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社會中還有很多人在糾結,是打欠條好還是打借條好?每當有人問我的時候,我就會說,對方欠你什么錢?
為什么我要問,對方欠你什么錢?因為很多人認為合同(欠條或借條)形式決定法律關系,諸如此類的問題還很多:公司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好還是勞務合同好?在很多人眼里,只要把欠條(借條)或者合同寫好,雙方法律關系就確定了。
實際上是雙方實施的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決定了法律關系。 在訴訟中,法官從一開始就會判斷這個案件為何種法律關系?適用什么法律規(guī)定?最后是如何處理?然而事物的本質和現(xiàn)象總是不相符,感覺像霧里看花,水中望月,為查明事實,法官會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因為有些當事人往往趨利避害,規(guī)避法律,甚至鋌而走險,虛假訴訟。所以查明案件事實,還原事實的本來面目是法官公平正義解決糾紛的基礎。
即便當事人以欠條或者借條的形式出示,法庭仍然要查明案件的基礎事實,特別是民間借貸案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原告以欠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jù)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jù)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jù)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笨梢钥闯觯瑢τ诿耖g借貸案件基礎事實的審理,法院尤為慎重和審慎。
如果雙方確為民間借貸,原告本以為要求借款方出具欠條更為有利,可以免除已經向借款人出借金錢的舉證責任,但是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仍然會查明該借款是否實際出借?是以何種方式(現(xiàn)金還是銀行轉賬)出借?
如果明明雙方因買賣發(fā)生債務,債權人卻要求債務人出具借條,似乎能夠以民間借貸之名收取高額利息,但法官仍然會查明案件基本事實,雙方是否具有實際出借金額?
說到底,當事人還是要遵守“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民法原則,實實在在做好原本債權債務的基礎事實,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實事求是,不要弄虛作假、投機取巧。否則,偷雞不成,蝕把米,甚至一失足成千古恨!
欠條和借條,你還會糾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