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緣起
這篇文章有點無聊,沒耐心看的人可以直接拉到最后看結(jié)論。
寫這篇東西的誘因是筆者經(jīng)常在網(wǎng)絡上看到關于社會工作的價值中立和價值介入的討論。準確來說,我看不到討論,都是一邊倒地認為“社會工作本來就是強價值介入,不存在所謂的‘價值中立’”。英國的社工倫理手冊 (BASW, Code of Practice,2012),也并沒有簡單地說要價值中立,而是要“謹慎地權衡案主與他人的利益關系”。[i]那些對“社會工作要價值中立”的批判,就好比一位劍士揮舞著有形的長劍,想去砍殺無形的幽靈一樣,顯得分外詭異。
許多關于“社會工作不可能價值中立”的論述,都可以總結(jié)為:社會工作本來就是一種價值介入,怎么可能做到中立?言下之意,他們把“價值中立”都理解為“和稀泥”、“價值虛無”或“排斥和避免價值判斷”。
要理解這個問題,我認為需要首先搞清楚以下三組問題:
1.“價值中立”在社會學與心理學的范疇內(nèi)分別是什么意思?它指的是多數(shù)人所認為的“和稀泥”和“排斥和避免價值判斷”嗎?
2. 我們應該如何理解社會工作實務中“價值中立”?
3. 鼓吹“價值中立”和反對“價值中立”,在社會工作實務領域中,分別隱含了哪些隱患,需要我們加以警惕和反思?
[i] 塗爾干(筆名):《社會工作的“價值中立”和“非批判”》
一、
“價值中立”的含義與適用范圍
價值中立(Value free),最早源于英國哲學家大衛(wèi)·休謨提出的“是”與“應該”的劃分,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之間有著不可逾越的鴻溝。社會學家馬克思韋伯更是在他的著作中給出了許多論述,他的相關觀點也成為主流的“價值中立”觀點的基礎,下面先就韋伯提出的“價值中立”展開討論。
價值中立是否意味著“排斥和避免價值判斷”?至少從韋伯的原文觀點來看,并不是這層意思。
首先是翻譯問題。韋伯的《社會科學方法論》一書中,最初在Edward A. Shils的英文版譯文里,德文Wertfreiheit(張旺山譯本中的“價值中立”)被翻譯成了“倫理中立”(ethical neutrality),因而所有根據(jù)這個英譯本翻譯的中文就都用了“中立”(neutrality)這個中文詞,但是真正與德文Wertfreiheit相近的英文應該是value freedom,即“免于……,自由”的意思。不過,Edward A. Shils的英譯真錯了嗎?我們看到他并沒有譯成value neutrality(價值中立),他的英譯是“倫理(ethical)中立”?!╡thical neutrality)恰恰就意味著價值自由(value freedom)。[i] 把“價值自由”理解成“價值虛無”,是許多人一個“想當然”的誤解。
其次是“價值中立”(也稱價值自由)的實際含義。這種“自由”,按照筆者自己的咀嚼和理解,用通俗的語言來說,可以解釋為“不同的價值可以在平等、自由、有表達權的前提下得以被充分討論,某種價值不會被先入為主地認為一定優(yōu)于或劣于其他價值”。
馮鋼也提到了:韋伯一再強調(diào),在沒有那種給予一切價值評判以平等機會的“自由狀態(tài)”的情況下,所謂“價值中立”往往都是虛假的。這時我們所取的不是一個處在“當中”的中立性,但也不是一種無涉,更不是“調(diào)和”。
最重要的是,“價值中立”只被用在研究的過程中,而沒有出現(xiàn)在研究的選擇環(huán)節(jié)。換句話說,韋伯早已給“價值中立”套上了枷鎖,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用上這條原則的。例如侯鈞生老師老師主編的《西方社會學教程》,是社會學領域非常流行的教科書,在其中的p112-114就有對這個問題做出一定的解釋。受過嚴格社會學訓練的人應該不至于犯這種理解上的錯誤。
[i] 馮鋼:《作為倫理要求的價值自由——關于韋伯的“價值中立”的討論》
在心理學層面,“價值中立”又是另一番理解,具體來說就是羅杰斯的來訪者中心療法中的一種原則。
羅杰斯強調(diào)“我是跟著他的思路而不是我的思路走, 我僅僅在聽, 而不是誘導他去接受我的先入之見”。注意,此處羅杰斯的意思是不去誘導對方接受自己的先入之見。那么,價值中立的內(nèi)涵應該是:咨詢師不干預來訪者的價值觀, 尤其是不干預其價值觀的核心, 而是讓其通過充分闡述, 對自身的價值觀進行自我發(fā)現(xiàn)、自我判斷, 進而自我調(diào)整, 以消除心理困擾。[i]
社會工作吸納人本主義理論作為自身的介入理論,也將這個理念一同引入。所以,不少人對于社會工作要“價值中立”的理解也由此而來。
只不過,不少人將“價值中立”與含義接近的“非評判(non-judgemental)”原則相混淆,然而“非評判”指的是“社會工作不做‘有罪/無罪’推定”,它和“排斥和避免價值判斷”的意思相去甚遠。隨后不少人又進一步把“非評判”誤解為“不批判”,更進一步誤解為“不去批判那些不公義的社會現(xiàn)象”,這就謬之千里了。
[i] 余芳,祝子萍. 中國心理咨詢不需要價值中立嗎?——對中國心理咨詢界否定羅杰斯價值中立意義的質(zhì)疑[J]. 上饒師范學院學報
二、
如何理解社會工作中的“價值中立”?
阮曾媛琪教授曾指出:“價值中立”不過是一些社會工作者推卸自己責任的借口,“社會工作者常常因所處理問題的復雜性高或因本身對價值觀未有清晰的把握,而往往對價值及道德取向的選擇不置可否、把持不定,或不敢表態(tài),而用‘中立’或者‘案主自決’等堂而皇之的口號去回避許多道德及價值觀問題?!盵i]
那么社會工作實踐中,“價值中立”應該如何理解?應該置于何地?我們打個比方來理解。
比如社會工作者要就家庭暴力問題進行介入,那么,基于不同的價值觀,不同的社會工作者會選擇不同的策略。有的社工會認為家庭暴力是無論如何都不可接受的,應該及時保護受害者和懲罰加害者。有的社工會認為家丑不可外揚,應該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勸和不勸分。這兩種認識背后肯定有其各自的價值觀作為支撐。
但是,在面對這種分歧的時候,所謂“價值中立”,不是和稀泥,也不是不做價值判斷,而是讓這兩種價值觀能夠自由地得以表達和討論。如果自由而充分的表達和討論能夠得以實現(xiàn),那么假如某種價值觀不合時宜,或是會給人帶來更大傷害,那么它自然會在辯論中被識別出來并被擯棄。
而家暴問題也是一樣,我們可別忘了,在“價值不中立/不自由”的時代,家庭暴力根本不會被擺到臺面上來討論。隨著信息流通的渠道日漸通暢,相關的信息得以流通、討論得以進行,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家暴不再是家務事,家丑不可外揚的觀點漸漸失去市場,相關的立法也得以實現(xiàn),這就是一種很大的進步。
可見,那種認為社會工作是價值介入,而“價值中立”意味著“排斥和避免價值判斷” ,所以社會工作不能價值中立的觀點,與韋伯和羅杰斯的本意背道而馳,非常明顯是錯誤的,錯就錯在沒搞清楚“價值中立”的真正含義和應用范圍。
[i] 何潔云、阮曾媛琪:《邁向新世紀——社會工作理論與實踐新趨勢》
三、
鼓吹和反對“價值中立”的反思和警惕
正如前面阮曾媛琪教授所說,許多人鼓吹“價值中立”,實質(zhì)上是以之作為借口逃避價值問題。那是一種“偽價值中立”。
相對地,關于“社會工作不可能做到價值中立”的論述,是在闡明社會工作不可能排斥和避免價值判斷,雖然這些作者對“價值中立”的理解有誤,但也一針見血地指出了社會工作本身就是強價值介入這一事實,具有很大的現(xiàn)實意義。我們更應該認識到,“對案主的事件、困境和背后的制度/結(jié)構(gòu)問題也毫無意見和方案,更是離案主的信任越來越遠?!盵i]
但另一方面,反對“價值中立”的一些說法也需要我們用批判和警惕的眼光來看待。
打個比方。某社工組織以某個價值觀為指導,運用了相應的一些措施來介入某個社區(qū)的問題。在這個層面上,價值介入是存在的,因為選擇介入什么問題、如何介入等都要靠價值觀來指導。
但假若我們想要對這番介入進行研究,試圖汲取它成功的經(jīng)驗和失敗的教訓,那“價值中立”就必須站出來了。
如果這種介入不成功,甚至給服務對象帶來傷害,最終失敗了,而工作者卻因為對自己所持有的價值觀過度迷信,諱疾忌醫(yī),硬把失敗昧著良心說成是成功,抑或是雖然承認失敗但不肯反思自己的價值觀是否存在哲學上的底層邏輯問題,覺得事情沒做成肯定是因為別人使壞、別人愚蠢,導致自己明明正確的價值觀沒辦法實踐,以“社會工作不可能做到價值中立”來拒絕對自己抱持的價值和實踐進行反思,那就成了實實在在的“價值霸權”。
喊口號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把“反壓迫”、“反霸權”掛在嘴邊的人,也很可能成為“壓迫”和“霸權”之一。不論是“價值中立”還是“反對價值中立”,都要求我們抱有一種真誠的反思,而不是停留在文本和口頭的偽反思。
[i] 塗爾干(筆名):《如何批判地理解社會工作中的“非評判”原則》
結(jié) 語
有不少人出于對“價值中立”的誤解,以為“價值中立”就是“排斥和避免價值判斷”,所以出現(xiàn)了“社會工作不可能價值中立”的論述和批判,但這種理解和真正的“價值中立”的含義相去甚遠。
社工的教育者和一線實踐者,在面對“社會工作就是一種價值介入”這一事實判斷的時候,也需要有一種“理智上的誠實”。不論是鼓吹還是反對“價值中立”,都有值得警惕的地方,都要求我們抱有真誠的反思。
社會工作真的可以做到“價值中立”嗎?如果是韋伯所說的“價值自由”和羅杰斯所說的“不誘導對方接受自己先入為主的價值觀”,我個人覺得是有可能,甚至是應該被提倡的。
只不過,在這種連價值究竟應該被安放在何處都沒有人愿意去搞懂的環(huán)境里,我不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