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6日,一審原告鄭州市某某印務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一審被告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償還貨款45705.85元、版費180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以45705.85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同時要求由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擔訴訟費。2019年2月20日,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鄭州市某某印務有限公司43905.85元貨款及版費1800元,并自2018年10月16日起以45705.85元為基數(shù)按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費943元,減半收取471.5元,由被告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2019年2月21日,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法官在二審審理期間,通過審核一審中鄭州市某某印務有限公司提供的關鍵證據(jù)材料對賬單,認定該對賬單中的印章“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與上訴人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無關,一審原告鄭州市某某印務有限公司要求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擔償還貨款責任不當。
在民事案件的二審程序中,一審原告不能再變更訴訟請求或追加被告,但如果按其主張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很可能不獲法院支持。民事二審程序中,一審原告能否撤回一審起訴再另訴?過去,法律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2015月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實施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對此明確規(guī)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jīng)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審法官向鄭州市某某印務有限公司釋明撤訴風險后,一審原告鄭州市某某印務有限公司當庭主動向法院遞交了撤回一審起訴的申請。一審被告即上訴人對該撤訴申請表示同意。
我們認為:鄭州市某某印務有限公司撤回一審起訴申請系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且該申請應當?shù)玫綄Ψ疆斒氯思春幽夏衬呈称酚邢薰镜耐?,亦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二審法院可以作出裁定,準許被上訴人鄭州市某某印務有限公司撤回一審起訴,并同時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