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周六早安:
今天的內(nèi)容是信用卡詐騙罪。這是每年必考的一個考點。
1、信用卡詐騙罪的方式有四:(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惡意透支。所謂惡意透支,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jīng)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2、信用卡詐騙罪的核心方式是使用行為,這里的“使用”,必須要遵從信用卡本身的用途加以使用,如消費、提現(xiàn)、購物、透支等,如果將信用卡作為抵押、質(zhì)押的擔保,騙取他人財物的,則不再是這里的“使用”,不能成立信用卡詐騙罪,只能成立一般的詐騙罪。
3、由此決定,盜竊、騙取、撿拾、搶奪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不成立犯罪。當然,如果數(shù)量較大,可以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時,該罪打擊的并非之前的盜竊、騙取、撿拾、搶奪信用卡的行為,而是打擊之后的持有信用卡行為。
今天和明天都在西安的西北政法大學講刑法分則,明天繼續(xù)。蔡雅奇,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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