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從重從快審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既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工作重點,也是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江西全省法院堅持證據(jù)裁判,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堅持“打準打實”與“打早打小”相結合,依法審理了宜春徐文俊、贛州譚偉彬、九江范家宏等一批有影響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我們仔細梳理了經(jīng)權威渠道發(fā)布的江西省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審判的涉黑案件,發(fā)現(xiàn)有這么兩個鮮明特點:
一、打擊重點找得準
始終將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涉及威脅政治安全、把持基層政權、利用家庭宗族勢力、煽動村民鬧事、強攬工程、欺行霸市、操縱經(jīng)營黃賭毒、非法高利放貸、插手民間糾紛等黑惡勢力犯罪作為打擊重點。
依法審理的案件中,既有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致人死亡的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又有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既有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和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xiāng)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又有在商貿集市、批發(fā)市場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的“市霸”“行霸”;既有收取保護費的黑社會,又有暴力討債、充當?shù)叵隆皥?zhí)法隊”的惡勢力。
二、恪守依法嚴懲方針
把打擊的矛頭對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及其“保護傘”,根據(jù)其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該判處重刑的堅決判處重刑,堅決打掉其囂張氣焰。
同時,注意依法運用追繳、沒收、判處財產刑、資格刑等多種手段,摧毀黑惡勢力的經(jīng)濟基礎,降低再犯可能性。
在堅持依法嚴懲的同時,對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初犯、偶犯以及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抗,維護社會穩(wěn)定。
以下是全省部分已宣判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案件一
宜春徐文俊等25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4月28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徐文俊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窩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徐文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徐可、陳海波、游龍兵等24人分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及罰金等。
案件二
贛州譚偉彬等27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5月18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于都縣依法對譚偉彬等27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脫逃罪、開設賭場罪、窩藏罪判處被告人譚偉彬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罰金12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鐘康興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金19.5萬元。對其他25名被告人分別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至三年九個月不等刑罰。
案件三
贛州饒豐明等17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10月12日,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饒豐明等17名涉及黑社會性質犯罪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等數(shù)罪并罰,判處首要分子饒豐明有期徒刑20年。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等數(shù)罪并罰,判處首要分子陳有有期徒刑15年。其余15名骨干成員和一般參與者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其它罪行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至3年6個月。
案件四
九江范家宏等18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10月18日,武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范家宏等18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范家宏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六十一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挪用資金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范葉園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二千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四個月至七個月不等刑罰。
案件五
宜春歐陽文明等15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月5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歐陽文明等1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上訴人歐陽文明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罰金11.6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對劉九根等5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至4年6個月,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對其他9人維持原判。
案件六
贛州胡靜雨等21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6月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胡靜雨等21人涉黑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等多項罪名,判處胡靜雨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20萬元,并處罰金15萬元;對上訴人黎某某等6人分別判處10年至13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其他14名上訴人維持原判,處20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及16萬以下不等的罰金。
案件七
新余吳永根等15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9月7日,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吳永根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等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吳永根等14人有期徒刑25年至2年2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被告人吳永根還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同時追繳被告人吳永根黑社會性質組織和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上繳國庫。
案件八
撫州蔡良賓等20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11月8日,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廣昌蔡良賓等人涉黑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放火罪、強迫交易罪、虛開發(fā)票罪、妨害公務罪等數(shù)罪并罰,判處“菜刀幫”組織領導者蔡良賓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余裕遠、饒英福、陳金波、張尖鋒、張永富、趙世鋒6名積極參加者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十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熊自龍、陳鋒、吳作平、曾誠、黃世軍、廖潤泉6名其他參加者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至二年,并處罰金;對劉善行等其余7名同案犯以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