。
一審法院認為:
其他項目費。總承包人主張雙方在分包合同有關結算條款中不含其他項目費,故對于鑒定報告中的其他項目費907015.09元應予扣減。
法院認為:“其他項目費系施工人實際施工所產生的定額費用,分包人對涉案幕墻工程已實際施工完畢,總承包人要求扣減該部分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分包合同第19條合同價款與調整部分對分包工程價款如何計算進行全面詳細的約定,在第19.1.9條以及第19.1.11條中明確本合同價款的計價方式為工程量清單計價,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已包括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3)有關工程內容以及《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表》(2004年)定額規(guī)定中的所有工作內容。
雙方在第19.2.1條中約定本合同采用《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表》(2004年)定額,但在計算合同價款時所有施工內容按定額計取分部分項工程費(記取利潤)和措施費中的檢驗試驗費;綜合單價中的人工費、機械費按定額標準執(zhí)行;綜合單價中的材料費主要材料價格按業(yè)主給甲方的批價,不批價則按施工當期信息價;綜合單價中的管理費按工程類別記取;在此基礎上下浮13%,并上繳7%管理費。
在該條中就合同價款列出明確的計算公式:合同價款=[工程量×0.87x(定額人工費+定額機械費+不批價材料費+定額管理費+利潤+措施費中的檢驗試驗費)+主要材料批價材料價]×0.93。稅金另行商定。
從上述計算方式可以看出,在近用江蘇省2004年定額確定合同價款時,對組成程造價的五項費用,即分都分項工程費指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guī)費、稅金只計取分部分項工程費和措施費中的檢驗試驗費,稅金另行商定。
分包人認為,該計算公式遺漏了屬于不可競爭費用的現(xiàn)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工程定額測定費、安全生產監(jiān)督費、建筑管理費、勞動保險費等項目,違背了有關不可竟爭費用不得調整、不得讓利的規(guī)定,不能采用該公式計價。
對此法院認為,臨時設施費、其他項目費、規(guī)費雖未直接按定額計取,但考慮到本案系分包工程,部分費用總包方也已承擔,且雙方在第19.1條中明確以上述公式計算得出的合同價款已包括完成涉案工程必需的附屬工程、臨時工程費用;分包人的勞保費及各類保險費用;分包人所有人員的現(xiàn)場生活費用、現(xiàn)場生活設施費用;分包人搶工等費用;工程施工安全維(圍)護、工程的維護、現(xiàn)場雜物、垃圾清理、堆放、外運、排污、排水等費用。
故以該公式計算得出的合同價款是對分包工程價款的整體約定,上述三項費用雖未直接列入計算公式,但不能就此得出雙方約定的合同價款中不包含臨時設施費、其他項目費、規(guī)費三項費用。
由于計價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分包人主張該約定無效,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匯鑫公司鑒定報告中的臨時設施費259147.17元、其他項目費907015.09元、規(guī)費8953561.94元,合計2061524.2元均應予扣除。
馬楠分享:
馬楠認為,雖然計算總價的公式中不包含某項項目的因子,但該約定是有效的,并不能認為該約定因為缺少計算因子就不包含某項費用。
況且合同上一條文約定的工程價包含范圍也已經明確表明,計算得出的總造價,是包括承包人主張的這些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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