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律師解讀《民法典》專題之三:
關于遺囑的形式及效力
遺囑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做的個人處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法律行為,在社會大眾的繼承活動中,越來越發(fā)揮出重要的作用。
實踐中,因為遺囑內容和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造成遺囑無效的案例比比皆是,給當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所以,學習和掌握關于遺囑的法律規(guī)定,就有著十分現實而重要的意義。
先來對比一下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關于遺囑形式及效力是如何規(guī)定的。
關于遺囑的法定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共五種。
相關法條: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關于遺囑的效力:不同形式遺囑內容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大于其他形式的遺囑。
相關法條:
《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再來看看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關于遺囑形式及效力的最新規(guī)定。
關于遺囑的法定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錄像遺囑、打印遺囑。增加了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共七種。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關于遺囑的效力:各種遺囑形式的法律效力同等,去掉了原公證遺囑效力大于其他遺囑的規(guī)定;規(guī)定了最后遺囑效力最大;規(guī)定了遺囑人可以以行為撤回自己所立遺囑。
相關法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那么,如何理解民法典作出上述修改的原因和含義呢,個人認為:
1、關于遺囑形式的修改,是對現實社會大眾生活習慣的認可,便于遺囑的普及。
其中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的形式在現實生活中早已存在和使用,從立法角度正式承認這種形式的遺囑是對大眾業(yè)已形成生活習慣的尊重,也給大眾訂立遺囑提供了便利。
2、取消公證遺囑效力最高的法律規(guī)定,體現了繼承行為的私有性。遺囑繼承是“私法”范疇,公權力不宜過分介入,只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律就應該給予充分的尊重。
3、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遺囑及“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的規(guī)定,體現了法律尊重遺囑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4、以打印形式所立遺囑,形式要件的關鍵詞為:兩人見證+每頁簽字+注明年月日
5、以錄音錄像形式所立的遺囑,形式要件的關鍵詞為:兩人見證+記錄遺囑人和見證人姓名或肖像+記錄年月日
6、以口頭遺囑形式所立的遺囑,形式要件的關鍵詞為:緊急情況+兩人見證+緊急情況消失后改為書面或者錄音錄像
總之,民法典對各種遺囑形式和效力的規(guī)定都十分具體,社會公眾需要訂立遺囑時,一定要選擇適合自己的遺囑形式,并且要完全滿足遺囑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切實避免因內容缺失、形式瑕疵導致遺囑失去法律效力,從而給自己帶來后悔莫及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