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的應盡義務。那么,對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或已經(jīng)定罪量刑的,用人單位該如何依法管理及處理?回答這一問題,需要理解法律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界定、法律中對涉刑員工的處理依據(jù),分析法律給予用人單位的處理權限。
01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界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款都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什么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jù)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但是,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取消了免予起訴的刑事訴訟制度,同時還規(guī)定了不起訴制度。如果公民已構成犯罪,但具有《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情節(jié)的,人民檢察院將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此,勞社廳函[2003]367號《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屬于《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對屬于這一情形的職工,用人單位就不能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因此,在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下,“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只有兩類:一是被法院判刑;二是被法院免予刑事處分。但是無論哪一類,法院的判決或決定必須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如果勞動者或檢察院對一審刑事判決不服上訴的,用人單位應當?shù)却徑Y果。
但是,不能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解除,并不等于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存在不足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或犯罪行為,但是依據(jù)規(guī)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關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的違法犯罪行為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關于“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規(guī)定,對勞動者作出解除。
02
等待判決期間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勞動者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從刑事偵查到批準逮捕,再到生效刑事判決的下達,短則數(shù)月,長則數(shù)年。用人單位從員工成本管理的角度出發(f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中止雙方勞動合同,等待法院生效判決作出后進行相應處理。勞部發(fā)[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jīng)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jù)《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p>
據(jù)此,勞動者無論是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還是違法行為被確認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用人單位都可以采取暫時停止勞動合同履行的方式,即中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停發(fā)工資、停繳社會保險費,中止的時間也不計算為勞動者的本單位工作年限。如果勞動者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導致?lián)p失的,可以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第二,依據(jù)查證的違紀事實,按照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涉嫌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果生效的刑事判決尚未下達,用人單位是不能依據(j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如果已經(jīng)查證的違紀事實證據(jù)處分,用人單位可以依據(jù)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無需等到生效判決下達。
值得注意的是,個別用人單位在制度中規(guī)定,勞動者被刑事拘留的屬于嚴重違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筆者認為,這一規(guī)定的合法性有待商榷。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公民被刑事拘留的,可能只是涉嫌刑事犯罪,其犯罪行為正在確認中,不排除最終被無罪釋放。因此,在勞動者被刑事拘留期間,用人單位僅因其涉嫌犯罪就解除勞動合同,存在違法解除合同風險。
03
如何向被依法羈押的員工送達通知
用人單位對“涉刑”員工,無論是中止勞動合同還是解除勞動合同,都面臨著如何依法送達通知的問題。實踐中,由于涉刑員工被羈押的原因,有些單位無法確認勞動者羈押的具體場所,有些單位離勞動者羈押場所距離過遠,這些給通知的送達帶來了很大障礙。筆者認為,參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法院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對“涉刑”員工送達通知,不妨采取如下方式:
轉交送達。《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受送達人被監(jiān)禁的,通過其所在監(jiān)所轉交。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勞動者在被監(jiān)禁、羈押期間,單位可以通過監(jiān)獄、看守所或公安部門將有關通知轉交勞動者。勞動者簽收后,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家屬簽收。《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眲趧诱弑灰婪ㄏ拗迫松碜杂善陂g,用人單位會見勞動者有困難的,可以將通知交由其同住(被羈押監(jiān)禁前的同?。┏赡昙覍俸炇铡M〕赡昙覍僭谒瓦_回證上簽收的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留置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睙o論是向本人直接送達,由家屬簽收,或者通過有關部門轉交,都可能遭遇拒簽。對一情況,用人單位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做見證。邀請第三人見證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應當對拒簽現(xiàn)場進行錄音或錄像。
約定送達。采取上述送達方式仍然有困難的,單位也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約定的方式做預防。例如,對中止合同事宜可以約定:乙方(指勞動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甲方(指用人單位)尚未作出解除或終止合同處理的,乙方同意并確認勞動合同自然中止;對解除合同事宜可以約定:乙方(指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判決或裁定時效之日起,乙方同意并確認勞動合同自然解除。
04
如何查詢勞動者的犯罪記錄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的刑期較短、有的正處于待崗期間,加之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很少將有關信息反饋給用人單位,這就導致用人單位很難發(fā)現(xiàn)勞動者已經(jīng)被判刑,進而影響勞動合同的解除。
對于上述問題,通過公安部建立的犯罪人員信息查詢平臺可以得到有效解決。《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guī)定》第四條:“單位可以查詢本單位在職人員或者擬招錄人員的犯罪記錄,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從業(yè)禁止的規(guī)定?!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用人單位獲悉勞動者犯罪但無法得到實證的,可以通過公安機關查詢勞動者的犯罪記錄。這里的犯罪記錄,是指我國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的客觀記載。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況均應當視為無罪。
單位申請查詢勞動者犯罪記錄的,應當提交單位介紹信、經(jīng)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加蓋單位公章的查詢申請表,以及查詢對象系單位在職人員證明材料。對于單位查詢,公安機關應當將查詢結果以《查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詢單位。
總之,即使是涉刑員工,從公正合法以及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用人單位在管理、處理時,仍要確保證據(jù)確鑿、依據(jù)充分、流程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