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借貸合同的當事人有可能被卷入刑事犯罪。犯罪分子往往打著這樣的如意算盤:我寧愿坐牢也不退贓退賠。我騙的錢就當是我坐牢期間的工資。如果我退贓退賠,要坐牢不說還沒有賺到錢! 為打擊犯罪分子的無恥想法,根據(jù)不同的刑事犯罪,債權人可以采取不同的訴訟策略維護其合法權益。齊精智律師提示刑事犯罪中除貸款人和借款人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導致合同無效的之外,其他涉及犯罪的借貸合同不因刑事犯罪而無效。 本文不惴淺陋,對于借貸合同涉及犯罪,債權人如何維權分析如下: 債務人單方詐騙債權人,債權人不行使合同撤銷權的,借貸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合同是否有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進行判斷,并不因為一方當事人構成犯罪而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即使借款方公司或員工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判刑,金融機構作為受害方有權主張撤銷合同。但是在受損害方未主張撤銷合同的情況下,不應否認借款合同效力。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靖江市潤元農(nóng)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陸東武、江蘇天盛工程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與潘冬英借款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4)民申字第1544號。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借貸合同有效但出借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借款人承擔責任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裁判要旨:對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財產(chǎn)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經(jīng)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法院已經(jīng)沈某所犯的集資詐騙罪作出認定,應某起訴要求沈某承擔還款責任亦全部包含在刑事生效判決已認定的款項中,故應某沈某非法占有財產(chǎn)而遭受的物質(zhì)損失,在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均不予受理。 但應某(債權人)針對實業(yè)公司(擔保人)等設計其他保證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因沈某(債務人)構成刑事犯罪事實并不能否定應某(債權人)與實業(yè)公司(擔保人)之間存在的民事關系。依據(jù)民訴法第119條規(guī)定,應某(債權人)對實業(yè)公司(擔保人)所要求承擔的保證責任之訴訟合法予以受理。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某實業(yè)公司與陳某等借款保證合同糾紛案”,見《當前辦理民事管轄案件的幾個實務問題及典型案例分析》(徐德芳,最高院立案庭),載《立案工作指導·理論與實踐探索》(201601/48:41)。