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簡介
期刊簡介
《日本評論》(Japan Review)由日本國際問題研究所(The Japan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刊行,創(chuàng)刊宗旨是向日語學術圈以外的研究者們介紹日本學者的學術成果,內容涉及日本國際關系相關的諸方面。日本國際問題研究所是日本國際問題研究類的頂級智庫,與日本外務省關系密切。
重建海洋秩序
Restructuring the Maritime Order
坂元茂樹
摘要
國際海洋秩序是過去幾個世紀世界和平與繁榮的基石,近年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也對這一秩序加以鞏固。不過,隨著中國等新興海洋大國的崛起以及海洋事務的拓展,海洋秩序目前面臨著各種變化。本文在指出現有秩序存在局限性的同時,也論證了以《公約》為基礎,通過必要的改革來維持現有海洋秩序的重要性。
文章導讀
海洋法面臨的新挑戰(zhàn)
海洋秩序由一種二元結構組成,分為狹長領海和所有國家都可以自由航行與使用的公海。此外,所有國家都可以自由航行和使用它們認為合適的水域。編纂這一秩序的海洋法是國際法中最久遠的領域之一。
以海上貿易為目的的公海航行自由符合國際社會的普遍利益。因此,威脅到這種共同利益的海盜被視為“人類的公敵”(hostis humani generis)。早在17世紀,海盜就被定義為一種各國都對其擁有“普遍管轄權”的犯罪行為,由每個國家自行決定對其懲罰。然而,在二戰(zhàn)后得到重大發(fā)展的國際人權法對反海盜法的實行采取了一種立場,即呼吁在可能的情況下,在48小時內將初次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送交法官。在這樣的情況下,海洋法所涉及的一個經典問題已成為一項新的人權挑戰(zhàn)。
移民問題也導致了類似的緊張局勢。海洋法規(guī)定所有國家的船舶都有責任在可能的情況下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遇險人員。這自然包括將受困者運送到安全地點的義務。然而,最近越來越多的國家如果發(fā)現遇險人員是在擁擠船只上的無證移民或難民,他們則會一直逃避保護被困者的責任。他們通過禁止救援船只進入他們的領海來做到這一點。這么做的原因是,一旦移民進入一國的領水,他們就屬于《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的保護范圍,這要求締約國為移民提供難民聽證會,并禁止締約國將難民送回他們可能面臨迫害的國家(不推回原則,the 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隨著海洋法對救助和保護遇險人員作出要求,以及國際人權法呼吁維護受難者的權利,這些國家正在對此做出回應,試圖縮小其保護個人生命的義務的空間范圍(包括領海在內),這與保護人權的宗旨是沖突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判例擴充
東海和南海的海洋資源開發(fā)也面臨類似的緊張局勢。作者認為,中國已經實現了成為“海上強國”的目標。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中國經濟發(fā)展需要海洋資源支撐。中國和日本尚未就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之間的劃界達成協(xié)議。(譯者注:日本自知在大陸架制度上乏理,處于不利狀態(tài),因此在專屬經濟區(qū)問題上與中國糾纏,有意混淆“大陸架制度”與“專屬經濟區(qū)”的區(qū)別,并通過媒體渲染,蒙蔽不了解真相的日本國內外群眾,營造中國侵犯日本專屬經濟區(qū)的假象。)作者從《公約》專屬經濟區(qū)制度的來主張日方的一些權利。作者認為,根據《公約》第74條第1款和第83條第1款的規(guī)定,海岸相向國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三十八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xié)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公約》還要求爭端各方保持克制,根據第74條第3款和第83條第3款的規(guī)定,在達成第1款規(guī)定的協(xié)議以前,有關各國應基于諒解和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并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后協(xié)議的達成。本文還引用了相關案例,在2007年9月17日裁決的圭亞那訴蘇里南案中,法院裁定,單方面開采未劃定海域的石油和天然氣儲備構成對危及或阻礙最終協(xié)議的達成以及違反約束性義務。鑒于此,日本對中國在東海的天然氣勘探行為頗有微詞。
本文中,日方對南海仲裁的立場也與中方不同,甚至認為南海仲裁案這一司法程序正在逐步發(fā)展和充實《公約》的規(guī)范內容。(譯者注:南海仲裁案,是一個臨時組建的仲裁庭,就菲律賓阿基諾三世政府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進行的所謂“裁決”,其實質是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鬧劇。)
生物多樣性和國家管轄范圍以外資源的可持續(xù)利用
《公約》作為一項現行條約,為應對新的問題和挑戰(zhàn)而擬訂各種執(zhí)行協(xié)定來發(fā)展和演變其內容。二十一世紀出現了《公約》起草者從未預料到的挑戰(zhàn)。一是海洋遺傳資源的開發(fā),另一個是海洋保護區(qū)的建立。
目前,只有少數發(fā)達工業(yè)國能夠獲得并利用海洋遺傳資源。這一情況引起了發(fā)展中國家的關注,即公海自由原則將適用于海洋遺傳資源的開發(fā)和利用。發(fā)展中國家注意到,一國管轄范圍以外地區(qū)的洋底及其資源被視為人類共同遺產的一部分,這些地區(qū)生存的海洋生物也如此。發(fā)展中國家主張,處于深海海床的海洋遺傳資源是人類的共同遺產,因此,利用這些資源所產生的任何利益都應在國際社會成員之間公正、公平地分配。
《公約》中沒有界定海洋保護區(qū)。在越來越需要保護海洋環(huán)境及其生物多樣性的情況下,各個國家都在采取措施,在本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qū)內建立海洋保護區(qū),每個國家都根據國內法建立自己的對海洋保護區(qū)的界定和管理制度。
2015年6月1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根據《公約》制定一項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qū)域海洋生物多樣性(Biological 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BBNJ)養(yǎng)護和可持續(xù)利用議題的決議(A/RES/69/292)。該決議呼吁國際社會進行國際談判,作為一個整體來解決海洋遺傳資源問題,包括利益分享、海洋保護區(qū)在內的區(qū)域管理工具、環(huán)境影響評估、海洋能力建設和海洋技術轉讓等。因此,聯合國開始制定一項關于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qū)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國際協(xié)定。這項工作從成立籌備委員會開始,籌備委員會在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間舉行了四次會議。
在籌備委員會最后一次會議上發(fā)表的草案要點的非正式文件中,委員會主席對達成新協(xié)議的想法、提案和備選方案作了廣泛的匯編,其中包括各代表團未能達成任何共識的一系列事項。對于協(xié)議管理原則適用公海自由還是人類共同遺產仍然存在很大分歧。
國際社會是否會著手對現有的海洋秩序進行重大調整,將養(yǎng)護和可持續(xù)利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區(qū)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作為該秩序的一個新的共同目標? 或者,國際社會是否會根據2017年12月24日通過的聯合國關于BBNJ的決議(A/RES/72/249)重申會議的工作和結果應完全符合《公約》的規(guī)定,一致形成一個維護現有秩序的解決方案?只有時間會給出答案。
《公約》作為海洋秩序的基礎,采取了將海洋劃分為不同區(qū)域的方法,以確定沿海和內陸國家對這些海域的權利和義務。此外,《公約》還建立了獨立的管理制度,管理航海、海洋、資源開發(fā)、海洋保護和科學研究。在公海上,《公約》的執(zhí)行遵循船旗國管轄原則。然而,《公約》本身在序言中就明確表示需要統(tǒng)一規(guī)范,即海洋空間問題是相互關聯的,需要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考慮。針對區(qū)域漁業(yè)當局無法控制公海非法捕撈活動,有一種新的嘗試正在進行,即通過協(xié)調努力來統(tǒng)一國際海洋法規(guī),以防止非法捕撈的魚類進入市場。
隨著政府間會議的開展,國際社會將密切關注新的共同目標,即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養(yǎng)護和可持續(xù)利用,如何影響獨立監(jiān)管制度的框架,以及現有的海洋秩序如何重構。
譯者評述
地球表面70%的面積被海洋覆蓋,海洋是五洲的通道,國家安全的屏障,也是國際力量博弈的舞臺。此文中,作者提及了海洋犯罪、海洋邊界爭端和海洋遺傳資源等為題。對此,譯者談一下中國在這三個問題的現狀和立場。
首先,關于海洋犯罪問題。我國現行的的刑事法律制度對海洋犯罪的規(guī)制是比較薄弱的,不利于對海洋犯罪進行有效打擊。因此,我國有必要構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海洋犯罪體系。具體而言,可以對接國際條約中的海洋犯罪,整合新增以“海上”為場域的犯罪,建立刑法單獨章節(jié)打擊以“海里”為對象的犯罪,以此懲處海洋犯罪活動,保護海洋環(huán)境資源,使我國充分履行作為海洋大國的國際責任。[1]
其次,關于海洋邊界爭端的問題,受國際大背景的影響,我國周邊海域不太平靜。中日釣魚島問題、“南海仲裁案”、中菲黃巖島等問題密集出現,一些海域上的問題出現了司法化傾向,這對我國海域維權來說是一個嚴峻的挑戰(zhàn)。對于這些周邊海上問題,不但要“登高”,還要“望遠”,要著眼長遠,堅信時和勢都在我們這一邊,戰(zhàn)略態(tài)勢和力量消長的變化對我國有利。中國崛起,從陸地走向海洋,從淺藍走向深藍,這是大勢所趨,誰也擋不住。[2]
最后,關于海洋遺傳資源問題,雖然我國已成為具有深海大洋勘探能力的國家,但我國深海遺傳資源研發(fā)成果與歐美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國家需要進一步加強海洋遺傳資源的研發(fā),加快和增多專利技術的申請,積極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運用BBNJ的政府間談判機會,積極參與國際規(guī)則制定以及國際機制構建,維護我國合法權益和發(fā)展利益。[3]
參考文獻
[1]參見吳立志、鄭崢:《我國海洋犯罪體系的構建——一種“海上”“海里”的二元模型》,載《西華大學學報》2018年第5期,第17頁。
[2]黃惠康:《中國特色大國外交與國際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03-204頁。
[3]李浩梅:《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qū)域海洋遺傳資源的國際治理——歐盟方案及其啟示》,載《太平洋學報》2020年第6期,第82-83頁。
文章觀點不代表本平臺觀點,本平臺評譯分享的文章均出于專業(yè)學習之用, 不以任何盈利為目的,內容主要呈現對原文的介紹,原文內容請通過各高校購買的數據庫自行下載
添加“國小政”微信
獲取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